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涉搜尋機票助刺警男離港 女友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必然知悉男友犯案

涉搜尋機票助刺警男離港 女友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必然知悉男友犯案

(獨媒報導)2020年7.1遊行首度被禁,市民自發上街,期間26歲工程師涉用刀刺傷警員膊頭,當晚在前往英國倫敦的航班上被捕,他早前認罪判囚5年。其女友被指協助男友搜尋航班資料,其後男友自行買機票。女子早前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今(3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12月21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法官姚勳智指,兩人為情侶關係,當日亦曾用電話溝通,被告必然知悉男友曾犯案及打算潛逃,並提供協助,包括尋找航班資料及替男友買倫敦往台北的機票,以讓男友逃避警方逮捕。

被告於男友犯案後兩小時曾搜尋「機票」字眼

被告為張芷程(現27歲,培訓員),被裁定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成立。

控方指被告於男友犯案兩小時後,多次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搜尋「機票」及「Flights」。她於7時半亦致電男友,其後亦搜尋「香港機場管理局」網站、「國泰航空」、「長榮航空」。

其後她與男友在餐廳會合,男友購買當晚11時55分由香港出發前往倫敦的CX 251國泰航班機票。期間兩人曾埋首看電話及討論。晚上9時被告與男友回住所,不久後男友帶同行李箱離開住所,登上私家車前往機場。乘車期間,有人購買另一張於2020年7月20日由倫敦出發前往台北的機票,以被告的信用卡付款,收據顯示乘客為男友。

被告於翌日棄掉原本電話並換新電話,並為自己購買翌日前往台北的機票,另買了由台北往倫敦的機票。最後她並無上機且取消機票,亦刪除有關截圖。

辯方指被告不一定知男友離港原因

辯方主要爭議的是被告當時不一定知悉男友已犯案,以及他離港的原因。辯方提出的理據包括:男友當晚一意孤行要離港,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原因;男友被捕後,被告有時間可離港逃避法律責任,但她仍留港工作。辯方又指,即使是父母或夫妻,也不一定會將所有事情告知伴侶,更不必然知悉對方心中想法。

法官姚勳智反駁,當男友犯案後不久,被告便多次瀏覽及尋找航班資料,期間也曾多次互相溝通。其後男友立即購買當晚機票,又與被告會合及一同前往機場。期間被告轉為瀏覽check in counter資料,又替男友購買日後從倫敦到台北的機票。

官:兩人為情侶關係 當日曾用電話溝通

姚官認為,實在難以接納被告當時不知悉男友突然離港的原因,畢竟兩人為情侶關係。若被告不知悉內情,她又何解會隨即不斷瀏覽及搜尋航班資料,更不用說雙方當時已有用電話溝通,然後一同會合到機場。而被告竟又再替男友購買從倫敦飛往台北的機票。

另外,被告隨後已購買7月3日往台北再往倫敦的機票,又向公司請假,更隨即使用新電話。當男友被捕後,被告竟又沒有如期前往台北,並刪除機票相片。

毫無疑問,被告當時必然知悉男友當天曾犯案而打算潛逃,因此才不斷提供協助,讓男友逃避警方追捕。

辯方指男友可用被告電郵作搜尋 官拒接納

辯方曾指,被告的辦公室電腦有瀏覽航班的紀錄,但不必然是由被告的其他電子裝置同步到電腦上,有可能是由別人作出,只要有密碼就可登入,被告非唯一能登入的人。

姚官反駁指,沒有證據顯示如辯方所指,男友需要用被告的電郵作搜尋,同時質疑男友已被捕後又如何搜尋。因此上述搜尋紀錄必然由被告作出,才會同步於電腦顯示。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被告男友黃鈞華(現26歲,工程師),早前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囚5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存檔法庭。同案的周霈霖(現21歲,學生)承認暴動及阻差罪,判囚33個月。至於羅玨琛(現20歲,學生)則承認暴動及拒捕罪,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189、210、809/2021(已合併)

相關報導:
7.1刺警案 航班上被捕工程師認有意圖傷人囚5年 學生囚33個月 官指可令警員致命

7.1刺警案 20歲男學生認暴動及拒捕 判入教導所

前年7.1刺警案 航班上被捕工程師認有意圖傷人 女友助離港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