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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役案的後續

奴役案的後續

香港警察將Erwiana一案列作傷人處理。我不知道律政司最終會以什麽罪名起訴,但我相信不會是人口販賣和奴役,如是的話將會是一個很意外的驚喜。

香港並沒有整體性的人口販賣和奴役法例,人口販賣和奴役的部分控罪散播在入境、勞工和其他條例之中。這不是問題,問題是要將這麽嚴重的罪行正名化,不能是傷人案這麽簡單。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強制勞動公約》第2條(1),香港的中介制度,要外傭墊付一筆巨額費用,就已經是強制勞動,也屬於奴役的一種方式:

"The practices and institutions of debt bondage the status or condition arising from a pledge by a debtor of his personal services or of those of a person under his control as security for a debt, if the value of those services as reasonably assessed is not applied towards the liquidation of the debt or the length and nature of those services are not respectively limited and defined."

而人口販賣,聯合《防止、壓制和懲罰人口販賣議定書》3(a)有這樣的定義:

“Trafficking in persons” shall mean the recruitment, transportation, transfer, harbouring or receipt of persons, by means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or other forms of coercion, of abduction, of fraud, of deception, of the abuse of power or of a position of vulnerability or of the giving or receiving of payments or benefits to achieve the consent of a person having control over another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exploitation."

因此,香港的外傭制度根本就是一個合法的人口販賣制度,尤其是外傭缺少與本地工人一樣的勞工權利,單獨設立外傭最低工資,而不是使用所有勞工通用的最低工資,是明顯的「爲了剝削的目的」。

現在問題的關鍵不是「中介定期見外傭」、「對中介監管不足」或「加強巡查中介」,問題是整個制度都出了嚴重問題,從「兩星期遣返」到「申訴期間不得工作」,制度處處妨礙受害人提出控訴,阻礙正義得到伸張。立法會議員所需要做的不是言辭上的譴責,而是提出改變制度的法案,不然要你何用?

《基本法》中的平等權利,加上最近孔允明案的案例,莫不要求政府需要制定平等的制度。Erwiana要索償的話,應將政府爲索償對象之一,要它在法庭上回應制度的問題,不要讓它逃避這個責任。又或者是由外傭向香港政府提起集體訴訟,指政府制度性的侵犯他們的權利。但香港缺乏有效的集體訴訟機制,就算香港的「法改委」(注意,不是中國的「發改委」)已經好幾次撰寫報告,要求司法制度作出集體訴訟機制的改革,奈何政府依然是屢勸不聽。

也就是說,這一整個腐朽的制度,而諷刺的是,這個問題的根源並不是中共,而是香港本身。在這個問題上,香港有足夠能力去改變但卻沒有作出任何努力,原因是什麽?會不會是香港人根本不關心正義和人權,所以壓根不去留意這些消息,更不論說要求政府改變了。

我暫時沒有時間就上述寫完整的文章,寫這些是爲了羅列基本材料,並教育自己。更多資料可參看Human Rights Education Associates的網站。

原文刊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