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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海報聲援在囚者遭票控 曾健成不認罪 辯方指僅擺十分鐘、不屬永久或習慣性展示

掛海報聲援在囚者遭票控 曾健成不認罪 辯方指僅擺十分鐘、不屬永久或習慣性展示

(獨媒報導)民間電台去年5月在銅鑼灣擺街站聲援在囚人士,電台創辦人、社民連曾健成與兩名義工,被食環署以「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為由票控;並被沒收「釋放政治犯」、「Free Hong Kong」及「抗命不認命」的標語。3人不認罪今(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指,條例元素須包括「某程度上永久,或習慣性規律」的展示,並不包括短期或流動集會。進行票控的食環署衞生督察李嘉輝,同意被告設街站約10分鐘,時間算短暫。曾健成問到,食環署有否措施應對過萬人於姜濤生日時聚集銅鑼灣,督察稱無收到指示。裁判官何慧嫻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不作供,押後至本周五(21日)結案陳詞。

曾健成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李子華和吳超廣則由律師代表。

食環署衞生督察:被告表示沒有申請

食環署衞生督察李嘉輝供稱,於2020年5月28日下午大約5時,看到3名被告站在銅鑼灣渣甸坊近F出口外的行人路,他們設置摺枱,並將橫額掛在金屬支架上。該3張橫額分別寫有「Free Hong Kong」、「釋放政治犯、毋忘在囚手足」,以及獅子山圖案附有「抗命不認命」。其後吳超廣將兩塊寫有黑色字句的黃色布放在枱上。在李查問下,曾健成表示沒有作出申請,於是李表示他們已觸犯法例,展示未經批准的宣傳品。

辯方指條例包括某程度上永久或習慣性展示 督察同意被告擺放時間短暫

辯方於盤問時指出,有案例提及《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指明必須包括「某程度上永久,或習慣性規律」的展示。李回應指「法例字眼上無提及」,但他同意執行法例時需要跟從法例的元素,最後亦同意此法例不包括短期或流動式集會,亦不包括穿着寫有標語的衣服行走,以及七一遊行中手持的橫額。李同意有責任根據指引執法,而食環署亦不會對一次性集會以上述條例採取行動。辯方問李,於2020年有沒有在全港十八區見過「香港各界撐國安法聯合陣線」街站,李表示沒有。

在辯方盤問下,李表示事發時沒有叫被告拆除橫額,亦沒有警告對方。他同意當時被告設置街站只有約10分鐘,時間算是短暫。辯方指出街站並無阻礙行人路,李卻不同意,並指支架有霸佔道路。

辯方質疑執法不合比例地限制和平集會權利

李亦稱,據他個人觀察不認為當時是政治性集會。辯方指被告正在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李表示曾向被告稱會尊重他表達意見的自由,亦容許宣傳理念,他只是針對被告在政府土地展示宣傳品,因需要向當局申請。辯方最後指出,當日的執法行動是不合比例地限制被告的和平集會權利,李回答指:「我明白你意思,在於我係執行條例嘅officer,主要睇現場有冇人違反」。

曾健成指過萬人在姜濤生日聚集銅鑼灣 問食環署有否措施應對

曾健成親自盤問時問到,李是否知悉姜濤於4月30日生日,而當日會有成千上萬人拿着歡迎牌聚集於銅鑼灣SOGO外,李表示在娛樂新聞見過有關消息。曾追問,事前食環署有沒有作出應對措施,李表示沒有收到指示作出相應行動。

曾在中段陳詞表示,認為本案是選擇性政治檢控,故此應該終止聆訊。裁判官何慧嫻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均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本周五(21日)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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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李子華,曾健成,吳超廣

曾健成、李子華及吳超廣被票控於2022年5月28日下午5時8分,在香港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F出口外行人路展示3張橫額(每張約1米X 2米)、2塊寫有字句的布(每張約1.5米X 3米)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1(b)、第104A(2)及第150條。

案件編號:ESS 32492-324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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