立即捐款

曾憲強官司揭制度兒戲 「原居民選民」不一定是原居民

甲龍行人橋
圖:甲龍村的行人橋,早前曾以高鐵影響為風水為由,希望改建成行車橋,被《南華早報》揭發後工程被擱置。

(獨媒特約報導)粉嶺裁判法院昨日續審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被反對加入甲龍村原居民村選選民名冊一案,由反對人謝世傑發言,並由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審訊過程揭發了目前政府的原居民確認制度極度兒戲和不負責任,就算政府批准某人成為原居民村選的選民,卻不表示他是該村的原居民。

「官鄉勾結監察連線」召集人謝世傑昨日在庭上指出,雖然曾憲強出任甲龍村原居民村代表、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元朗區當然區議員,以及鄉議局執行委員,但他卻無法證明自己甲龍村原居民的身份,更加是一名「四無原居民」──無祖傳家譜族譜、無父系繼承土地紀錄、無祠堂、無祖墳。「新界原居民」指「1898年已在新界認可鄉村居住的村民及其父系後裔」,因此,曾憲強要證明自己是甲龍村原居民,就要證明自己的父系先祖在1898年已在甲龍村居住。曾憲強並未能做到這點,譬如他單方面聲稱自己是曾金生的兒子、曾廷紀的孫和曾偉玉的曾孫,但卻不知道曾偉玉和曾廷紀的墳墓何在;曾偉玉和曾廷紀在1905年的集體官契(Block Crown Lease)中沒有擁有土地,因此也沒有接續承繼土地的紀錄;甲龍村曾姓村民已遷離超過四十年,村內沒有供奉曾姓祖宗的祠堂,村內房屋之後被人佔用幾十年至今。

曾憲強的代表律師反駁,指曾憲強多次當選村代表,一直沒有人反對或成功反對其原居民身份,政府多年來亦未有質疑其身份,「相信」當局已有足夠資料證明。代表律師又說,「四無」所指的族譜、繼承土地紀錄、祠堂和祖墓,全部都不是原居民定義的必要部份,不能夠據此證明曾憲強不是原居民。他在庭上展示曾偉玉於甲龍村為祖先曾宏盛所立的墓碑照片,指墓碑立於光緒29年(公元1903年),因而推斷曾偉玉於1898年以前已居於村內。

代表律師多次強調,三名反對人是基於一宗土地逆權管有案件(HCA829/2008)作出反對,但該案的重點乃曾憲強是否「曾宏勝堂」直系後人,而非曾憲強是否原居民,故就算該案的結論成立,也不代表曾憲強不是甲龍村原居民。

此案陷入膠著狀態,雙方都不能夠提出確鑿無可疑的證明,而案件亦揭露了目前與原居民權益相關的身份認證制度,是極度兒戲和不負責任。選舉主任就此宗反對提交的報告指出,「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第64條(a),某人已登記為某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的事實,就所有方面而言,並不表示該人是該村的原居民(不論是按條例的涵義或其他涵義)。換言之,已登記為某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並不表示該人具有該村的原居民身份。」政府一方試圖以一句話,撇清核實原居民身份的責任,實際上的效果就是縱容人利用制度漏洞,冒認原居民以取得相關的政治和經濟特權。

原居民村選選民登記和申請興建丁屋一樣,都是採取申報人負責制,政府不會主動核實申報人的原居民身份。這種做法形成了一個圍內認證的封閉系統,雖然市民可以透過現行機制提出反對,但當反對人需要以族譜或祖堂成員名單作為證據時,當局又會以涉及私隱拒絕披露,導致反對極難成功的局面。

案件將於下星期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