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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涉探監袋走口罩罪脫 在囚被告罪成判監8周 求情稱投訴無門才鋌而走險

前區議員涉探監袋走口罩罪脫 在囚被告罪成判監8周 求情稱投訴無門才鋌而走險

(獨媒報導)時任元朗區議員方浩軒被指於去年6月,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在囚人士時,偷運一個由懲教分發的口罩離開。方浩軒與涉案在囚人士被控一項「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2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裁定方浩軒罪名不成立,涉另案判監5年的在囚人士則「企圖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成立,判監8星期,其中兩星期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入獄後進修監獄學,積極改善囚權,而案發於去年6月第二波疫情,其時在囚人士不獲發懲教署製的CSI口罩,僅獲發「紙咁薄」的中國製「聖光牌」口罩,被告對口罩質素感憂慮,多番投訴但不獲正面回應,才「出此下策,鋌而走險」,於公務探訪時交口罩予方浩軒,望他能處理投訴。

被告不滿懲教提供CSI口罩 公務探訪交予方浩軒投訴

被告為前元朗區議員方浩軒(25歲)及吳偉豪(40歲),吳偉豪被指於2020年6月23日,串謀協助方浩軒在未被授權下將一個口罩連同包裝袋攜離荔枝角收押所。

控方案情指,去年6月22日,吳偉豪曾與一名張姓女子見面,表示會與方浩軒單獨會面及「有嘢畀佢」。6月23日,方浩軒與吳偉豪作單獨公務探訪時,接過吳交給他的口罩放進褲袋,其後房間進行例行消毒,方離開並拿出口罩看了看,後於等候室被捕。吳偉豪警誡下承認,因不滿懲教署向囚犯提供中國製口罩,故將口罩交給方以便作投訴。

惟方浩軒在自辯時稱,從沒有打算將口罩攜離監獄,吳亦沒有要求他帶離監獄,他只是見吳十分慌張才先將口罩放入褲袋;而他在等候室等候繼續會面時,認為公務探訪尚未完結,尚未想到處理方法時已被捕。

官信納二人無達成協議 方浩軒罪脫

劉淑嫻裁決時表示,控方必須證明二人達成協議將未經授權的口罩攜離監獄,並意圖將之付諸實行,罪名才能成立。

劉淑嫻接納兩名懲教人員的口供,亦表示不能排除方浩軒的辯解。劉指,6月22日吳偉豪與張姓女子會面時,方浩軒不在場,不認識張姓女子也不知道二人談話的內容。至6月23日,方接過吳傳過來的口罩放在褲袋後,吳不停說話直至會面約一分鐘後因消毒而被打斷,事後方並沒有離開,而是在等候室等候,打算繼續會面。

劉續指,如二人會面前已達成協議,即方一早知道要把口罩帶離監獄,那方拿取口罩後又為何不立即中止會面並離開?而方反在離開時拿口罩出來看,更是「多此一舉」,反令自己身陷囹圄。至於吳在前一天與張姓女子的對話,也只是表明個人意願想傳達東西予方,不代表二人在會面前已達成協議。

劉淑嫻終指,雖然方的行為可疑,但不能排除他的解釋有機會為真,控方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與吳偉豪串謀,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官稱被告明知監獄規則仍要求方浩軒帶走口罩 罪名成立

至於吳偉豪,劉淑嫻認為他在被捕後承認把口罩交給方浩軒作投訴,是「清晰的招認」。她又認為,吳偉豪必定明知監獄規定不准攜離未授權物品,以及到處有監視和監聽,否則不會要求與方浩軒單獨會面,又把口罩放在文件堆下遮蓋,並在懲教人員轉身時將口罩交給方浩軒。

劉淑嫻指,吳偉豪知道方浩軒不會在監獄看到他的口罩和信,故有意圖要求他帶走,以便處理他的投訴。故雖然他與方浩軒「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不成立,但他「企圖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仍然成立。

案發翌日兩信提及懲教署口罩問題 官拒給予比重

另外,控方曾指6月24日有兩封以筆名投寄的信,提及懲教所以CSI口罩有鐵線為由拒派發予在囚人士,改為提供中國製口罩,惟該些口罩同樣有鐵線,又指向懲教投訴會遭報復。控方認為憑其內容可推斷為吳偉豪所寫,遭辯方反對。

劉淑嫻今指,6月23日的事經廣泛報導,不能斷言只有吳知道此事,而控方沒有筆跡專家,又沒有目睹吳撰寫及投寄此兩封信,故不能作唯一推論吳就是該兩封信的作者。加上該兩封信乃案發後才投寄,其發表不能用以促進本案共同串謀的目的,終決定不予以任何比重。

至於吳案發前與張姓女子對話的錄音,以及吳與方浩軒會面時的錄影,劉淑嫻則裁定可予以接納。

辯方求情指被告憂慮疫情、投訴無門下犯案

辯方大律師邱治瑋求情指,吳偉豪於正生書院中五畢業,童年時缺乏家庭照顧,18歲已離開家人獨居。吳入獄前任倉務員,曾任職社福及教育工作,入獄後進修監獄學,積極改善囚權,望為社會出力;加上他望出獄後能移居外地,故重犯機會低。

辯方續指,案發於去年6月,正值第二波疫情,涉案的中國製口罩「紙咁薄」,吳對口罩質素感憂慮,曾多番投訴但不獲正面回應,才出此下策,鋌而走險。辯方指,雖然被告的確挑戰法律框架,但本案的背景是「百年難得一遇的疫情」,情有可原。而被告已承認自己愚蠢,感到後悔,加上他最終並無成功把口罩帶離監獄,本案亦不涉任何公職人員違反誠信,性質輕微,望法庭能接納此為特殊情況,予以輕判。辯方並補充,吳開審前曾邀請方浩軒協商認罪,惟最終未能成事,並呈上一封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解釋吳偉豪作出投訴的原因。

官以8星期作量刑起點 斥方浩軒「自招嫌疑」

劉淑嫻判刑時表示,違反此法例最高可罰款2000元,監禁3年,並沒有量刑指引。她明白被告乃對疫情感到憂慮,對在囚人士口罩品質生疑,才以此極愚蠢的方法、不循正常投訴處理問題。她續指,被告知法犯法,但考慮到控方大部分案情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終以8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其中兩星期與吳原有刑期同期執行。

方浩軒的代表律師最後稱沒有訟費申請,惟劉淑嫻即激動斥:「好明顯佢自己攞口罩擺落個袋度,咁係自招嫌疑,仲有咩訟費申請?」

散庭後,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有人說:「等你飲咖啡!」、「保重呀!」被告亦做出心心手勢。

吳偉豪涉於前年10月向元朗「百樂門宴會廳」等投擲警方發射的催淚彈,警方於11月搜出其背包有4枚汽油彈,並在其居住及工作的倉庫發現約100公升汽油。吳認罪後在去年被判處五年監禁。當時吳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他努力修讀監獄學,積極改善囚權,並曾向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投訴獄中口罩質素問題,最後獲懲教署正面回應,現時囚犯可用CSI口罩。

案件編號:WKCC444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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