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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有天:澳門司警口中的「示威權」

天外有天:澳門司警口中的「示威權」

香港警察以限聚令打壓示威,一人行街都算「聚會」被票控。但澳門司警就六四當晚打壓行動的胡亂解釋,證明果真天外有天。

澳門司警當晚在板樟堂前地拘捕澳門立法會議員區錦新兩名女兒,指他們涉嫌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相關法律。
當時兩人在板樟堂前地拍照。

司警後來在記者會上說,根據澳門終審法院判例,「一人可以是示威,二人或者以上便可以是集會」。說法引起輿論嘩然,今日司警在FACEBOOK進一步解話,「重申一直表達的是一人可以進行示威,即行使示威權;二人或以上可進行集會,即行使集會權」。

上面這句話,初看好像沒有問題,實質是顛倒了權利和對權利的限制。

1)兩位女士當時並不認為自己在示威,只是在公眾地方拍照;
2)就算兩位女士當時是在示威,她們也是在行使《基本法》賦與的示威權,澳門第2/93/M號法律第一條指,集會「毋需任何許可」;
3)司警所指的「一人可行使示威權」、「二人可行使集會權」,其實指的是司警對示威權的任意限制,而不是示威權本身。

用正常人的語言覆述司警的話,便馬上顯出其荒謬:當司警限制你一個人的示威時,你就是行使了示威權;當司警限制你們兩個人的集會時,你們就是行使了集會權。

將侵犯人權行為解說成市民行使人權,澳門司警的「強盜邏輯」,比香港黑警還要精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