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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與同性戀

天主教道德立場之保守,早已不是甚麼秘密。可是他們保守的觀念卻沒有令他們的視野變得狹窄。他們沒有高調的反對反岐視法案,亦沒有將社會參與限在性道德議題。天主教會的做法,實在值得新教徒借鏡。

天主教與同性戀

By: 關俊棠 (香港教區司鐸 )

教會歷史上對同性戀的立場
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與同性戀者的關係相當特殊,反對同性戀是二千年來基督宗教的傳統。初期教會(公元一世紀)的婚姻家庭觀念以及性愛觀念大致上仍然以舊約法典的精神為依據,而舊約明顯地介定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罪行。《肋未紀》第十八章廿二節:「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的行為。」其結果是「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肋廿:13)歷史上第一位權威基督徒神學家保祿在寫給初期地方教會的書信中,公開指責同性性行為是屬於異教徒的行為,是拒絕皈依上主和拒絕接受永生的象徵。保祿又指出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逆性)的罪:「...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羅一:24-27)保祿還列出了同性戀行為是被逐出天國的各種罪行之一(格前六:9;弟前一:9)。

到了教父時代(公元二至五世紀),教會的神學家繼承了猶太教及第一代基督信徒反同性戀的傳統,將舊約聖經《創世紀》第十九章四至十四節中索多瑪和哈摩辣城的毀滅,正式演繹成對同性性行為罪行的懲罰。原本聖經作者以這兩座城象徵道德敗壞以及不信上主的象徵,從未有指它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被罰。反之,教父時代的末世論者卻以這種演繹,阻嚇當時的信友不可模仿希臘人的生活方式,包括希臘人的同性戀行為。從此,在教會文獻中,這兩座城的原本罪行如壓榨別人、不公義、對上主的使者不友善和不敬等...都被忽略了。

到了公元四世紀(314 A.D.),教難平息,基督的教會成了羅馬帝國的國教,對同性戀的否定開始漸漸從基督徒流傳到普羅大眾的觀念中,亦從教會的法律傳統到羅馬帝國的俗世法律內。

中古時代(公元六至十五世紀),無論是東正教會(主要在希臘、東歐及中東地區)或羅馬天主教會(主要在西歐地區)都同樣視同性戀為逆性之罪行,有違天主創造人類性功能作生育的目的。事實上,當時任何沒有生育目的的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的罪,都是「污辱了自己的身體」,其中尤以同性戀和自慰行為為甚。同性戀者當時有被施笞刑、閹刑及被綑在柴堆上活活燒死的。

到了宗教改革時代(公元十六/十七世紀),新教徒雖在不少信理和紀律上反對羅馬天主教會,但在性愛及婚姻觀念上並沒有太大的改變,對同性戀也是持絕對的否定態度。新教中清教徒一派,更堅持俗世法律應該多方面干預性生活。由十七世紀開始,天主教與新教不單在歐洲展開一連串的宗教論戰,更各自爭取將其教義傳到歐洲以外的新發現地區,連同反同性戀的意識也傳到世界各地去。

從十八世紀到二十世紀,基督宗教受到世俗化的衝擊愈來愈大,自文藝復興時代的人文主義,以及啟蒙運動後的理性主義、科學實證主義、實用主義和存在主義,加上各類新知識、新發現、新學說和新科技等,都給基督宗教及其神學帶來不少壓力,無論在羅馬天主教或基督教會內,均帶來不少的沖擊,也促成了聖經重新評釋的運動;到了二十世紀,神學界內出現了保守和開明兩大堡壘。在同性戀問題上,羅馬天主教的傳統派及新教的福音派、基要派仍然堅持它是嚴重的罪行,或至少是一種「不正常」的心態所導致的行為。但開明派卻願意重新在神學上了解和演繹同性戀現象,以配合新的知識,從而作出更中肯的判斷。

教會對同性戀的態度漸趨溫和
近二十年,天主教官方對同性戀漸漸發展出一種一分為二的見解,而態度和語調也較溫和。首先是一九七五年羅馬教廷信理部所發表的《有關若干性道德問題》文件。文件指出:「在牧民的層面上,這些同性戀者必須要得到諒解和支持,好使他們能克服個人方面的困難和重新投入社會。應明智地來判斷他們的罪。但任何牧民理由均不可以合理化他們的同性性行為及認為為這些在特殊處境的人,如此行為是可容許的。因為根據客觀的倫理秩序,同性戀者間的性行為無法表達出性行為的本來意義。在聖經傳統裡,這種行為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缺陷及甚至被認為是背棄天主的可悲後果。當然,聖經這種判斷並不容許我人就此結論出有此種性反常現象的受害人要全部承擔責任,但卻明明指出同性戀行為本質地是一種亂性的行為,並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得到認可。」上述的看法並不視同性戀本身是一種道德上的惡,但卻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嚴厲之道德缺陷和應受禁止之行為。

