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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反口成功 牽一髮動全身

如果政府反口成功  牽一髮動全身

如果政府反口成功,

1. 中聯辦(以至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都非《基本法》第22(2)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2.《基本法》第22(3)條下該等機構「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的責任即不適用;

3. 它們的行為直接是國家行為;

4. 除了《基本法》第14(4)條就駐軍另有規定外,亦即至少有5條香港條例會因嘗試涵蓋中聯辦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而違憲

#牽一髮動全身 #寫新聞稿之前有無用過腦 #係咪癲撚咗

「[《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的目的在於修改這4項條例,分別是《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專利條例》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使這些條例訂明除適用於特區政府外,亦適用於3個中央駐港機構。這3個機構分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此外,條例草案亦會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這個詞語加入釋義,訂明這個詞語所指的是我剛才提及的3個機構。

《基本法》已載有條文表明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三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條四款亦訂明「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都必須遵守特區法律,這是非常明顯的。條例草案涉及的4項條例現時只是明文規定對特區政府具約束力,但沒有訂明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條例草案獲通過和生效後,這4項條例會明文訂明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及中央駐港機構。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6(1)條,這些條例對中央駐港機構的適用性得到明確的肯定。」

- 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2009年4月29日)第4801-4802頁(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語)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