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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入稟要求律政司宣布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Tim Owen決定

黎智英入稟要求律政司宣布 人大釋法不影響法庭准聘Tim Owen決定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國安案中代表抗辯,獲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律政司上訴終院駁回,其後人大去年底釋法。黎智英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終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又或要求法庭就黎智英能否聘用Tim Owen或其他海外大律師代表抗辯一事,按《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以澄清Tim Owen參與該案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現時未有聆訊日期。

原告人為黎智英,被告人為律政司。據入稟狀指,黎智英要求律政司宣布,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的解釋,不會影響終審法院、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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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黎智英又指,另一選項是法庭就黎智英能否聘用Tim Owen或其他海外大律師代表抗辯一事,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黎智英希望澄清的問題包括:

在黎智英國安案中,被認可及承認的辯方大律師Tim Owen參與該案,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另外,在該案中是否有其他不合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辯方海外大律師,參與該案會涉及國家安全。

人大於去年12月30日第38次會議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解釋,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以及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

而「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P2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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