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劉家衡前助理襲擊罪成上訴遭拒 官稱受高等教育成年人更不應向手無寸鐵市民施襲

劉家衡前助理襲擊罪成上訴遭拒 官稱受高等教育成年人更不應向手無寸鐵市民施襲

(獨媒報導)前區議員劉家衡和李文浩前年在聯合辦事處外貼出「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告示,逾20名親建制市民到場表達不滿,劉家衡妻子、KOL「搣時潘」與劉的助理被指向他們噴射清潔劑。已離港的「搣時潘」未有受審,劉的助理則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囚6個月2星期。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今(9日)被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駁回。法官指,當時聚集的數十名群眾氣氛平和,前助理卻無故對證人施襲,蓄意並再三向他噴射刺激性液體,案情嚴重,量刑起點「雖不算輕但非明顯過重」。法官又指,前助理既是受過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又是議辦職員,「更應理解奉公守法的重要性,不應主動對手無寸鐵的市民作出襲擊的行為」。

官:刺激性液體容器顏色與藍威寶相似 非消毒劑

上訴人為李譯喬,由大律師曾靄琪代表。就定罪上訴,上訴方提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李所噴的是清潔劑,李稱液體是消毒劑的說法有可能真確。

法官黎婉姫拒絕接納,指李向證人何華噴液體後,何雙眼刺痛、流眼水、視野模糊且面部發紅;而李手持容器形狀與藍威寶清濟劑樽相似,液體亦是藍色,絕非李所謂日常噴於皮膚的消毒劑。她又指,無論該液體是清潔劑或酒精稀釋液,關鍵是可對身體造成刺激,已足以支持控罪相關元素。

官:上訴人明顯蓄意針對證人

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排除李譯喬出於抗疫而噴消毒劑的可能性。惟法官指,何華當時正舉起紙牌擋着,李卻刻意避開紙牌,高舉噴壺並將噴嘴朝下方證人頭部噴去,每次都「衝着證人」;加上李第一次噴中何華「還不停手,一而再再而三繼續向證人頭部噴射液體」,共按噴壺手掣7至8下,其行為與消毒空氣說法矛盾,亦「明顯是蓄意針對證人」。

官:聚集群眾氣氛平和 上訴人無故向證人施襲

至於判刑方面,上訴方指原審稱李譯喬挑起衝突的說法錯誤,他或因現場環境致情緒過激而作出錯誤判斷,判刑明顯過重。惟律政司則指,李譯喬作出挑釁行為才是令場面失控主因。

法官表示,案發時數十名群眾在辦事處門外聚集,氣氛尚算平和、無暴力行為,惟李譯喬無故對何華作出襲擊,其行為有刺激群眾情緒引起更大衝突的風險。而何沒有對李作出任何挑釁行為,但李卻再三向其頭部噴射,並「變本加厲地頻繁增加按動噴壺手掣的次數」。

官:受高等教育成年人 更不應主動襲擊手無寸鐵市民

法官指,雖然何華傷勢輕微,但實因被噴中三次後退到後方才沒有繼續受襲,亦因戴上太陽眼鏡才避免液體直接噴進眼眶。法官指,李譯喬既是受過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亦身為區議員辦事處職員,「更應理解奉公守法的重要性,不應主動對手無寸鐵的市民作出襲擊的行為」。

官:量刑起點雖不算輕但非明顯過重

法官表示,本案案情嚴重,有明顯加刑因素,判即時監禁並無原則性犯錯,原審以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雖不算輕但並非明顯過重」。而判刑時原審已充分考慮李譯喬的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兩星期,認為6個月2星期的監禁是適當的。加上李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絲毫悔意」,故不宜以非即時監禁的方式處理。

基於上述,法官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HCMA605/2021

相關報導:
向「踩場」市民噴刺激性液體 襲擊罪成囚6.5月 劉家衡前助理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