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獨媒警政論壇:No just, No peace

獨媒警政論壇:No just, No peace

13/3 富德樓 香港獨立媒體警政論壇 No just, No peace

***

大律師郭憬憲回顧英國歷史,早於人權法確立前,1829年的英國首相,已經訂立警政的九大原則:

https://www.durham.police.uk/About-Us/Documents/Peels_Principles_Of_Law_...

原則淺白地指出,警察的主要任務,是防範罪行和失序,而非鎮壓;警隊能否執行職責,有賴其作為,能否換到公眾的認可和尊重;公眾的合作與警察的武力恰成反比;警察的表現必須中立,獨立於政策;執法時不能自視為法官,兼行審判和懲罰;警隊表現是好是壞,乃視乎是否平安無事,而非要看到他們有所表現。

第七點堪為精髓:

" the police are the public and the public are the police; the police are the only members of the public who are paid to give full-time attention to duties which are incumbent on every citizen in the intent of the community welfare. "

警察即人民,人民即警察。警察和人民唯一分別,只是前者受薪且全職。公眾福祉從來就是由人民共同管理和承擔。

以上原則成為英國警政的始祖,衍生出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曾於鄧竟成年代,引入警察學院,還隆重舉行過發布會。

警方的書正正點出,傳統警政無助遏止罪惡:

「警方針對社會基層執法,激發了弱勢社群的仇恨情緒。在貧困、高犯罪率的地區部署過量警力,最終導致八十年代全球多個城市中心區發生社會騷亂。」

故提倡社區警政,更有助社會秩序。

(筆者註:旺角的騷亂,和警方的書。。。)

1040169_659339137538368_2020475620574326559_o

郭大律師進而闡釋,人權法乃二戰後的產物,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強調三大目標:自由、正義、和平。自由得到保障,正義能夠落實,社會方得平安。

" Whereas it is essential, if man is not to be compelled to have recourse, as a last resort, to rebellion against tyranny and oppression, that human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rule of law "

為免人類走頭無路,再訴諸武力反抗暴政,所以才有人權法的建構,希望以法治保障人權。人權法的深意,就是要避免暴動。

而在香港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亦強調" free human beings enjoying civil and political freedom and freedom from fear and want "。香港的憲法同樣對吾人承諾,我們應分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自由。

10623660_659339000871715_269788480772647745_o

最後郭提到在示威場合,警察總是宣稱,他們設的防線不容逾越。他不便妄斷不同情況下的對錯,然而2010年區國權案,法官的判辭論及英國案例(Mcbean v Parker 1983),當警察防線非法妨礙人民自由,比如政治歧視,打壓個別組織,人民亦可使用合理武力自助(self-help),抵抗警方防線。

儘管法官判斷,自助的概念不適用於當年區國權案,但判辭既討論此例,可見普通法並不徹底禁止人民衝擊警方防線,要視乎防線是否合法、是否干預基本人權、人民是否使用合理武力自助。

12273703_659338670871748_8486576304114484382_o

林淳軒說年輕人論述,以傘運失敗,亦是和平抗爭的失敗為主導。唯有升級動武,方為出路。當政府加大鎮壓,結果就是 Winter on Fire,建立新的香港。來日大有可能,再掀武力抗爭。

林擔心騷亂後,抗爭者瀰漫一種「食生菜」的悲壯心態:三五年出獄後,又是一條好漢。

林在旺角秉持和平路線,但他強調,自己不是非暴力原教旨主義者。當警察的武力危及人身安全,他認同可以易暴。然而他認為傘運失敗的下一步,不等於就是武力,非暴力抗爭尚有很多出路。惟在此氛圍下,再難以組織嘗試。我們亟需要新點子,供大家思考討論。否則暴力將不斷升級下去,犧牲會愈來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