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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文憑試考生認藏汽油彈判入勞教中心 女子受審後罪成還柙候判

兩文憑試考生認藏汽油彈判入勞教中心 女子受審後罪成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2020年2月上旬,5人涉向油麻地馬路掟汽油彈,一人當場被捕,警方搜查他們租用的酒店單位發現汽油彈,先後拘捕5人。6人被控縱火及管物品圖摧毀財產罪,早前3男認罪已判刑。其餘兩名文憑試考生早前亦認罪,今(1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不認罪的女被告審訊後今被裁定罪成,還柙至10月12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社會事件中最應負責的是自命為「意見領袖」的人,他們在臨界點止步避免刑責,但付出代價的是不知世途險惡的年青人。練官明言,年青人若不努力,在世界將沒有立足之地。

3名被告為:林天詠(20歲侍應)、均為應屆文憑試考生的莫熙陽 (18歲)及陳鴻輝(18歲)。兩名男被告為中學同學,另外陳鴻輝為同案早前認罪被告陳鴻基的堂弟。

兩中六生被判勞教中心 辯方求情指文憑試成績顯示其努力

莫熙陽承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另一縱火罪則由法庭存檔,不提證供起訴。陳鴻輝則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官練錦鴻應報告建議,判兩人進入勞教中心。

代表莫熙陽的大狀劉偉聰求情指,莫在文憑試中考獲5科文科合格,他在候審期間善用時間及努力,改過自新。另外他還柙超過3個月,希望法庭能應報告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

代表陳鴻輝的大狀指,陳於文憑試中5科有4科合格,對比起中學平均只有三十多分已有很大進步,更獲VTC的工程文憑課程取錄。被告老師的求情信亦指他雖然背負官司但仍努力讀書,因此希望法庭能應報告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

另外,辯方及報告提到,被告父母因疫情導致收入大減,他需要工作幫補家計。他稱是受同案的堂兄及中同影響而犯案。

官:2019年事件最應負責的是自命為「意見領袖」的人

練官判刑指,兩人於案發時年僅16歲,心智尚未發展成熟,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沒有分辨是非對錯的能力。他們的行為對社會及其他人所造成的破壞,與成年人無異。

練官明言,2019年社會事件中最應該負責的是自命為「意見領袖」、「年青人導師」的人,以及在旁搖旗吶喊的「道旁兒」。他們有生活經歷及危機意識,會在臨界點止步避免刑責。而付出代價的是不知世途險惡的年青人,他們不算「暴徒」,但做出「暴徒」所做的事,應付上同樣代價。

官:兩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 若不努力在世界將無立足之地

練官指,接納兩人受社會氣氛及「青年導師」影響,但同時強調年輕不是甚麼成就,年輕不是任意妄為的藉口,亦非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減刑原因。練官明言,年輕人會接管世界,但不一定包括犯案者,這個世界的年輕人多的是,若不努力,他們在世界將沒有立足之地。

練官續指,兩被告行動及目的相近,但陳鴻輝臨崖勒馬,在縱火前離開酒店,但其刑責不比其他人少。惟考慮到案件至今已拖延兩年,被告亦曾還柙逾兩個月,考慮到其年紀不應抹殺將來改善的可能性,因此應報告建議判兩人進入勞教中心。

練官指希望判刑不會對被告的生命軌跡有太大損害,提醒他要把握餘下生命,做一個負責及明理的人,不再對社會造成損害,亦不會成為家人的負擔。

官:以為靠破壞可推翻政治架構

練官判刑時引述早前同案被告的判詞指,本案為2019年社會動盪的餘波。被告與其他沒有深思熟慮的人一樣,以為單靠破壞行為可以令政府失去威信,從而無從管治,令市民加入行列,達到其要求的社會改革,並推翻現行社會的政治架構。但對於要如何改革、推翻後如何建立新政府,被告與大部分參與社會運動的人一樣都「不大了了」,即不太清楚。

官:被告希望將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練官表示,大型社會破壞行為在2019年尾已稍為休止,但被告顯然希望透過同類行為,將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官:被告非單獨行動、欲有系統重複犯案

練官指即使不涉及人命傷亡,但犯案地點卻是九龍區的繁忙地區,該處商住樓宇林立。被告購買物資存放在酒店房,稍一不慎就會引起嚴重財物損失。另外練官引上訴庭指縱火罪極為嚴重,尤其在人煙稠密之處,一般刑期為4年至6年。

而本案的特別之處是被告為計劃及事前部署,參與者涉及6人之多,各人分工合作,在租用酒店單位後,到附近店舖購買製作汽油彈的工具。另外,從各人行徑可見他們並非單獨行動,明顯各人打算有系統重複犯案。

另外,被告犯案時正值社會情緒逐漸回落,當市民以為開始有機會休養生息時,同時正值疫情嚴峻,被告希望透過行為令其他對社會仍不滿的人,重新作出類似的暴力行為。

不認罪女子審訊後罪成 官指她曾協助買酒瓶

同案被告林天詠否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今被裁定兩罪罪成,她須還柙至10月12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練官於書面裁決提到,林多次出入該酒店,更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該房間之內;閉路電視更拍攝到被告陪同其他同案一起在酒店附近曾進入五金舖,並在便利店內協助男友購買酒類飲品。

官:女被告不可能不知房內有人製造爆炸品

事後警方在案發現場及酒店房檢獲同類酒瓶的碎片,警方於房間搜證時亦聞到易燃物品汽味,且物品亦胡亂擺放。練官認為身處該房間的人,不可能不知房內有人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
 
練官提到,雖然兩名警員的證供不能清楚指出被告在緃火現場所作的實際行為,但確認五個在場的人都穿上相類的黑衣褲、同樣以頭巾蒙面,並參與堵塞交通及縱火的行為。
 
因此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被告不但知道其男友及其他被告在該房間之內制作汽油彈及爆炸品,更有實際參與、協助其他人到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

被告和其他同案堵路緃火,逃離現場後在附近更衣換面罩才離去,顯示被告知道整個行動的目的是進行破壞,亦有實際參與行動。各人穿上相近衣服及用相同頭巾蒙臉,更在行事之後一同換衫,除證明被告與其他同案有相同的目的及實際參與的行動以外,亦可供引申被告有實際參與整個破壞行動,因而一同逃離現場,更換衣服以圖避過警方調查。

官:雖無證據顯示女被告行為,但與同案有共同目的罪責相同
 
雖然本案沒有證供直接顯示被告實際上在縱火現場的行為,但考慮證據後唯一可能的解讀,就是被告與其他同案是有共同目的及實際參與是次製造爆炸品及縱火的行動。而無論其實際作出的行為是拉欄堵路、把帆布拉到行車道以及親手把汽油彈點著後將之擲到地上,其罪責皆與其他被告相同,故裁定被告兩罪成立。

法官處理同案被告判刑 辯方憂不公曾申請法官避席

林的代表大狀石書銘於開審時,曾向法官練錦鴻申請法官避席,因練官處理同案被告判刑時,曾裁定林在本案的角色以及是否伙同犯案,這些事實裁定會影響本案的裁決,憂練官審訊時導致表面偏頗。惟練官指辯方申請無根據,強調自己會維持法律公正,確保被告受公平審訊,因此撤銷申請。

同案早前認罪的3名被告為:陳鴻基(26歲,無業)、陳國強(28歲運輸工人)及中四生劉智曦(17歲)。他們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共兩罪,陳鴻基及陳國強判囚4年2個月;劉智曦被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DCCC 1073/2020、DCCC 10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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