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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港鐵遭查飛時被壓頸 男子襲擊職員罪脫 官:職員人多勢眾、以不堪手法按壓被告

搭港鐵遭查飛時被壓頸 男子襲擊職員罪脫 官:職員人多勢眾、以不堪手法按壓被告

(獨媒報導)一名持殘疾人士登記證的男子,於2021年乘搭港鐵時遭職員查飛,他拿電話拍攝時疑遭數名職員按地壓頸,掙扎期間打傷對方。被告否認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兩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刑毀罪,今(12日)被裁定5項襲擊罪均不成立。至於刑毀職員眼鏡則罪成,被判罰款2,500元及賠償2千元。裁判官曾宗堯指,港鐵附例列明職員有權查核乘客車票,但無賦予使用合理武力的權力,亦無公民逮捕權。他指事發時港鐵職員人多勢眾,被告遭職員以不堪手法按壓地上,他反抗掙扎不見得不合理,並接納他為保障自身安全而自衛。

被告林士深(24歲,學生),案發時持有殘疾人士登記證。他被裁定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兩項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另一項刑事毀壞罪則成立。

職員稱被告肩撞他 被告指拿電話拍攝時遭按地 有人稱「死曱甴」

港鐵職員曾友信供稱,他於2021年4月16日作杏花邨站A出口大堂截停被告,以核實他是否合資格使用殘疾人士優惠八達通。惟被告無理會並繼續走,最後將他截停。被告曾表示「趕時間返工」又稱對方是「查飛狗」,其後用肩膊撞向曾,並曾推其心口。其他職員上前協助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出手打另一職員冼嘉緩的心口,又咬外籍保安的手。被告與曾失平衡倒地,期間被告扯爛曾的手錶,其眼鏡亦破損。

被告作供指,當時職員曾稱要將他捉入房,他拿出電話想拍攝時卻被搶走。其後職員曾友信吩咐同事按低被告,被告倒地並被壓頸、手腳亦被按着,導致呼吸不順及疼痛。他聽到有人稱:「你隻死曱甴,你逃票呀!」。其後他因肌肉受傷需要留院11日。

官:條例無賦予職員使用合理武力的權力

裁判官曾宗堯於裁決時指,港鐵附例列明職員有權查核乘客的車票,但無賦予職員可使用合理武力的權力,而且港鐵職員並沒有公民逮捕權。而附例僅列明一旦要將違例人士移離港鐵範圍時,如有需要可以使用合理武力。

官:證人口供矛盾、遺漏關鍵情節

曾官指,4名港鐵職員均稱受襲,但他們都沒有完整地目擊事發經過,因此證供各有局限。雖然乍看之下各人證供有吻合之處,但仔細分析後發現有矛盾的地方,他們均遺漏了被告拿起電話的關鍵情節。曾官認為被告拿電話這個情節,會對證人的故事造成致命打擊,因此證人或隱瞞相關情節。職員曾友信接受盤問時稱被告拿電話前已經襲擊他,但另一職員卻稱他拿電話前無與人身體接觸。

官:被告遭職員以不堪手法按壓,反抗掙扎合理

曾官表示,閉路電視可見被告拿電話前氣氛尚未劍拔弩張,這與曾友信所說不符,加上片見被告拿電話時職員已有動作及逼近被告,曾官接納被告需要保護電話。他又指,港鐵職員人多勢眾,亦步亦趨地包圍被告,最後將被告壓在地上,故接納被告需要保障自身安全而自衛。曾官指客觀而言,被告被港鐵職員以不堪手法按壓,他反抗掙扎亦不見得不合理,亦不可能不相稱。

另外,所有證人均否認有壓被告頸,但片段卻與事實相違背。基於無法接納證人誠實道出真相,因此不接納被告曾肩撞及拳打職員。雖然被告證供有部分不一致,但曾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被告遭壓頸及屈手,若要求他所有證供一致是強人所難。

刑毀眼鏡罪成 官:憤怒驅使下的發洩行為

就刑事損壞職員眼鏡及手錶的控罪,曾官裁定罪成。他表示,被告手扯職員錶並無保護自己的意義,而且屬於憤怒驅使之下的發洩行為,因此裁定他有意圖損壞。

被告需罰款2,500元 兼就眼鏡賠償2千元

控方申請被告需就眼鏡賠償2千元、就手錶賠償3千元,但曾官認為手錶只是錶帶斷裂,金額並不合理。最後曾官判被告罰款2,500元,另需就眼鏡賠償2千元。他寄語被告已發生的事「無法好似時光機返轉頭」,但他要接受案件已完結,並決定如何向前行。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因案失去理想工作,並感到後悔。他有定期見社工,亦沒有因病自暴自棄,反而自食其力。

途人供稱職員壓頸可「致傷致殘」控方批維護被告

另外,控方在陳詞中屢批評辯方證人,卻遭曾官逐一反駁。有目擊途人供稱自己為散打教練,當時見職員壓頸的動作足以「致傷致殘」,他曾上前勸喻對方鬆手,卻遭職員驅趕。控方於陳詞中批評途人維護被告,但曾官認為,一般人都會覺得職員壓頸的動作會「致傷致殘」,而且兩人並不相識,無需要為維護被告而偏頗。

控方質疑傷勢與被壓無關 官斥自欺欺人

被告往急症室求醫時的主診醫生稱,被告被壓時令肌肉遭擠壓並受損,他受到非常嚴重的肌肉損傷。控方批評醫生並不在場,因此無法得出結論,惟曾官反駁指,若說被告的傷勢與被壓無關,是自欺欺人及掩耳盜鈴。

被告的精神科醫生何醫生供稱,被告患思覺失調及強迫症,並有被逼害的妄想及情緒易煩躁。醫生指被告在驚慌不安的狀態下,有機會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控方一度質疑醫生的專業資格,但曾官對於控方的指控感到不解。

案件編號:ESCC117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