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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警署外聚集 18歲女學生認非法集結 判入更生中心

旺角警署外聚集 18歲女學生認非法集結 判入更生中心

【獨媒報導】2019年9月8日,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和旺角警署外聚集,18歲女學生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今(1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考慮被告無案底、案發時年僅15歲,3年來積極生活和繼續學業,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被告陳凱晴(18歲,學生)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另一項涉及鐳射筆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控方撤回。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雖然被告沒有案底,案發時年僅15歲,但不能忽略當晚高峰期有超過100人聚集,示威者的行為涉及挑戰警方執法,集結由晚上10時55分持續至11時40分,事前有人在網上號召。但她亦考慮事件中沒有財產被破壞、沒有人受傷,交通受阻不是最嚴重的情況。

黃官指,被告雖然曾使用鐳射筆,但庭上播放的影片可見被告與警署之間相隔一段距離,片段未能顯示鐳射光束有否照射到警署。黃官認為以該距離而言,被告的鐳射光束對警署造成傷害的可能性較低。黃官又考慮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包括沒有擔任號召、鼓吹和煽動集結。

更生方面,黃官指被告由案發至今3年多以來積極生活、繼續學業,即使其間有情緒問題也積極處理,故接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黃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DSE成績未如理想,幸好發掘到對時裝設計的濃厚興趣,目標成為時裝設計師,現時就讀知專設計學院的設計文憑。辯方又指,當晚集結的暴力程度較低,示威者僅用鐳射筆照射,沒造成人身傷亡。報告指被告當晚與朋友晚飯後途經案發位置,目睹有示威者聚集,故逗留現場叫口號及照射警署,但沒有意圖對任何物品造成損壞。

案件編號:KCCC29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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