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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地契條款 黎智英稱有時透過力高提供蘋果營運資金 周達權:不記得

涉違地契條款 黎智英稱有時透過力高提供蘋果營運資金 周達權:不記得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今日(2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本為同案第二被告的前壹傳媒財務總裁周達權,繼續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並開始接受辯方大律師的盤問。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壹傳媒集團旗下的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未上市前,其51%股份由壹傳媒控股有限公司持有,49%則由黎智英私人的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持有,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於1996年改名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至1999年10月,壹傳媒集團旗下部份架構,包括壹本便利和 Job Finder 被百樂門印刷有限公司收購;及至2001年,整個壹傳媒架構包括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壹週刊》和《飲食男女》等被全數收購,變相以「換股」形式令黎智英成為百樂門的大股東,百樂門其後改名為壹傳媒有限公司。因此在上述時期之間,壹傳媒集團有部份架構已上市,同時有部份架構尚未上市,若果已上市部份與未上市部份進行交易,須受監管和有責任在週年報告上披露。

周達權指,會計部同事有機制去記錄哪些交易屬須披露的交易,可是當時由他下屬負責,實際運作「我係答唔到」。

陳大狀續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8年搬入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營運資金絕大部份由黎智英提供。他問周達權,力高會否提供資金予蘋果印刷支援其印刷業務,或代蘋果印刷購買第三方保險,周表示不記得。

會議紀錄顯示,1997年9月力高董事會曾討論貸款予蘋果印刷公司。陳大狀指,黎智英曾經借錢2億元,在提供資金及援助時,有時會透過力高公司。但周達權對於黎是否經力高提供資金表示不知道。

案件下周一(23日)續審。

周達權原為本案的第二被告,早前獲准分拆另案處理,將於7月21日提訊。控方基於周的身份「特殊」,申請讓他進出時使用法庭特別通道,以及安排警員護送和獨立證人房間,但不需要在屏風後作供,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官批准相關申請。

作供前,周達權確認已收到「免於起訴書」,若果在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的資料,便可免於被起訴。

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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