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人在2014年佔旺清場案中,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4人去年被判緩刑及罰款,高等法院今日就其餘16名被告判刑。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分別被判監4個月零15日和3個月;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則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及罰款1萬,毋需入獄。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解釋,考慮到黃浩銘和黃之鋒案發當日擔任主導角色,而岑敖暉則較被動和配合,因此刑期不同。
法官陳慶偉在宣讀黃之鋒刑期前,拒絕其代表律師駱應淦提出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6(3)條和第11(3)條有關少年罪犯的權利作為量刑標準。他引英國案例裁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不適用於刑事藐視法律程序,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只是針對本港懲教制度,與本案沒有關連。
陳慶偉指,黃之鋒在清場現場逗留1.5小時,期間「重複地挑戰」禁制令、引致示威者以「侮辱性說話」指罵原告代理人,認為他在當日扮演主導角色,明顯阻礙原告代理人和執達吏的清場行動,因此認為即時入獄是唯一的合適懲罰,判黃之鋒入獄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