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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辯方質疑控方詮釋「非法手段」無邊無際 僅搬《國安法》「尚方寶劍」

【初選47人案】辯方質疑控方詮釋「非法手段」無邊無際 僅搬《國安法》「尚方寶劍」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30日)踏入審訊第117天,辯方續進行結案陳詞。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基本法》已預想否決預算案的情況和應對,難以想像會被視為空前憲政危機和政治不穩,被告根據《基本法》行事不大可能意圖顛覆國家政權。而兩人均認為「35+」不可能,無意圖參與串謀,當中鄭會審視財案優劣投票,梁過往則因沒有全民退保而否決,但與他人無協議亦無意圖顛覆。

而對控方稱被告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不限於刑事罪行、亦涵蓋濫用議員職權,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質疑該詮釋「無邊無際」、欠案例支持,只是搬出《國安法》這把「尚方寶劍」;代表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亦指違反職責不能構成「非法」,法律亦無明文規定議員不可不按議案優劣否決。此外,鄒家成一方指他發起「墨落無悔」僅表達對戴耀廷毋須簽協議的失望,並非協議,也從無主張推翻中國政府;柯耀林一方則指他簽「墨落」是受政治環境所迫。案件下周一續審,辯方將繼續進行結案陳詞。

辯方:被告知無可能取得35+、無意圖作出串謀協議

代表鄭達鴻和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今先進行結案陳詞,表示就二人所屬的香港島和新界東選區,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參與者有達成協議;而即使有協議達成,協議文件提到「會運用」或「會積極運用」否決權亦是為參與者提供彈性,不代表一定要否決預算案。

潘續指,就算被告的協議存在,控方亦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二人有意圖作出涉案協議行為、是串謀一分子,而可作此推論的證據,包括被告知道民主派無可能在立法會取得35+議席。李運騰即引案例指就算被告認為串謀不會成功,但執行串謀計劃仍屬有罪,潘同意,但重申二人並無此意圖實踐。

辯方:《基本法》已預想否決機制、不大可能以此顛覆國家政權

潘又指,《基本法》第50至52條已預想(envisage)否決預算案後的政治情況及應對機制(兩次否決致解散立法會及特首下台),難以想像會被視為「空前憲政危機」和「政治不穩」,若被告只是做《基本法》所容許的事,不大可能是意圖參與涉案串謀和顛覆國家政權;而《基本法》亦列明即使否決預算案,特首也可申請臨時撥款、政府仍可運作,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意圖連此撥款也否決。

惟法官李運騰質疑,臨時撥款有別於財政預算案,難道不會嚴重干擾政府執行職能?潘熙回應不需說到這麼遠,強調《基本法》由人大落實,不大可能根據《基本法》來顛覆國家政權,就二人是否意圖顛覆存有合理疑點。

辯方:鄭達鴻會視乎預算案優劣投票、很可能與黨有不同立場

針對兩名被告,潘熙指鄭達鴻案發時是關注民生和草根的區議員,真誠信相政府是理性,會與議員磋商,而鄭會視乎預算案優劣及政府抛出橄欖枝的程度決定如何投票,即使政府不回應五大訴求,他也可能投贊成。潘又強調,對鄭而言,五大訴求與其他港人的合法訴求均是他想要達到的目標(end),而不是用來顛覆的手段(means)。

潘又指,鄭的立場很大可能與公民黨不同,他供稱黨內權力不平衡、他不能改變黨政策。而公民黨盡力遵守《國安法》,於《國安法》生效前召開會議,並改用「無字政綱」等,鄭作為法律學生,真誠相信《基本法》機制是讓行政與立法會機關互相制衡,若不是本案,原本會坐在其旁邊幫忙處理案件。

此外,辯方指港島協調文件指每名選民可投4票,與最終共識投1票不同,就提到運用否決權的該文件是否最終協議有疑點,鄭亦沒有收到。

鄭達鴻
鄭達鴻

辯方:社民連不同意「政治攬炒」

至於梁國雄,潘指控方證據非常薄弱,當中以社民連6月的〈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指控他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潘指文章表明不同意「政治攬炒」,反而是利用「具有憲制認許,合法合憲的權力機構」的「全面否決權」發揮制衡,亦表明只是否決「惡法和不義撥款」,非無差別否決。

辯方:梁國雄因無全民退保否決、與他人無協議

法官李運騰問到,梁國雄曾在選舉論壇提及沒有簽署「墨落無悔」,因「睇到佢係重複返35+嗰個初衷嘅啫」,又指自己做多年議員「年年都」否決,似乎梁明知否決預算案是「35+」的初衷仍參與。潘熙強調應審視所有證據、不能斷章取義,梁並無簽署「墨落」。

法官陳慶偉亦指梁以往都否決,不代表他在2020年這樣做就是正確。潘熙同意,但強調梁並非無差別否決作「攬炒」,只因沒有全民退保的民生議題而否決,同意法官李運騰指,即使其行為與其他人相似,但他否決是另有原因,與其他人沒有協議,也沒意圖顛覆。法官陳慶偉一度問,既然如此,那梁為何參與初選?又指戴耀廷在初選文件列明要認同五大訴求才能參選。潘重申,沒有證據梁為何參與初選,而參選亦不代表會否決預算案。

梁國雄
梁國雄

劉偉聰及施德來無口頭補充

自行代表的大律師劉偉聰及代表施德來的大律師黃廷光,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至於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表示會同時回應事實和法律爭議,法官陳慶偉指 Beel 昨申請押後處理法律陳詞,問他會否想留待最後進行,Beel 同意。

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辯方:「違反職責」遠不至於「非法」

至於代表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強調控方須就所有控罪詳情舉證,又指難以理解,為何否決預算案導致解散立法會和特首下台這個由《基本法》提供的機制會是「非法」。

