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灣仔繞道通車,林鄭月娥趾高氣揚,話政府基建又搞得好,保育又搞得好,總之乜都好。
基建搞得好唔好,或者更根本地問,搞咁多基建好唔好,相信市民睇到沙中線的混帳,以及公立醫療體系的窘境,應已有自己的判斷。反而保育搞得好唔好,可能唔係咁多市民了解,我在這裏說兩句。
林鄭經常提住的,是2008年皇后碼頭風波後由她建立的「活化歴史建築伙伴計劃」,政策內容簡單說,就是畀錢NGO去管理一些由政府擁有亦不打算拆的歴史建築,例子包括長沙灣的雷生春和深水埗的北九龍裁判署。
計劃有其正面之處,正如發展局今日剛剛通過10億基金資助非政府組織使用閒置政府土地和空置學校的計劃,不過十年前和十年後的問題都是,政府只願意搞些聊備一格的項目,派些錢畀機構洗,養住一大班人,大家開心,卻不肯對千瘡百孔的制度進行根本改革。
香港歴史文物保育制度始於1970年代的《古物古蹟條例》,該條例是英國類似法例的移植,兩地都有古蹟和評級歴史建築的指定,但關鍵的分別是,在香港只有法定古蹟才受法例保護,而在英國則連獲評級的歴史建築都可受到不同程度的法例保護(譬如不同級數的歴史建築可進行不同程度的改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