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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辦武術班以推翻政府 武術教練認煽動顛覆政權囚5年 女學員認管槍械囚16個月

涉辦武術班以推翻政府 武術教練認煽動顛覆政權囚5年 女學員認管槍械囚16個月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早前派臥底參加「集英楊武堂 殺鬼隊武術班」,當場拘捕59歲武術教練及62歲女學員。武術教練涉網上發文,煽動他人加入受訓,以暴力革命推翻政府;女學員住所則被搜出開山刀及弩等。已還柙近一年的兩人早前認罪,今(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承認《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武術教練被判囚5年;承認管槍械的女學員判囚16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練錦鴻指,雖然被告的想法及計劃天真,但他用心尋求實行方法。他又指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受煽動,但案發時部分市民仍不理性及易受騙,涉案帖文屬「火上加油」。

兩名被告分別為武術教練黃德強(59歲)及無業的張文芝(62歲)。黃承認「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無牌管有槍械罪;張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兩人各被控的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存檔法庭。兩人已還柙近一年,張於上次認罪時申請保釋獲批。

官:使用FB等社交媒體煽動為加刑因素

《國安法》指定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黃德強所發的帖文,目的為重燃對警方、香港及中央政府的不滿及憎恨。同時亦鼓吹學習及使用身體格鬥技巧及武器,用暴力推翻現時政府。

練官又指,使用Facebook等社交媒體煽動是加刑因素,涉案帳戶為公開,該些煽動性及顛覆性的訊息可供朋友瀏覽或截圖分享。從被告擁有兩個帳戶可見,他並非因衝動或單純發洩不滿而犯案;被告是蓄意犯案,希望招募及遊說他人參與對抗政府,同時營造出實際上有很多「同路人」的印象。

官:計劃可行性成疑

練官表示,被告鼓吹暴力革命的行為包括:推翻政府、成立獨立國、勾結不同政見者及尋求外國援助。練官指,雖然計劃執行的可行性成疑,但被告實際上有租借地方舉辦武術班,亦有收藏武器及搜集相關資料,以實施其推翻政府的計劃。另外,被告在武術班的單位內設置祭壇,美化所謂的「烈士」以及其暴動行為,此舉是故意煽動參加者對政府產生憎恨。

官:一旦帖文被分享 就如病毒般擴散

至於涉案的帖文已展示21個月,被告亦有定期更新帖文,被告總共發出39則顛覆性帖文,部分鼓吹暴力革命、鼓勵「同路人」及批評相反意見者。截至2022年3月,被告帳戶共有近6千名朋友,他們可透過截圖分享或轉載帖文。一旦訊息被分享,就如病毒般,難以抑制其擴散,因此本案的煽動規模無法確定。練官亦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他人一同行事,但其帖文確實吸引其他人回應。另外,被告每周舉辦3次武術班,至少有20人參與。於警方拘捕時有5名學生正上課。

官:被告想法天真,但有尋求實行方法

練官指,雖然被告的想法及計劃天真,但毫無疑問被告用心尋求實行方法。他重複使用在香港內外所發生的事件,並將他們呈現為邪惡獨裁管治的表現,其目的是培養出對政府不滿、不信任及厭惡的感覺。這是持續性而非衝動的行為。另外,被告提出的計劃是要改變現狀,雖然不清楚他的武術知識及武器會於何時使用,但肯定是準備好使用。

官:無證據有人被煽動,惟市民仍不理性易受騙

練官同時指,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人受到被告煽動,以及對社會帶來實際影響。但案發時香港市民仍對2019下半年所發生的事情感震驚,部分人仍然不理性及易受騙,而涉案的煽動性帖文在長久的不滿上「火上加油」。被告盲目憤怒、表面可行的建議及其邏輯的吸引力,均是真實及不可被無視。涉案帖文會引起動亂、影響常態的恢復,以及玷污香港這個理性、自由及和平社會的聲譽。

官以5年半為起點 考慮認罪未獲全數扣減故減刑半年

練官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但相對輕微,因此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

