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話人》(Relay,港譯《紐約暗煞》)以吹哨為主題脈絡,自然能令觀眾反思兩個問題:(1)吹哨者應否受(法律)保護;及(2)吹哨可否再現公平?
吹哨指由員工向可以糾正錯誤的人(例如新聞界、執法機關)報告自己所屬機構影響大眾的不當作為(例如,貪污,或電影提及的危害公眾健康)。由於勞動關係最強調最重視的是老闆與員工的互信,所以,毫無意外吹哨被視為出賣同事、上司的同義詞。然而,歐美絕大部份討論吹哨的論點都主張社會道德、公眾利益凌駕同事信任、職場忠誠,吹哨亦因此不須顧及職業倫理,是所謂「應做終須做」。
吹哨就係情有可原的出賣?
明顯,以上觀點墜入兩種利益比較的迷思—若果情況是如此清楚二分優勝劣敗,《傳話人》的劇本故事根本沒有理由出現—為甚麽片中吹哨者不一開始便在網絡、傳媒公開不法作為的內容、證據?為什麼他們願意收錢閉嘴?更令我疑惑的是電影結局,男主角Ash對趕來營救的警察Wash說:我這刻需要一個可「信任」(Trust)人。(大意)然而,這是否吹哨者面對的諷刺及尷尬?吹哨人不就是破壞信任的始作俑者嗎?為什麼信任突然又由次要價值成為重要判斷?電影說明了,道德標準、公眾利益等概念根本就缺乏清楚的普世單一定義,而只是權力的流動創作。
史諾登(Snowden,港譯斯諾登)事件是最佳例子—史諾登曾在美國國防部承包商工作。2013年,他向傳媒披露英國、美國政府的秘密龐大監聽計劃。美國政府至今仍然希望隸捕他,即使美國的《吹哨者保護法例》亦不能令他免罪—該法例只保障政府僱員(史諾登不是);而且他揭露的政府行動須屬違法,法例才生效—美國政府堅持監聽是爲了國家安全,因而合法。換言之,吹哨本身是否符合社會道德、公眾利益,不是吹哨者自以爲是說了就算,而是由擁有權力者(例如,政府、法律)介定定性。福柯Foucault不是早說過:「權力決定真相」嗎?史諾登可以說自己的作為是為了保障各人私隱,維護法治;政府卻認為他賣國,危害國家安全。後者資源豐富權力大,一錘定音,史諾登唯有至今繼續在俄羅斯居住。
吹哨是禁忌,所以充滿顛覆能量
眾生因此應理解到,最有效最有力的吹哨,目標應是支撐、掌握社會霸權的終極價值觀,也就是主宰能指Master Signifier。齊澤克Žižek 在討論阿桑傑Assange(港譯阿桑奇)事件時,支持吹哨,因為阿桑傑的所作所爲屬心理分析的行動Act;阿桑傑的吹哨顛覆、震動了現存宰制(包括政府、法律及道德)。阿桑傑創辦的維基解密WikiLeaks公開的資料包括2007年伊拉克戰爭美軍殺害平民的錄像及2016年美國民主黨黨內選舉的醜聞。他有力地迫令大眾反省一直不言而喻的超強生命價值(例如,公義、愛國、進步、民主)。齊澤克眼中的吹哨,在當下逃避反省的民主社會,是一個挑戰常理現實(即象徵宰制Symbolic Order)的禁忌行為;這個禁忌一直被法律、倫理重複閹割,遺棄在真實界the Real,卻最具破壞性。簡言之,理想的吹哨不是在比較各種主流價值觀之後採取的作爲,而是提醒眾生不要毫無懷疑全盤接受自稱自有永有觀念的行動。
我們亦因此明白為何某些大機構推行敢言文化之餘,又會盡全力抽出並嚴懲吹哨者。內銷敢言文化就係企圖將內部問題內部處理,盡可能不撼動機構主骨。注意:試問現實中,多少相信敢言文化的員工,在向機構投訴後,會如<傳話人>形容般,被流放遭邊緣化最後辭退?全力抽出吹哨者目的是不希望外力干預,以致挑戰既有機構做事方法及文化。至於是否實在解決吹哨揭露的問題反倒次要。
