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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可被視為功大於過的英雄

許智峯可被視為功大於過的英雄

報道:許智峯其後拿取對方電話在洗手間看有關資料,發現有大量資料,包括議員岀入大樓的記錄。他質疑政府人員記錄議員行蹤,觸犯私隠法例,他稱過往亦有去信秘書處和行政署,惟不獲交代,認為政府以狗仔隊監察是不當,會轉介給私隱專員公署處理。

評論:私隱條例確有規定,收集個人資料,是要事前告知資料當事人(即議員們)收集個人資料的「用途」和「目的」,亦不能收集過於「需要」的。政府官員對議員的「狗仔隊式」的追縱,存在「情報」作用和目的,行為鬼崇和存在特殊政治意圖,如此行為,是有違私隱條例中的原則。

至於許智峯「搶手機」的行為,其目的是要查明手機記錄的事實,沒有「佔據」手機作為一件財物的意圖,這便不可以視為「搶奪」或「偷取」,不具備「偷竊」刑事責任成份。至於「資料」,法律上已定義不可能被「佔據」,因為資料是「信息」,信息只會被人「複製」、「抄襲」或「竊讀」,不會「失去」或被「拿走」,更加不會因此「消失」。許智峯的行為是「粗暴」,但不構成任何與財物有關的罪行。另一方面,如果因此揭發政府官員侵害議員私隱,違反私隱條例,那麽許智峯行為性質上只是fruits of the poison tree,採用了不當 improper 或 inappropriate 手段取得犯罪資料,性質上與差人喬裝放蛇,引人犯罪類同。

如此這樣,甚至可以被視為功大於過的英雄,試問,如果政府官員利用手機向議員進行「狗仔式」追縱,收集其一舉一動行為,包括與誰接觸交談,去了那兒,時間地點人物樣樣齊,甚至用耳竊聽,議員可以用什麽合法而有效的方法招駕和阻止?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