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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性罪行法例改革建議:六項與性/別小眾相關的修例重點

香港性罪行法例改革建議:六項與性/別小眾相關的修例重點

製圖:Mo
撰文:Cindy
文字編輯:Elle

仍記得2021年的男人扮 TB 強姦女同志案,男被告辯稱「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性交,最終獲判無罪嗎?你知道現行的強姦罪只局限於男對女、以陽具插入陰道的性行為,其他形式的性侵,如用手指或物品插入,或侵犯肛門和嘴巴,都只能用最高刑罰較低的其他罪名起訴嗎?

香港的性罪行法規自70年代訂立至今,已有50年歷史,很多條文已趕不上時代變遷,對性 / 別小眾的保障尤為缺乏。經過公民社會多年遊說,政府擬全面檢討性罪行條例,並正進行公眾諮詢。除了各個關注婦女、兒童和性別議題的民間組織將遞交意見書,公眾人士亦可以網上或郵寄向政府提出你的看法 —— 有意自行撰寫意見書的性暴力倖存者,可參考「We Are X -性罪行改革關注組」提供參考範本;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亦推出網頁,讓你一鍵入表格和了解修例重點!

今次政府草擬《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哪些修例與性 / 別小眾有關?

🧷 擴闊強姦罪定義 —> 以身體部份(例如陽具、手指、舌頭)或物件,強行插入受害人的陰道、肛門或尿道,或以陽具插入受害人口腔,都可以是強姦。這代表女性亦可被控強姦,同性之間的性侵亦可循強姦罪起訴 👮🏻

🧷 性行為「同意」的定義和範圍更清晰 —> 事主需要有同意的能力和自由;可以在性行為前後、期間隨時撤回;同意特定性行為,不代表同意其他性行為(如同意口交和愛撫 🆗 不代表同意性交;同意戴套性交,不代表同意無套性交 🙂‍↔️)

🧷 羅列「同意無效」的例子 —> 受害人沒有用言語或動作表達同意;被威脅、勒索、施暴而被迫同意;受害人正睡眠、不省人事或受藥物酒精影響判斷;受害人誤解性行為的本質,和性行為對象的身份,都可能令同意無效

📍諮詢文件中並未説明何謂「誤解性行為的本質或對象的身份」,如扮 TB 強姦案中,誤導、假扮自己是性 / 別小眾,會否令同意失效。跨性別社群擔憂,若條文未為「身份」下明確定義,將導致他們為規避潛在法律風險,不得不揭露其跨性別身份,侵犯個人私隱

🧷 改「猥褻侵犯」為「涉及觸摸 / 不涉觸摸的性侵犯」兩類 —> 去除「猥褻」帶道德意味的字眼;涵蓋向受害人作出射精、射尿、吐口水或其他體液的行為 💦(如潑灑不明液體的騷擾行為)

🧷 修改涉及16歲以下兒童、不同性行為的罰則,並劃一「同意年齡」為16歲 —>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亦避免像楊柱永案,肛交、非禮等罰則對男同志不公而遭司法覆核。

🧷 廢除針對同性性行為的歷史條文,包括「同性肛交」及「男性之間嚴重猥褻」等,由性別中立的新罪行框架取代 —> 避免基於性傾向區別罪行

今次修例仍屬建議階段,尚未定案。如果你也希望借今次修例,令法律對性 / 別小眾社群的保障更加完善,記得把握8月5日截止期限前,踴躍發表你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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