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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罪成 官指披露有損公眾利益 判監4個月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罪成 官指披露有損公眾利益 判監4個月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廉政公署正調查在7.21事件是否違法的警司游乃強的身份,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林辯稱,他僅披露游乃強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案件今裁決,裁判官認為林卓廷明知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賄賂罪」,披露游因其他控罪受廉署調查,必定令游有警惕,直接或間接影響調查,認為披露反而損害公眾利益,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判監四個月。林卓廷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得批准,但他仍因初選案還柙。

林卓廷:良知告訴我 背棄市民是一生恥辱

林卓廷罪成後,辯方大律師向法庭申請由林自行求情,控方沒有反對。林卓廷用了15分鐘陳述他從政路,透露放棄本來平坦安穩的廉署工作,作為艱險的從政路窄路,令家人擔驚受怕,他更因為反圍標令黑社會損失數十億收入,擔心尋仇,每日揹背囊上班,不敢告訴妻子。他對721事件表示無愧無悔,願為故鄉元朗及美麗的香港,付出自由(全文見另文)。林卓廷讀畢求情信,旁觀席掌聲雷動,有市民飲泣。

辯方在審訊時提出,林卓廷在三次記者會披露的資料,僅提及廉署調查游乃強「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屬《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行,不屬限制資料。

官指披露令游乃強警惕受查

惟裁判官葉啓亮表示,案件重點是被告人在披露一刻,是否知悉游乃強正因《防止賄賂條例》罪行受查。被告在盤問及自辯時都承認知悉,葉官認為訂立「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的原意是要保護調查,因為貪污往往是隱密罪行,一旦受查人知悉正被調查,有可能銷毀證據。葉官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賄賂」罪的案情及調查範圍有所重疊,被告明知游乃強正因「賄賂」受查,任何披露都會直接或間接令游乃強警惕自己受查。

有關公眾利益部分,葉官接納「公眾利益」是合理辯解,但要考慮被告的披露是否對公眾安全有重大關連。葉官強調,本案並非要裁定721事件是否有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

官稱披露非必要

葉官指林卓廷在三次記者會的內容,其實已經足夠表達警方在721事件處理手法不滿,以及對游乃強調任的不滿,被告已多次公開批評,而且表明將向警務處處長去信,並會在立法會跟進。葉官認為,披露游乃強受查非必要,充其量只是加強林卓廷的說法,不過構成「重大公眾利益」的合理辯解。

葉官反指,被告的披露影響調查,反而有損公眾利益,旁聽席傳出冷笑聲。葉官最終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申請保釋上訴獲批 但未回復自由

林卓廷沒有案底,但正因涉初選47人案正被還柙。辯方透露被告因為本宗披露案,已被還柙7個月。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認為以往沒有案例說明「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的限制範圍,被告在不知情下干犯,是合理上訴理據;而且刑期較短,若不批准保釋,一旦上訴成功,這段還柙期將會「白坐」。葉官同意時間因素,批出保釋,但林卓廷仍因47人案而遭還柙。

散庭後,林卓廷向公眾席人士揮手,大叫「新年快樂!」民主黨黨友劉慧卿及黃偉賢向林卓廷揮手打氣,有市民大叫「阿廷撐住!」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第三日審訊:
披露調查案 控方質疑游乃強受查不涉公眾利益 林卓廷:吓?

第二日審訊:
披露調查案 林卓廷親述721「無差別襲擊」 曾信警到場驅散「但我評估係錯」
林卓廷稱披露如敲警鐘 「寧願敲得太大力,但唔想人聽唔到鐘聲」

第一日審訊:
涉披露游乃強受查 林卓廷不認罪 指721事件關乎重大公眾利益
庭上重溫斥721警謊 諷「你唔拉我?」 林卓廷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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