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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黃子悅等9人認暴動罪 3人申保釋候判被拒 所有被告還柙至4.26訊

【理大圍城】黃子悅等9人認暴動罪 3人申保釋候判被拒 所有被告還柙至4.26訊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油麻地共213人遭圍捕被控暴動罪。於初選案認罪的黃子悅,與其餘14人被控暴動罪。其中9名被告於昨日開審前認罪,控方今(7日)於區域法院讀出案情,提到黃子悅正在逃跑時被警長制服,她當時戴防護頭盔、防毒面具及護膝等,另攜有生理鹽水。黃子悅於庭上向丈夫微笑及揮手。其中3名被告申保釋候判被拒,認罪9人全部還柙至4月26日訊,以待不認罪被告審訊完畢,並決定是否一併處理判刑。

本案共15名被告,9人認罪包括:翁芷茵(19歲,魚販)、周耀天(22歲,商人)、鍾永祥(45歲)、蘇浩然(25歲)、孫嘉豪(22歲)、曾紹鵬(21歲)、黃康瑜(22歲,中大研究助理)、黃子悅(22歲)及王汶珊(28歲,兼職菜販)。其中黃子悅在初選47人案中認罪,她在該案獲准保釋。

黃子悅、蘇浩然及孫嘉豪昨日主動撤銷保釋,3人今被押出庭,黃子悅今戴上眼鏡。其餘6名獲保釋被告則自行到庭。控方外聘大律師張錦榮讀出案情。各被告同意案情後,暫委法官崔美霞裁定各人暴動罪成,第七被告蘇浩然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存檔法庭。

案情指,本案的暴動於11月18日發生,地點為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9名認罪被告是在警方於晚上11時半採取圍捕行動、設下封鎖區時被捕的。於警方圍捕前,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以及用鐳射筆照射等。

各被告均在逃跑時被截停 有被告攜打火機及生理鹽水

以下為各被告被截停時的情況:

首被告翁芷茵:警長A23 跑到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見到被告從人群中跑近他,最後截停。被告當時戴上防毒面具及一隻手套,另攜有3個打火機。

次被告周耀天:警長A12跑到油麻地港鐵站 A2出口附近,見到被告由彌敦道往東邊碧街方向逃跑,當時兩人相距大約2米,警長叫被告不要逃跑,嘗試截停被告不果,最後被告跑至旺角大樓與東華三院羅裕積小學中間的小巷,警長將他制服地上。被告當時戴黑色頭套、黑色戰術背心、防毒面具及兩隻手套。

第三被告鍾永祥:警長A27推進至碧街與彌敦道南行線的馬路上,見被告迎面跑向他,並意圖作出襲擊或撞低他,於是將被告制服。被告當時戴上防毒面具、護目鏡、黑色防護頭盔、手套,另攜有7支生理鹽水。

第七被告蘇浩然:警長A6油麻地港鐵站 A1出口時,被告向他跑近,警長喝止被告不果,最後將被告制服。被告當時戴上防毒面具、黑色面巾、手袖及手套,另攜有一樽消毒火酒、一支鐳射筆、9支生理鹽水及一個口罩。

第八被告孫嘉豪:警員17594在彌敦道南行線馬路上見到被告,其後在永橋大廈對出馬路將被告制服在地上。被告當時戴上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及灰色泳鏡,另攜有縮骨遮及口罩。

第十被告曾紹鵬:警員18094推進至彌敦道近寶寧大廈對開馬路時,發現左邊相距約10米的被告正在逃跑,警員阻止不果,最後將被告制服。被告頸部掛有防毒面具、戴上手套及透明保護眼罩。

第十一被告黃康瑜:女警員9995推進至彌敦道南行線的馬路上,見到有機動部隊隊員制服正反抗的被告,於是女警上前協助制服。被告頸上掛有防毒面具,另攜有口罩、手套及手袖。

第十二被告黃子悅:當警長A32跑到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交界時,見到相距兩米的被告正在逃跑,警長追截最後在彌敦道545號地下外將被告制服。被告當時戴上防護頭盔、防毒面具、一對黑色護膝、黑色護目鏡、手袖及手套;另攜有4支生理鹽水、一頂鴨咀帽、一支電筒及多件T恤。

第十三被告王汶珊:警員13005推進至彌敦道「寶寧大廈」對出的中央分隔線時,見到另一名機動部隊成員正嘗試制服被告,被告不斷掙扎及嘗試逃走,於是警員上前協助,用手上長盾將被告按在地上制服。被告當時戴上黑色口罩,另攜有打火機。

警方事後在現場檢獲多個玻璃樽,本案有4名警員因執行職務受傷,包括警長3265、警員24279及警員25239因馬路上的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受傷,分別導致手指、右肩及左腳受傷。而警員18822則在制服示威者時,被對方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

其中3名被告申請保釋候判遭拒

控方透露,次被告周耀天於2018年曾被判危險駕駛罪成,判罰款及停牌。第三被告鍾永祥則於1990年被判盜竊罪成,須自簽守行為,另於2011年因阻差罪成被判6日監禁。其餘被告則無案底。

崔官將案押後至4月26日再訊,以待不認罪被告完成審訊。其中第三被告鍾永祥、第十被告曾紹鵬及第十一被告黃康瑜申請保釋候判遭拒,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所有被告須還柙。

不認罪的6人為:鍾曜禧(34歲)、羅澤琛(19歲)、吳仲賢(18歲,恒大三年級生)、鄧建歡(27歲)、甄念賢(16歲)及李子聰(25歲)。他們准繼續保釋。

各被告均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第七被告蘇浩然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7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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