針對「非法手段」的爭議,控方昨表示不一定涉刑事罪行,同意只是「違反議員職責(breach of duty)」也可入罪。潘熙表示「非法手段」必然指涉刑事罪行,馬維騉亦舉例,若有大律師完全無視專業守則、無法勝任並破壞行業的名聲,他的確是違反專業守則訂明的職責,但不能說其行為是「非法」;而就法官陳慶偉昨舉例若在民事審訊因其中一方是朋友而裁定他勝訴,其裁決也是非法,馬則指法官的裁決可能是不公或會被推翻,但同樣遠遠不至於「非法」。

陳志全
陳志全

辯方: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可不按議案優劣否決、控方須另證顛覆意圖

法官陳仲衡指,但本案關乎沒有履行《基本法》下的議員職責。馬同意,但指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除非法律禁止,否則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而法律上列明議員職責,但沒有明文規定議員不可以不根據議案優劣來否決任何議案,強調控方所指違反《基本法》下的議員職責本身並不能構成非法手段(“A breach of duty cannot per se amount to unlawful means.”)。

馬亦指,控方指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構成顛覆的說法,不可能正確,強調除了證明被告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控方亦須另外證明被告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否則就會是「循環論證」。馬最後指,陳曾任認真盡責的議員8年,望法庭考慮他有良好品格,其證供有可信性。

馬維騉
代表陳志全的大律師 馬維騉(右)

辯方:「墨落無悔」非協議、僅表達對戴耀廷失望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則表示,不同人就否決有不同看法和願景,無證據顯示就否決有達成廣泛共識。法官李運騰指,但鄒家成作為「墨落無悔」發起人,至少與其他兩名發起人有協議,陳世傑回應即使3人就否決有協議,也並非本案所指的串謀協議,亦無證據顯示他同意「無差別」否決。

陳又指,「墨落無悔」只是被告表達對戴耀廷毋須簽署協議的失望與情緒(frustration and sentiment),簽署者只是抱有相同情感,但並非達成協議;而聲明只是呼籲不要投沒有抗爭意志的參選人,當中提到否決預算案但沒有提及「無差別」否決。

辯方:鄒家成從無主張推翻中國政府、僅想利用立法會改善制度

陳續指,區諾軒稱35+的初心是為取得立會過半,獲取更大的議價能力,這亦是各被告認知和參與初選的原因,惟戴耀廷卻試將其看法加諸其他人身上不果。而鄒家成從沒表示有意圖推翻中國政府,其主要關注只是推動本土主義和香港人優先,特首下台和癱瘓立法會也對他沒有意義,因特首永遠都可有替代人選,而鄒是想利用立法會來改變腐敗不公的制度,想作出「改善」。

陳世傑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 陳世傑

辯方:控方就「非法手段」詮釋欠案例支持、僅搬出《國安法》此「尚方寶劍」

就法律爭議,陳指「非法手段」應指涉刑事罪行,並形容控方就「非法手段」的定義無邊無際(no boundary),不限於刑事罪行、不止於民事過失,幾乎任何事情都可以是「非法」。陳反問,就控方主張只是濫用議員職權就屬「非法」,「我們有案例和法例支持嗎?沒有」,「控方只是聲稱因為我們在處理《國安法》案件,這是《國安法》,這是尚方寶劍,所以法庭要這樣解讀。」

陳又引終審法院就呂世瑜案的判詞,指對《國安法》的理解要與本地法律並行(in tandem with),故即使是國安案件,也不代表不應考慮海外案例。陳總結,認為被告沒有協議、沒有意圖顛覆、控方亦無法證明被告無差別否決。

辯方:柯耀林參選為「試水溫」非無差別否決

代表柯耀林的大律師葉海琅表示,針對柯的證據非常薄弱,其選舉經理供稱他參加初選只是為了「試水溫」,以測試有否足夠支持度參與正式立法會選舉,而非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法官陳仲衡問,柯在法庭外向其選舉經理作出的陳述(out-of-court statement)有何證據價值,葉指選舉經理與柯一起進行競選工程,有身位解釋柯參選原因。

葉續指,柯的政綱無提及否決預算案,集中民生議題,而他是區政聯盟區議員,其支持是靠社區議題而非激進政治理念,他提出的教育和經濟等政綱亦需政府預算案支持。葉又指,就其參選宣言提到「暴政不斷利用惡法」等,均是「政治修辭」,形容當時香港的政治氣氛下有大規模反政府示威,作為泛民「起碼要以某種形式」顯示對政府的反對,但不能證明柯有串謀無差別否決。

柯耀林
柯耀林

辯方:柯耀林簽「墨落」受政治環境所迫

至於柯簽署「墨落無悔」,葉指其 WhatsApp 紀錄顯示他簽署並非因他同意當中內容,只因其他候選人已簽署,他不想顯得保守,是受政治環境所迫、以免落後於對手,強調不能以此證明他參與串謀。法官陳慶偉一度問,柯是否向選民作出虛假陳述、是說出「半真半假的話(half-truth)」?葉重申他正進行競選,最重要是就柯參與初選目的有疑點。

柯耀林一方陳詞完畢,尚餘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及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關文渭指需時準備回應控方法律爭議的聯合陳詞,望申請於周一前呈交,周二開庭處理。陳慶偉拒絕,指示於周一呈交及開庭處理,Beel 同日亦會進行陳詞。案件周一(12月4日)續審。

李予信
李予信

案件編號:HCCC69/2022

審訊第116日
控方結案陳詞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 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
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望當權者問責 不可能是顛覆

審訊第115日
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至11.27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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