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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食環署高層專業失當聲明

譴責食環署高層專業失當聲明

資料圖片

有關10月9日葵涌石蔭邨石宜垃圾站處理稀釋劑事,地區潔淨組前線同事依化學物品工作指引,先轉環保署跟進,後依環保署專業意見當都市廢物處理。惟處理過程被傳媒質疑稀釋劑流入雨水渠處理不當時,食環署高層為回應報導,隨即發出指令,重申化學物品應轉介環保署跟進,並提供連結網址。更將事件定性為「魯莽」,找人孭黑鑊,要調查那盡責的前線員工。這員工若收到警告,必影響他的晉升。食環署高層又指若外判有犯錯,除罰款外還有機會被檢控。

問題是前線員工早就諮詢環保署,既然環保署認為那些稀釋劑不是受管制的有毒化學物,而只是都市廢物,前線員工沒有理由不跟從。食環署高層見到有人批評,就立即卸責前線,不但不尊重環保署專業判斷,更令公眾誤會潔淨組前線同工辦事不力,嚴重打擊管工職系工作士氣,故本會有必要在此發聲明譴責食環署高層,以正視聽。

事件經過

葵青區潔淨組夜更同事於2017年9月24日巡視葵涌石蔭邨石宜垃圾站時已發現被人棄置4卡板約240箱(每箱重20升)貨物,上面貼有招紙,顯示全部為藥用稀釋劑。依工作指引應轉環保署跟進。上司於9月25日電郵1823轉環保署,環保署於10月3日回覆1823,上司於10月9日午才收到1823書面回覆:「環保署回覆指「不是化學物品,只是一般都市廢物」,應由食環署處理。因區議員也因稀釋液外露甚至傾斜,恐倒下壓傷途人,已多番追問進展,上司答應十號會清理好。10月9日午葵青潔淨總督察再致電環保署查詢處理方法?黃昏時收到回覆指送堆填區便可。同晚19:02,夜更同事接衞生督察指示安排外判工人將棄置物品搬入站待明天運往堆填區。

夜更同事臨急受命,因夜更資源緊絀,沒有夾車、僅靠三個年紀老邁的外判工人以人力搬運4800升液體入站,短時間難以完成,同時考慮到老弱工友的職安問題及廢物並非有毒化學劑,容許工人剌穿已滲漏的膠樽,讓液體儘快流出以便搬運進垃圾站內暫存,待翌日再送堆填區。他亦考慮過,如果現在不先讓液體流出,待明天用夾車,鐵夾亦會剌穿膠樽,液体同樣會流落地,結果都一樣,所以做此決定;他亦按程序即時抽調一架水車到場沖洗漏出的液體,以便上司明天準時向議員交差。

惟處理過程中時被傳媒質疑稀釋劑流入雨水渠處理不當,食環署高層為回應指責,隨即於10月12日在內部發出指令,重申化學物品應轉介環保署跟進和提供連結網址。並將事件定性為「魯莽」,要那盡責的前線員工孭黑鑊。但10月16日對外回覆報章時,欲聲稱該批物品經環保署確認並非化學廢料,已由該署作「一般垃圾」處置。不過最後仍强調會跟進有關員工是否違反工作指引。

我們認為食環署高層批評前線員工毫無理據,必須譴責,如下:

1. 不尊重環保署專業判斷

總部在事件見報後發出的電郵,指化學物品應轉介環保署跟進和提供連結網址。這個做法根本多此一舉,因為前線同事早就諮詢了環保署,並按其指示確認稀釋劑為都市廢物。報章報導「專家意見」認為液體有害,不應流入附近雨水渠。然而,請問:講到專業判斷,究竟是環保署的專業判斷有權威,還是個別受訪問的「專家」?難道前線公務員不去接受環保署的意見,反而接受隨便個別「專家」的意見?

2. 不尊重潔淨組的專業服務

既然環保署確認稀釋劑不是受管制化學物,只是都市廢物,那麼,如何處理廢物,食環署前線員工可算是專業的處理人員。我們會按指引,憑自己的經驗/人手/工具/現場環境而决定盡速清理方式。這種專業決策權是應該受尊重的,即使稀釋劑會冲入雨水渠未必最理想。但注意,食環署經常為清潔香港而需要動用很多非管制化學品。根據部門清洗街道服務的工作指引第4c(iii) 項:「把須予清洗的地方洗刷乾淨,並把水引入排水渠。」為了做到這點,洗街隊要用去油劑清理交通意外路面油污,用清潔劑清洗搬移屍體現場,及每天用大量漂白水洗街消毒。請注意,去油劑和漂白水均屬化學物品,對海洋生物影響更大。洗街隊以後是否只能用清水洗街?高層不教育公眾,不把真相告知大眾,只識向下屬施壓,只會嚴重打擊管工職系工作士氣。

負責的潔淨組管工職系同事服從上司命令,在緊拙資源和迫切的時間內完成工作,盡忠職守。他不但考慮途人及車輛安全(棄置物在路邊會傾斜倒塌), 亦顧及外判工友的職安問題,依足指引,盡快完成了任務。他理應受嘉許,然而高層管理,竟然不分是非黑白,看到不當的批評,立即就說同事要受調查,要他承受外界指控壓力。究竟這些高薪厚職人士,是否對環保署太缺乏信心?是否對自己部門的工作方式太陌生?是否太急於卸責?

希望本聲明令公眾對事件多了解,並對潔淨組同事多了解!

香港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工權益工會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