一九九二年出版之《天主教教理》第2357條指出,同性戀:
一、古今中外均有;
二、心理因素未明(不是生理因素);
三、聖經立場──嚴重的失調行為;
四、違反自然律(即缺乏了恩賜生命之意義);
及 五、不是由純真之感情和性的互補而衍生出來的。

但第2358條卻又指出: 
一、有為數不少的男人和女人是完全同性戀,即不是由選擇而來的;
二、在教會內,應受到尊重、同情和親切之接納,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歧視之表示;
三、同性戀之信徒應把可能遭遇的困難和主十字架之犧牲結合一起。

整個天主教之訓導傳統,可用一句簡單的話概括:「不歧視同性戀者,但反對同性性行為。」

基於以上的結論,即使官方教會傳統立場不變,但在支持立法反對歧視同性戀者這點上,理論上應沒有問題。不過,話得說回來,基於教會長期以來,對同性戀的否定,以及至今仍視同性戀為嚴重的失調行為,是違反自然的一種缺陷,故要教會一下子從敵對、鄙視的態度,改為尊重、同情,再進而到一如任何人士(包括同性戀者)所希望得到的了解和接納,並非一件容易的事,不應對此作過份急切的要求。

要大多數信友及神職人員支持通過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以及真誠把同性戀者視為平等之兄弟姊妹,而非缺陷的一群、軟弱的一群或不幸的一群,看來還有不少功夫要做。不過,就最近之發展來看,教會包括本港天主教會對這問題之態度的確有正面的改進。從一九九二年之新教理至去年九月之公教錄像、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委員會之積極參與,我認為同性戀並非是信仰及道德上的一個死結。兩年前,我在美國三藩市主持一個講座時,一位三藩市教區的神父向我透露,當地主教公開接納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士入修道院,只要他能遵守渡獨身生活的承諾,同樣可以接受訓練成為神職人員。我想這是天主教會在某些地區對同性戀及同性戀者,採取一個相當開明和公允態度的一個好例子。

對教會的建議
天主教信仰對「人人生而平等」這基本權利背後之解釋是,因為人人均是天主的子女,故都是衪的肖像。同性戀者一如異性戀者,在反映神的肖像和子女這點上,是基於他們行為生活中的愛心、對自己對別人的關懷和尊重、對社會投身、對責任的承擔等品格的表現和內在之修為上,而不是在於他們的性取向。

最後,我在此呼籲教會內的朋友,可認真考慮下列各點,並獻出實質的支持:

一、支持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在僱傭、房屋、服務、教育、加入會社等方面之權利。因為公正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正面之教育;

二、把傳統一直視同性戀為嚴重逆性行為甚至罪惡之觀點重新再檢討。就聖經、神學、哲學、行為科學和醫學等作科際交談,以對同性性行為有一種雖未必是定論,但卻較全面的了解和非不可逆轉(irreversible)的道德立場。交流會應包括對上述學科有一定專業知識之同性戀人士;

三、接納同性戀者在教會內參與各項事工及活動、善會、禮儀及聖事,包括聖體聖事、帶頭實踐《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之精神;

四、同性戀的朋友,一如異性戀者,當認真看待其伴侶,建立一份恆久專一的關係,並為堅持這種關係而作出努力。需知潔德(chastity)不單為異性戀者重要,為同性戀者也一樣重要。潔德之意義不在於犯罪不犯罪之問題,而是一種提升人格和道德勇氣最有力和最健康的修為鍛鍊;

五、教會學校為高年級(upper forms)的學生提供對兩性平等、性傾向問題之認識、討論和反歧視之教育。沒有資料顯示,一個根本沒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孩或女孩,因為多了解同性戀的問題,就有危機成為同性戀者;

六、呼籲香港天主教會為現職之全體或部份神父和修女,舉辦一次與同性戀者對話之聚會,讓雙方就學理、成長、信仰經驗、實際疑慮等方面作一次正面之交流;

及 七、最後,一如劉千石議員所言,支持立法並不是意味著對同性戀表示贊成或同意,而是旨在消除歧視態度。正如你和我一樣,都珍惜思想、言論和宗教自由,立法保障這些自由,並非等於要我一定同意你的立場,但卻可確保你我均不會因意見或行動得不到同意,而遭受歧視,甚至受排斥和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