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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襲警罪成判監禁34日 官指若他人效法將一發不可收拾

女子襲警罪成判監禁34日 官指若他人效法將一發不可收拾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27日,有人在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在旺角發生警民衝突。一名40歲女子被指在旺角創興廣場外拳打警察,她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警罪,暫委裁判官陳安婷今日判處監禁34日。陳官認為,即使被告不是示威者,但鑒於當日案發現場出現非法集結,被告的行為可能會引起他人效法,造成漣漪效應,情況將會一發不可收拾。

被告遲文嘉(40歲)被控兩項襲警罪,被指在案發當日即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彌敦道601號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她早前承認首項襲警罪,另一項襲警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曾患精神分裂及多疑症。她早前被還柙,今早由懲教解往法庭,在犯人欄期間多次揮手。

辯方澄清非無業 還柙前仍任保安員

陳官早前下令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今早在庭上指報告內容有偏差,涉及被告與感化官溝通有誤會。辯方表示,被告在案發前任職保安員,並非報告中所指的無業,在還柙前一直有上班。

辯方續表示,被告願意作社會服務令,惟感化官在早前向被告解釋後,被告則表示擔心未能勝任,但被告今早則表示非常願意作社會服務令,並非不想及不能做,和重申案發前任保安員,習慣跟隨嚴格的規格。

陳官判刑時指出,報告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惟已備悉被告願意作社會服務令,但指感化官在報告中,已指社會服務令須以小組形式進行,被告有潛在的情緒及精神狀況,有可能影響執行,社會服務令亦須若干的身體勞力、團隊合作等,認為被告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指警員望著自己 憶被捉進精神病院經歷

陳官表示,縱使被告表示有非常深刻的悔意,及願意進行社會服務令,但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恰當,並指一般判刑為即時監禁。陳官指辯方在求情時曾指被告並非示威者,因為不涉及公共事件的背景,但案情指當日在尖沙咀發生「反警暴」的非法集結,參加者多達數千人,至下午分散至尖沙咀各區,包括案發現場,並出現堵路、破壞財物,警方遂在彌敦道、梳士巴利道至九龍西一帶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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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案發時即晚上9點55分,督察王楚源乘坐警車到彌敦道作驅散,下車後關上車門後,被告在一米距離外拳打對方,並隨即被制服拘捕。陳官指出,被告曾向感化官稱,案發當晚看完電影,在看到警員望著自己後,想起曾遭警員捉進精神病院的不快經歷,和一直對警察沒有好感,遂觸發情緒引致今次事件。

官指如引起他人效法 或造成漣漪效應

陳官強調,即使被告不是示威者,但案件仍屬嚴重,指雖然未經批准的遊行亦已在原地消散,但當日一直有堵路及破壞行為,認為被告理應可預見當晚會有警察到場執行職務,而被告的行為很可能會引起他人效法,造成漣漪效應,情況將會一發不可收拾。

陳官最後表示,已考慮到被告的襲擊行為,基本上未有令警員受傷,及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記錄、個人背景和處境等,以監禁51日為量刑起點,而認罪扣減三分一,即時判處監禁34日。

案件編號:KCCC34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