被告的求情指,他於2019年創立武術學校教授太極,惟在疫情下經營有困難,因此責怪政府的防疫政策,再加上他對2019年社會事件的「受害者」感同情,導致他在Facebook發布涉案帖文。練官認為,被告是成人,必定清楚知道其行為會對社會的穩定性造成危險。但考慮到被告在《國安法》下未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因此決定將刑期下調至5年。

官指槍械是用作軍事起義 以30個月為起點

至於無牌管有槍械罪,辯方指被告不知道管有槍械及武器是違法,練官反駁這並非辯護理由。他認為被告收藏上述物品不是因美觀,而是用作推翻政府。他提倡習武的重要性,並向市民提供武術訓練,他亦有比較各種弩的功能。

練官認為,涉案的箭與弩擺放在一起,容易搬運、組裝及使用,而這些物品均放置在被告睡房旁的儲物房,被告或其他訪客可輕易拿取。因此練官認為被告管有的弩是用作對抗政府的軍事起義。練官最後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20個月,並與首罪同期執行。

女被告稱開山刀是露營用 官反駁:除非去亞馬遜森林

就次被告張文芝的無牌管有槍械罪,練官以兩年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16個月。

練官指沒有證據顯示張知道或曾參與黃德強的顛覆意圖,辯方指張只是參加武術班鍛煉身體,以及協助儲存黃給予她的物品。惟練官卻不同意張以無知作為辯解,因她所參加的武術班以推翻政府作宣傳,上課的地方亦設置了悼念所謂「烈士」的祭壇。而且涉案的弩與其組裝部分均放在同一袋內,容易被提取、組裝及使用。

練官又指,看不到斧頭及開山刀在住宅的用途,以及有與太極或鍛煉相關的用途。再加上辯方曾表示斧頭及開山刀是被告去露營時使用,練官質疑,「除非她計劃去亞馬遜森林」,否則看不到物品在本港日常的戶外活動中有甚麼用途。

練官指,從上述種種因素顯示,張文芝必然清楚知道黃德強的意圖,並與他串通保存弩,給予自己或他人使用。練官最後指,雖然弩比起火器有更低殺傷力,但仍然是危險的武器,因不像槍般需要經訓練才能使用,從而造成人命傷害及財產損失。

官關注教練精神狀態索取精神科報告 結果顯示無問題

練官於上次聆訊時,關注黃德強的精神狀態,指他用兩個不同名稱的帳戶發文,最後決定為他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黃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指,報告顯示被告沒有精神問題,只是對政府有不滿。

代表張文芝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指,涉案的刀是露營之用,練官拿出該把刀時反問:「在森林使用?」,他又指刀割到自己。另外,由於張已還柙近一年,辯方希望法庭可判一個能夠即時獲釋的刑期。

案情指,首被告黃德強所發的帖文分別煽動他人作出以下行為:參與名為「集英揚武堂 殺鬼隊訓練班」的武術班;在課堂接受武術訓練,以及學習如何使用武器。

帖文又煽動他人加入其部隊,以暴力革命推翻中國共產黨及香港政府;成立「影子政府」及香港獨立,並附有寫上「獨Liberate」的黑色旗幟照片;支持及鼓勵公眾抵抗權威。另亦附有施襲者於2021年7月1日用刀刺警的照片;並煽動他人在特別日子如7.21進行復仇行動。

警方其後派警員以臥底身分參與武術班,並於2022年3月20日到尖沙咀一單位參與武術班。當時首被告黃德強為負責人,並負責接待警員。課堂有5名參加者,包括次被告張文芝;黃德強負責帶領及提供武術訓練。最後兩被告當場被捕。

黃德強原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後被改控《國安法》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及/或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黃另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經修訂的控罪指他於2022年3月20日,在新界大圍金獅花園二期金寧閣4樓6室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劍、3把開山刀、一把斧頭、21支箭及40支短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管有槍械,即兩支弩,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張文芝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指她於2022年3月20日,在新界馬鞍山新港城3期N座13樓2室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開山刀、一把斧頭、41支箭、80支短箭及多個箭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管有槍械,即五支弩。

案件編號:DCCC 79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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