不容「公平」、「唯一」淪為任意妄為的借口
有論者指出吹哨者是面對巨人歌利亞的大衞,而吹哨就是再現公平的作為及策略。要證成以上論點須先為公平定義,尤其「公平」二字近年常遭濫用—我見有人在公開論壇不待講者說完便開炮反擊,被主持指「對其他聽眾不公平」,其實不公平的地方在那裡呢?其他參與者早已按捺不住向講者提問,主持沒阻止。所以實情是主持對反擊講者的言論不公平,剝奪他發言權利,旨在維護講者自尊。又,當律師告訴客戶,面前只有和解或提訴兩條路,客戶卻說:那不公平,為什麼只有兩條路?公平的定義被扭曲,彷彿已成爲「世界不盡如我意,我要發脾氣」的簡稱、代名詞。首先,公平不等於絕對一樣:性別平等不是對女對男對雙性人對易性人一個態度,更是尊重各性別之間的差異。而按羅爾斯Rawls的理論,機會平等是公平的起步點,而弱勢更應享有更多機會。若以權力角度審視公平—福柯在上世紀80年代便已指出權力乃論述產品,不停流轉不會僵化—學生常說老師勢強,但從未上堂的學生負評老師,低分考生不服氣在小紅書漫罵老師,還不是無日無至?這也說明了,霸權內反抗空間處處,吹哨不啻是其中之一種發掘、利用此類空間的戰術。
以上觀點、例子又容易令人懷疑吹哨者(例如無賴學生)的動機並不單純崇高,不只為公義—更多時候更是出於自戀。
其實,自從心理分析提出潛意識等概念後,探討一個人的決定、行為背後的唯一主因已成無聊事—作為者自身也未必知道自己作為的真正原因。況且,決定及作為背後是否只有一個道德高尚主因重要嗎?他與他結婚為了享受報稅優惠、申請公共房屋,因為覺得到了結婚年齡、因為對方是官二代富三代,不純為愛,又如何?這位醫院研究員與另一同僚是競爭關係,前者舉報後者違反硏究倫理;如果事件屬實,他們有否心有芥蒂是重點嗎?
吹哨者須有獨自奮鬥的心理準備
當然,在處理吹哨時,須非常小心,不可先入為主,假定吹哨者犧牲甚大,品格高尚,又或只是不滿機構的私人報復,而須細心審視所有證據;不然就會重蹈《傳話人》男主角的覆轍。這明顯與一般網上舉報不一樣,完全排斥情緒審判。
回應文章開頭提問的第一個問題「吹哨者應否受(法律)保護?」:吹哨者根本(應)漠視主流社會提供的所謂保障—如果吹哨的目的只係糾正、調整主流宰制的矛盾、運作,規則、法律又可如何協助吹哨者面對「不忠誠、不可靠」的指控?假如吹哨者揭露整個主流社會的共業,法律作爲符號秩序的主要份子又怎會全力保護「滋事分子、麻煩製造者」?至於吹哨能否再現公平—可以—如果吹哨者動機不是出於幼稚報復,而是以顛覆充滿壓迫的宰制為己任的話。
必須強調,我不是呼籲大家不見義勇為,遇事不舉報;而是提醒大家:若選擇當吹哨者,就必須先做好法律不一定可協助的覺悟(斯諾登、阿桑奇就係最完美例子)。簡言之,吹哨就係金庸先生名著<倚天屠龍記>中謝遜的七傷拳—殺敵一千,自損八百。最後,我十分同意Youtube影評頻道「大把戲」的Alan在討論<傳話人>時所言,即使傳話服務聲稱會取消一切資料,網絡上的電子腳印Digital footprint是不會消失不會磨滅的(大意)—電影的情節未必真實可靠,吹哨者必須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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