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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佔中九子案 公民抗命是減刑甚或免刑的理由

短評佔中九子案 公民抗命是減刑甚或免刑的理由

幾個短評:

1. 從現今香港法律角度來看,「公民抗命」無法作為抗辯理由,這是可合理預期的。但公民抗命確實是可以作為減刑甚或不追究其刑責的理由。這點是連終審也承認的,現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便曾援引羅爾斯的理論,指出公民抗命可作為減刑理由

2. 惟馬道立也指出「決定是否懲罰,最重要的考慮是會否造成弊多於利」,並不總是考慮行為背後的良善動機或道德觀點。他更援引德沃金的《原則問題》,指出「效益主義可能是一個甚差的普遍正義理論,但仍是懲罰是否正義的必要考慮條件」。

但其實德沃金也有在《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論及公民抗命時,提到法官在審理公民抗命案件時,可以使用其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仔細衡量違反法律者的動機行為,適當地對抗命者減刑,甚或免除刑責。這點詳情可以參考拙文:《與石永泰先生商榷:為什麼我們為公民抗命者入獄而不忿》。

3. 在非建制陣營中,有些人很討厭佔中三子或九子,甚至認為他們是破壞雨傘運動的元兇之一,因此見到九子入獄,反而幸災樂禍。我不想爭辯其中的複雜問題。我只想指出,今次判刑表面上是懲罰佔中九子,但政府實情真正要達到的目的是用判決產生阻嚇力,令人民不敢再行使公民抗命。

這可能嚇不到你,但當一般市民看到連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公民抗命也遭到嚴懲時,就只會令更少人願意出來,令你口中的港豬更加犬儒。這是很客觀的效果,正如馬道立所提到的效益原則,就是要阻嚇人心。問題是,任何社會運動都需要群眾力量支持。所以,真的不要因為黨同伐異而眼光那麼短視狹窄。

4. 法庭在大政治環境下的地位和定位問題。不論法庭/法官是否受到中共收賣也好,即使是民主自由的法治國家,法庭一般都需要避免超出它的權限範圍,避免干涉政權或與行政機關權力產生衝突,以及所謂「用法律解決政治問題」。

在這框架底下,即使香港法庭是尊重和緊守法治,也會避免作出太過挑動政治或行政權的判決,例如愈謹慎的法官就愈可能避免作出的判決會引發人大釋法。這亦是現今香港法治的一項危機。憲法本來是用來約束政府的行為,但香港的基本法上面還有人大權力之上,變相是反被約束。

因此,當一個漠視民主自由觀念的人大權力(中共)越干涉其中,法院愈無法實踐民主自由等觀念。所謂的「威權化」,就是由破壞三權分立,司法獨立開始。我們愈來愈難預期法院能為民主自由理念作出肯認甚或捍衛。

原刊於《書生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