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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童夢同想」談兒童表達主見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2015)

專訪「童夢同想」談兒童表達主見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2015)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2015—兒童表達主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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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童夢同想談兒童表達主見權

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答:「童夢同想」兒童代表(Angie、Sarah、Jeff、Rainbow、Yoyo和Douglas)及青年代表(Althea和Jason)

攝影師:柏齊

「童夢同想」簡介
童夢同想」於二○○六年成立,乃香港首個兒童主導的組織,致力推廣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成員以十八歲以下兒童為主。

校政參與
你認為香港學生參與校政是否足夠?參與是否有意義?

Sarah:以我學校為例,學生不曾更改校規,但可參與制訂其他政策。我們透過學生會向學校表達意見,曾經成功爭取學校圖書館早上開放,以便同學還書。我認為這種參與有意義,並可改善我們的校園生活。

Angie:我覺得學生參與校政不太足夠。香港普遍學校有校董會或學校管理委員會,當中有校方、校友代表和校董,但無學生代表。管理委員會負責宏觀管理,而不是日常運作細節,是不是應該加入學生代表?雖然我就讀的學校有學生會,但純屬表面參與。學生可以和校長開會討論,不過校長總有千萬個理由否決,那是否真正參與?

Rainbow:學生參與校政並不足夠。學校制訂政策甚為單向,有學校講無學生講。這可能是學校架構問題。校長和管理層也想聽到學生意見,但中間隔著其他架構,學生意見難以直達管理層。此外,雖然學校的小食部招標委員會有學生代表,但教師代表和家長教師會代表各有兩票,影響最大的學生代表反而只得一票,我覺得就算學生開會表達意見,好像也沒甚作用,有參與但不足夠,不太有意義。

你認為香港學校能達到「人權友善」嗎?
Angie:學校或會覺得人權與校規有衝突。譬如學校會檢查我們有否穿有明顯顏色的底衫或較長的打底褲,但我們會問為何學校連底衫的顏色也要管?我很難界定對與錯,到底我是否有權爭取穿有色底衫?但有時會想,學校是否因為有權就去限制我們眾多事情?此外,人人平等是人權很重要的精神。但香港比較功利,譬如學校會安排好老師栽培精英班,機會只留給可為學校爭光的學生,這些都是不言而喻,同學感覺很差,覺得很不平等。

Jeff:人權友善校園就是學生享有參與權,而學校也有人權教育,學生從而在學校實踐人權。但我覺得香港普遍學校仍是人權不友善。譬如人權教育不足,只有公民教育和通識科涵蓋人權,而通識科卻是考試導向。又如我有一位同性戀同學在校內備受歧視,最終竟被踢出校,我覺得學校不尊重該名學生的人權。

Yoyo:學校始終有階級觀念,覺得學生不應干涉校政,只應盡本分讀書和玩樂;而老師已經很忙,恐怕學生若參與校政將會增加他們的工作量。學生較少機會參與校政,譬如校規「話改就改」,忽然不准我們穿體育服的短褲回校,又規定女生在莊重典儀必須束起頭髮,老師只是向我們宣布,從沒有諮詢我們。又如去年罷課,學校要保持中立,負責老師告誡我們切勿用學生會名義罷課,以免影響學校聲譽。

Sarah:我就讀學校比較人權友善。學校沒有規定學生髮型和長度,也沒有規定必須束起頭髮,只要求我們不要染髮,也不可遮臉,以免看上去精神頹靡。校長說這樣給了我們適當自由,而我們也有責任保持儀容整潔。又如去年罷課,學校並無禁止,反而給予我們平台,予罷課學生在禮堂表達意見,也邀請舊生和參與佔領運動的人回校分享。我覺得其他學校也可以多加推廣權利和責任。

社會參與
去年佔領運動中,十四歲少女在政府總部「連儂牆」用粉筆畫花,遭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罪拘捕,並拘留十七小時,及後警方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令接管該名少女。你有何評論?

Angie:就兒童權利而言,兒童被捕後,應在短時間內讓其保釋,但粉筆少女被拘留長達十七小時,實在太嚴厲。而保護令將少女和爸爸分開,理據並不充分,並非以兒童最大利益為依歸。我們亦因此事更加關注青少年司法程序。現時程序透明度低,兒童不知道程序,萬一遇事,不知自己有何權利,也不肯定權利有否被剝削。

Douglas:就兒童最大利益而言,我認為應用兒童角度去看,而不是當權者角度。譬如媽媽因賭錢而獨留兒童在家,社會可以接受警察執法,但少女做些政治敏感的事,而聽障父親不在身邊,警方就申請保護令,令父親無法行使照顧女兒的權利,那並不合理。粉筆畫牆容易清洗,不是永久損害建築物,很難構成刑事毀壞。用粉筆塗鴉可說小事一宗,卻遭拘留十七小時,是否很不合理?中學生很喜歡畫黑板和書桌,學校是否就要報警?警方是否要拘留十七小時?

你對政府落實兒童表達主見權有何評論?
Althea:我覺得政府諮詢兒童的做法並不誠懇。現時政府設兒童權利論壇諮詢兒童意見。政府透過兒童團體邀請兒童代表出席,公眾較難知道這個渠道,如果我不是「童夢同想」成員,我也不會知道。政府官員先用簡報演講,但內容以專業人士為對象,兒童難以理解。官員態度高高在上,如同教導我們,而不是聆聽或協助我們表達意見。譬如即使「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議題貼身,但諮詢文件冗長難明,沒有兒童友善版本,兒童難以明白,更遑論撰寫意見書。以往諮詢議題較廣,譬如西九文化區設計方案,且有定案才諮詢我們,我們純粹表達意見,沒有帶來改變。

為何會爭取香港政府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Angie:兒童事務委員會獨立於政府,是個兒童發聲的永久平台,形式類似平等機會委員會。政府在制訂和落實政策過程中,會以兒童友善方式諮詢兒童意見,譬如用圖片和講故事的方式諮詢較年幼的兒童。雖然立法會曾於二○一三年通過有關「促請政府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以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訂明的責任」議案,但議案並無約束力。

你認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香港保障兒童權利有何作用?
Jason:雖有作用,但程度值得商榷。首先,由於聯合國定期審議香港政府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情況,政府須定期提交報告。可是《公約》並無約束力,譬如聯合國多次建議政府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但政府不肯落實,聯合國也無計可施。不過民間團體可聯合起來施壓,譬如兒童組織聯合起來組成「爭取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聯盟」。其次,《公約》提供分析框架,有助民間團體定期監察香港兒童權利狀況,並倡議兒童權利。

Althea:兒童權利組織可透過《公約》機制繼續研究和監察落實兒童權利的情況。兒童權利組織參與審議過程,譬如撰寫民間影子報告,討論公約與實際情況的落差,儼如權利教育,具充權作用。而民間影子報告反映兒童權利真實情況,亦可影響輿論。此外,聯合國審議後公布審議結論,詳列關注議題和建議,為民間團體提供有力理據,增加議價能力。

參考資料
「童夢同想」網頁:http://kidsdream.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