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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警察遊樂會停車場擲汽油彈 三男縱火罪成 兩人判囚4年、一人判教導所

涉向警察遊樂會停車場擲汽油彈 三男縱火罪成 兩人判囚4年、一人判教導所

(獨媒報導)3名青年被指於2020年12月凌晨,向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投擲汽油彈,令一輛警察貨車損毀。3人否認縱火罪受審後罪成,今(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2人判囚4年,至於案發時16歲的被告則被判教導所。法官姚勳智指,雖然本案控罪針對財物,但案發時可能有當值警員或其他人士出現,其潛在危險不容忽視,可幸是無人受傷。辯方於求情時指,第二被告曾在街上阻止持生果刀人士傷人,導致其左手神經系統受傷,顯示他為人心地善良。

3名被告為徐君浩(26歲,藥房售貨員)、馬富善(24歲,無業)及羅康淳(19歲,學生),各被裁定一項縱火罪成。

辯方求情指第二被告曾阻止持刀傷人事件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引述各人背景及求情,首被告徐君浩有4項案底,包括串謀傷人及行劫,曾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至於第二被告馬富善則曾在街上阻止持生果刀人士傷人,導致其左手神經系統受傷,需長時間才能康復。

官:被告共同計劃犯案 並選擇深夜難以發現的時間

姚官判刑時指,本案的嚴重之處是被告共同計劃行事,並預先準備汽油彈,犯案時更蒙面並於離開時更衣。另外,被告選擇在難以發現的深夜犯案;而案發時社會氣氛緊張,事件對警民關係造成負面影響。本案亦令財物受嚴重損壞,損失達40多萬。

官:案發時或有當值警員出現、潛在危險不容忽視

姚官指,縱火罪的量刑起點一般為5年或以上監禁,雖然本案的控罪針對財物,但當時可能有當值警員或其他人士出現,其潛在危險不容忽視,可幸是無人受傷。姚官決定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各人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而且其重犯機會低,因此就首兩名被告判囚4年。至於案發時16歲的第三被告羅康淳,姚官考慮到他年輕及受較年長的朋輩影響犯案,因此接納建議判教導所。

辯方求情指被告受傷後患抑鬱 犯案為宣洩不滿

辯方於判刑前求情指,首被告徐君浩在候審期間態度正面,沒有自暴自棄。第二被告馬富善的大狀求情指,被告曾挺身而出協助不認識的人,顯示他心地善良。但事件後他因而患上抑鬱,故犯案以宣洩不滿。被告冷靜回想後知道自己行為不對。他現時學歷只有初中,並希望在服刑期間繼續重考DSE,冀日後能成為米芝蓮餐廳的廚師。

辯方指被告內疚未能照顧病母

辯方為第三被告羅康淳求情指,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報告亦提到被告受社交媒體影響而犯案,他亦曾還柙一段時間。被告內疚未能照顧患上血小板缺乏紫斑症的母親。被告期望日後能成為社工。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12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編號:DCCC 7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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