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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免於侵權的保障,不容剝奪

市民免於侵權的保障,不容剝奪

特首梁振英今天下午,於《施政報告》記者會時,被問到會否加快處理「酷刑聲請」、甚至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他表示「如有需要會咁做」意即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對於特首回應,除了表示震驚,我們亦懷疑政府官員是否完全明白聯合國的人權機制。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簡稱《禁止酷刑公約》英語是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CAT),於1984 12月10日在聯合國決議通過並開放供簽署、批准和加入,於1987年6月26日生效,現有158 個締約國,82個國家已簽署,包括英國及中國。一條國際公約由提出﹑商議至聯合國大會通過,過程經年,內容集各國意見,取最大共識,可視為普世標準。然後各國或政府自願參與簽定,向國際社會承諾成立相關法例及政策,改善人權狀況。每個國家或政府務必為完善自己的人權政策而努力,不會輕言退出,事實上亦未有參與國家退出這公約。還有即使退出公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 (委員會)在退出公約前對該有關當局提出的審議結論,政府仍然需要作出改善。

退一萬步來說,若然要退出也必須要向國際社會好好交代,看國際社會是否同意。今天特首回應的情況是出入境的管制問題,對難民進行甄別過程緩慢的問題。但《禁止酷刑公約》要旨是禁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人向任何人施以酷刑;施暴者若是私人,若政府知悉而不加以阻止,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就有權處理。

委員會於去年,就香港的報告進行審議,提出以下憂慮︰「酷刑」於香港法例下定義狹﹑窄移交逃犯/被判刑人的安排保障不足﹑警方行動時的不當行為﹑欠缺獨立機構調查警務人員的不當行為及濫權﹑家庭暴力問題嚴重及無法定機制對難民進行甄別,可見公約涵蓋的保障甚廣。難道政府因為未有能力改善難民進行甄別過程,所以以退出可以保障香港市民免受當局侵權及家庭暴力來回應委員會的憂慮?

香港是國際大都會,在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參與有一定的歷史與經驗。在執行《禁止酷刑公約》上遇上困難理應按國際承諾努力改善,勿要混淆視聽,不但沒有回應難民甄別問題,而且無視香港政府對保障市民免於酷刑的責任,剝奪市民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