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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拒出示身份證 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 准保釋候上訴

被指拒出示身份證 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 准保釋候上訴

(獨媒報導)網媒《Channel C》 多媒體製作主任及記協主席陳朗昇,去年9月採訪在旺角舉行的朗屏邨業主法團大會前遭女警截查,並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他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阻礙公職人員」。陳不認罪,案件今(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梁嘉琪指陳的行為肆無忌憚,從求情內容看不到有悔意,而判刑需反映「香港人守規、守秩序的重要性及可貴」,最終判監5天。陳獲准保釋以等候上訴。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女警26781梁敏儀目睹陳朗昇「斜cut」過馬路、用手「撳」著斜孭袋,引起其注意,認為陳形跡可疑,遂上前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惟陳朗昇,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反問女警:「你點解要搜我?」、「你守邊度?」。軍裝警員11130麥樂垣見狀開啟隨身攝錄機開始拍攝,便裝的署理警長58490黎學宇及警署警長張青龍先後介入,籲陳冷靜及合作。

官裁女警有合理理由截查陳朗昇

辯方質疑女警梁敏儀沒有合理理由截查陳朗昇,梁官則指,當日舉行朗屏業主立案法團,人數超過100人,可能引起混亂或有人舉牌作出訴求,所以女警才會被指派到場控制人群,被告與同行灰衫男子的裝束和大袋引起她的注意,梁官裁定女警有合理根據作出截查,是在正當執行職責。

辯方又質疑警員證人的庭上證供與書面證供不符,惟梁官指證人在庭上觀看影片後,喚起更多記憶而供出更多細節,所以出現相關證供差異也是不足為奇。

對於辯方質疑警方證人之間的證供不一致,梁官則指數名警員到場接觸被告的時段不同、互動亦有不同,加上他們的證供之間的出入及分歧並不重大,不會影響他們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梁官終接納4名作供的警方證人的證供,並指他們作供清晰,沒有迴避或不合理的地方。

官:如被告存心出示身份證 不會有困難 被告稱要應付數名警員是「藉口」

陳朗昇審訊時供稱,2019年採訪反修例事件,在進行即時直播期間,曾經被警方在鏡頭前公開身份證,因此案發當日希望查問女警的警員編號、駐守隊伍以及截查原因等,以便發生類似情況的話,日後可以作出跟進及追究。

梁官指,當女警回答自己駐守旺角區公眾活動組後,被告便拿出了銀色卡套,但未有拿套中的身份證出來,若果他是存心出示身份證、沒有打算阻撓警方的話,可以直接出示身份證,沒有任何困難,惟被告聲稱要一時間應付3至4名警察,是一個藉口。

梁官指,因為被告及警員站在行人路上阻礙,當時途人要踏出馬路,也有人停下來觀看有關截查情況。同行的灰衫男子拍陳朗昇的背部作出安撫,反映他擔憂被告情緒激動。

官指案發時沒有直播 沒有基礎擔心身份證遭披露

陳朗昇另供稱,當便衣女警向他稱「先生,身份證」時,他有「一半」相信對方是警察身份,加上有軍裝警員從旁協助對方,令他有更多百份比相信。梁官則質疑,被告稱有不少被警方截查的經驗,過往亦有不少採訪警方的傳媒經驗,當時他有看過女警的委任證,不解為何他要以「百份百」的比例,才能確立對方是警察。

梁官續指,女警三度出示委任證,被告仍然不出示身份證,當時並非傳媒直播期間,現場完全不會出現被告所擔憂、類似2019年身份證遭披露的情況,因此被告沒有基礎擔憂。梁官不相信被告的證供是其當時的信念,裁定他沒有合理辯解拒絕出示身份證。

官:被告只拿出銀色卡套 沒有適時拿出身份證供女警查閱

對於陳朗昇供稱需掌握截查警員的資料,以便日後作出跟進,梁官則指,女警及其他到場警員有回答陳的問題,被告的目的已達到,女警的身旁亦有軍裝警員,惟被告只拿出不透明的銀色卡套,從沒有拿出當中的身份證,當時並非進行直播期間,更遑論會出現被告的資料被泄露情況。

梁官指被告有表露肆無忌憚、不合情理的發問,沒有適時地給身份證予女警查閱,考慮被告的態度和反應等因素,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故意阻撓警方,裁定罪成。交替控罪則不用處理。

