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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4年後被起訴 29歲淋巴癌男子認暴動囚3年 官拒考慮身體欠佳減刑

旺角騷亂4年後被起訴 29歲淋巴癌男子認暴動囚3年 官拒考慮身體欠佳減刑

(獨媒報導)2016年年初一二的旺角騷亂,至今逾20人暴動罪成被判入獄。事隔逾4年,一名29歲患淋巴癌男子被控暴動罪,他上月底認罪,今(8日)被判囚3年。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案中有29名警員受傷,示威者人數亦遠超警員,警員處於危險情況。另外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因被告要服用醫生處方藥物,故關注他在獄中能否接受治療。惟王官相信懲教署會給予被告適切的治療,又引述上訴庭指健康欠佳不是減刑因素,獄中會有更佳的醫療設備,故不會減刑。

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的被告陳俊樂報稱無業,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豉油街,連同譚百熙及其他人參與暴動。譚百熙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他認罪後於去年11月被判囚3年。

官:示威者戴口罩為逃避法律責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本案涉及嚴重暴動罪行,案中涉及縱火行為,並有29名警員受傷,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縱火有關,但當時不少於10名軍裝警員組成防線,示威者人數遠超警員人數,示威者亦有投擲磚頭及指示牌等,而的士車輪則有燃燒中的雜物。

王官又指,示威者當時有戴口罩,必然知道自己犯法,目的是逃避法律責任。她又指被告案發時24歲,已經是成年人,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雖然他沒有燃點火種,但他與示威者聚集一起,並與警員對峙,其目的是支持示威者的違法行為。

官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外,王官指從片中見案發時情況混亂,警員處於被襲及危險情況,考慮到被襲人數、暴動規模及情況等,為保障公眾利益及懲治犯案人,故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囚3年。

辯方指被告免疫力低需衛生環境 官:懲教稱有密集清潔

至於減刑因素方面,王官引述辯方求情時指,他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身體狀況減刑,因被告現正接受免疫抑制劑,身體免疫力低,衛生的環境對他而言很重要,另外被告亦要服用多種由醫生處方的藥物,因此關注被告在獄中能否接受治療。

惟王官卻指,辯方已向懲教署索取指示,獲回覆稱會給予在囚人士適切的醫療服務,院所內亦有醫生,而在囚人士亦可覆診,至於藥物方面則由醫生考慮。而懲教亦指會有密集的清潔程序。

官引上訴庭指健康非減刑因素 獄中有更佳醫療設備

王官回應辯方提出的案例時指,其中一宗上訴案件是被告患鼻咽癌,但當時高院法官黃崇厚指一般而言健康欠佳不是輕判因素,因被告在囚期間亦可接受治療,最後法官以人道考慮減刑4個月。但王官稱同時考慮過上訴庭所指,健康並非減刑因素,而獄中會有更佳的醫療設備,因此王官相信懲教署會給予被告適切的治療及跟進服務,而被告身體欠佳不是減刑因素。她指被告可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減刑。

官:本案沒有過份延誤

至於辯方曾指希望法庭考慮檢控延誤,王官指辯方在庭上曾同意檢控延誤非控方所致,純粹因為被告要做手術及治療,因此王官認為本案沒有過份延誤及沒有減刑空間。

辯方望判緩刑 官:緩刑只限兩年刑期

另外,辯方亦曾希望法庭能判處緩刑,但王官指緩刑只限於兩年的刑期,惟被告現時被判囚3年,不能判處緩刑,而且本案控罪嚴重,即使考慮到被告的健康狀況亦不會判緩刑。

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其親友則向他揮手及大喊:「小心啲呀!」。

被告事發翌年患淋巴癌 無法工作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於事發後一年,即2017年患上急性淋巴癌,曾接受化療, 2018年接受骨髓移植手術,但出現排斥反應,現時仍需定時服藥。而被告的醫療報告指,他需要服用幾種藥物,若不服食會有危險,而藥物費用每月需逾一萬元。而被告現時亦無法工作,並領取傷殘津貼。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2016年2月9日清晨6時,逾20名蒙面示威者在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聚集,他們用磚頭、垃圾桶等堵路。馬路停泊一輛的士,而車的左輪放置不少正燃燒的雜物。

示威者其後向警察防線投擲磚頭及垃圾桶等雜物,由於示威者猛烈進攻,警員被迫退後幾米,並多次向人群噴射催淚水劑。被告被拍攝到是人群中的其中一名蒙面示威者,旁邊站着另一被控暴動的被告譚百熙。被告其後站到最前向警察投硬物,亦有示威者燃燒雜物。

被告在2016年12月14日在住所外被捕,警誡下他稱:「我當晚自己一個人,喺旺角受氣氛感染,所以向警察掟過兩次磚啫,無做其他嘢㗎」。被告亦在口頭警誡下承認曾兩次掟磚,其中一次擊中警察盾牌。被告在Now新聞片中亦認出自己曾掟磚,但稱是跟着其他人做。被告其後被警方帶到案發現場時曾稱:「呢度就係我用磚頭掟便衣差人嘅地方」。

案件編號:DCCC6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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