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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抗爭進入革命階段嗎? ——從旺角衝突事件示威者戴口罩說起

民主抗爭進入革命階段嗎? ——從旺角衝突事件示威者戴口罩說起

摘要

旺角衝突事件中許多示威者戴口罩,很有象徵意義,象徵部分民主支持者開始對政府作暴力抗爭。其實,現階段暴力並非必要。港人的公民抗命只是剛起步,不應急於放棄;而且,即使革命,現代社會更有效的手段是非暴力。無論如何,政府不能不理民意、民情而只視為一般暴亂而強行鎮壓。這樣做,只會加深民怨,導致更多類似事件發生,政府更難管治。

「暴徒戴口罩攪事,不承擔政治責任,還說什麼公民抗命?」一位朋友在Whatsapp群組中說。

「示威者戴口罩而不以真面目示人,根本就不是進行公民抗命,他們當自己的行為是革命。戴口罩行動對不對,視乎你是否認同他們的行動。」在同一群組的另一位朋友說。

今次民主抗爭事件明顯多了許多示威者戴口罩,很有象徵意義。兩位朋友中,我較認同後一位朋友的說法。他的說法,帶出了本地民主抗爭者中新近的一種觀點:民主抗爭已進入革命(或即暴力抗爭)的階段。

這種觀點看來是有理據的,表面上符合政治抗爭的歷史發展:

和平示威→公民抗命→革命

簡言之,這是一條由非違法、非暴力到違法、非暴力,最後到違法、暴力的抗爭路線。2014年屬公民抗命的雨傘運動未成功,有些民主抗爭者便認為抗爭必須升級到暴力抗爭,也即革命的層面。這主要是少數激進本土派的看法,他們一直反對泛民及溫和本土派的「和理非非」(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的做法,以為雨傘運動的失敗證明他們一直講的勇武抗爭是正確的。(所謂「勇武」,他們許多時候指使用暴力)。

我並不反對上述公式,但我認為對此公式應有合理的詮釋,否則,它不能成為合理的公式,有違現代社會講民主、自由的理性精神。

當中的關鍵,在於:每一次政治抗爭的升級,必須是到了絕路,即努力抗爭並用盡一切方法都不成功,在別無他法之下才進行,否則還是不能合理化。[1]由佔中三子提出的公民抗命之所以一石激起千重浪,在民主支持者中得到很大的回響,明顯是人們認為多年來民主派的和平示威手段已無出路,故一呼百應,順利展開。因此,該次抗爭升級,在民主支持者中並沒有很大的爭議。

然而,今次旺角事件卻在民主陣營中有很大的爭議,有不少民主支持者譴責政府不良管治導致事件發生的同時,也譴責人們使用暴力。在我來說,民主支持者今次譴責暴力,不必是暴力自身,而是其使用不能合理化。[2]若以筆者上述用語來說,則是革命手段在現階段不能合理化,因為它是非必要的。

首先,公民抗命是否已走到盡頭?非也!回顧歷史上公民抗命成功的例子,無論是馬丁路德金的黑人平權運動還是甘地的印度獨立運動,都是經歷許多失敗累積而成,非一蹴即就。以本地情況來說,公民抗命可說是剛起步,港人其實只推行了一次大型的公民抗命──雨傘運動,而後者雖然未成功(未能為香港爭取真普選),但一來並非一無所成。例如,它令到不少青年人有更大的政治覺醒和政治參與,不少傘兵參與區選並得到佳績便是一證明。二來,它更不表示其他公民抗命不可能成功。例如,立法會中,支持民主的議員已史無前例地一起參與拉布,抗衡網絡廿三條等惡法,並有小成(數次流會及拖延了惡法,並導致建制派提出四方會談等)。因此,未來民主支持者若能求大同、存小異,合力全面實行對專制政權的、議會內外的不合作運動,這比跳級到暴力抗爭更為合理。

其次,退一步說,即使真的到了革命的階段,其實也不必然與暴力連上關係。近年來世界各地不少革命(如東歐、中東、非洲的許多革命),其實都以非暴力為特色。另外,現代有一些學者的研究,發現非暴力革命的成功率比暴力革命更大,後遺症較少。這種革命的新趨勢,其實也意謂上述公式的最後兩項的界線已趨模糊,人們日漸捨棄暴力,使得公民抗命與革命的分別,主要餘下推翻某一(些)惡法或某一政權之別。至於這些非暴力公民抗命或革命之所以能成功的主要基礎,依筆者之見,端在於能否得到強大的民意支持。古訓有云:「得民心者得天下。」這種道理,在現代社會依然適合。以今次旺角抗爭來說,不少民主支持者認為當中有不必要的暴力,故譴責政府低劣管治的同時,也表達了對暴力的不能接受。沒有強大民意的支持,任何公民抗命或革命都是不可能成功的。

再次,要補充的是:雖然許多人都知道,並且同意一事,但我還是要提醒大家:任何政治抗爭,一定不要走上恐怖主義之路。恐怖主義意謂著不單使用暴力,而且對象不限於政府及當權者,還涉及平民,甚至以平民為主要施暴對象。這種肆意傷及無辜的抗爭,其邪惡其實絕對不下於專制、極權的政權。今次旺角衝突事件中,有記者被示威者所傷,甚至有記者及旁觀衝突的市民被警員不必要的暴力所傷,這些行為,其實已接近恐怖主義者的行徑,應予嚴厲的譴責和懲處。

最後,筆者對今次旺角警民衝突事件本身作出評論[3]:

若抽離事件的具體脈胳,我同意今次事件是單純的暴亂。然而,若對事件有了解,知道其前因後果,則不能如此簡單看。

依古今中外大哲的反省,人民是政治的中心。政府施政若逆反民意、不得民心,則不能有有效的管治。今次事件原初只是市民不滿警方對小販的嚴苛執法,本土派團體介入示威,可以理解為一種不滿政府政策的宣洩。但當局動用過大的警力強行驅趕示威者,這是剝奪市民示威的權利。警方的做法,容易引起示威者對當局一直以強力打壓民主訴求的不滿情緒。至於警民發生衝突時,有警員開鎗,這推高了示威者的情緒,令事件急劇惡化。故此,若說追究事件的責任,則除使用過分暴力的示威者的責任外,當局更責無旁貸。要徹底解決事件,政府應全盤檢討施政方針及政策,杜絕警員過分使用暴力及黑警問題,合理回應示威者的訴求,體察民意、疏導民情,而不是不理民意、民情而只視為一般暴亂而強行鎮壓(如大舉檢控示威者暴亂罪,甚至檢控衝突旁觀者;又如急於推出廿三條惡法等等)。這樣做,只會加深民怨,導致更多類似事件發生,政府更難管治。

註釋:

[1] 用較專門的用語來說,是公民抗命的違法是惡(因違法而破壞法治),但其針對的惡法是更大的惡(惡法對法治的損害更大),在兩惡取其輕的考慮下,人們寧取違法的小惡而不取順從惡法的大惡,這種惡可說是「必要的惡」。這種減少大惡的做法,也即是所謂「以法達義」,一義下更符合法治精神──必須依法管治,而法律本身必須合乎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

[2] 相反,如果一個良好的市民受匪徒襲擊,他以適當的暴力反抗,大抵沒有很大的問題。

[3] 以下的評論,曾於本人的臉書上表述,這裏略作修飾。本人臉書網址為: https://www.facebook.com/kwaip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