陳朗昇獲劉慧卿撰寫求情信 指致力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

辯方求情指,本案並不屬於較嚴重的社運案件,被告沒有預謀,其行為是出於短時間內被截查而作出的即時反應,冀法庭能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包括罰款或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由案發至今,被告一直是記協主席,過往沒有案底,有良好背景,重犯機會低。前記協主席兼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替被告撰寫求情信,二人相識超過20年,陳曾擔任劉的競選團隊義工。劉在信中指陳致力維護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去年獲頒發新聞獎,以及參與路透社的學人計劃。

另一封求情信由聖公會主教長陳謳明大主教撰寫,二人相識超過30年。信中提及陳自小在聖公會做侍奉工作,不但為教會貢獻,也全心致力地為記協付出私人時間。辯方冀法庭接納本案為單一的獨立事件,被告重犯機會低。

被告陳情書稱對警察沒有怨恨 曾與警方出席足球聯誼活動

陳朗昇一度要求親自在庭上陳情,惟梁官質疑相關內容對他是否有幫助。經休庭與律師商討後,陳不需親自陳情,轉由代表大律師替他轉述講稿部份內容。

辯方引述陳朗昇指,他成長於80至90年代,一直對警察印象不差,因為接觸到過大量描繪警察工作的電影及電視作品,使他與同齡青年對警察工作產生興趣,採訪警隊的工作充滿挑戰也具意義。直至2014年佔中,乃至2019年反修例事件,陳有不少街頭採訪的經驗,曾經在採訪佔中期間遭遇警方警棍及胡椒噴霧,對此感到無奈,但事後獲一名高職級的警隊中人私下道歉,他對警方沒有任何怨恨。

陳表示,他在2013年開始擔任記協執委,曾獲邀與警方的傳媒聯絡隊交流,協助警方了解傳媒工作,更出席不少與警方的聯誼活動,包括踢足球友誼賽,亦因為採訪工作需要,需不時與前線警員接觸,想不到在2019年不幸遭遇身份證被公開的事件。

官指沒有悔意 罰款及社服令不適宜 判監5天

梁官判刑時指,雖然本案背景不是社會事件,但強調她考慮的是案發時的社會背景,判刑需反映「香港人守規、守秩序的重要性及可貴」。梁官亦表示需在判刑時考慮被告對警隊架構的認知、他自己亦承認態度聲線很大、事件歷時及對女警所構成的阻礙等因素。

梁官續指,被告行為肆無忌憚,令其他公眾人士駐足觀看、引起注意,有機會影響到現場秩序,加上他承認被鎖上手扣後有郁動的情況。

對於辯方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梁官指罰款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陳乃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從陳的求情內容亦看不到任何悔意,不適宜判社會服令。梁官指唯一合適刑罰是短期的即時監禁,遂以監禁7天為起點,考慮陳的背景及對傳媒界所作的貢獻,酌情扣減兩天,最終判監5天。

陳朗昇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梁官批准他以3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以及須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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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朗昇:公道自在人心 判決「俾行家一個好好嘅警惕」

散庭後,陳朗昇表示由於現時正處於等候上訴階段,所以「冇乜嘢可以講到」,以免影響上訴,「只能夠講,法治係會俾人望到,今天大家都會見到,法院對呢宗案件的睇法,我諗公道自在人心。」他透露,原本打算下月中赴海外參與一個關於如何保護記者的會議,現恐怕未能出境。對於被判罪成及監禁刑罰,陳表示不感意外,這一年內他先後經歷衝紅燈及本案審訊,「都輸咗呀」,「我都有質疑自己對法律嘅理解係咪錯誤」,他估計要坐監的機會不是沒有,而結果也是要坐監。

陳估計是次定罪對其記協主席工作不會有影響,至於對其傳媒工作有否影響,他指「現階段好難講」,估計影響應不會很大,但不會完全沒有影響,「我諗俾行家一個好好嘅警惕啦吓,警察埋到你身,就唔好理,就攞咗你嘅記者證同身份證出嚟先。」

陳指很難說案件會如何影響別人對香港新聞自由的印象,但相信國際傳媒均會報導這宗案件,或多或少會影響香港的形象,他希望傳媒界能堅守崗位,持續報導真相。

控罪指陳於去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781。交替控罪則指他阻礙公職人員,即同一名女警。

案件編號:WKCC33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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