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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染疫後到「藍店」播毒 罪成囚7.5月 上訴自稱不符「感染者」定義

男子涉染疫後到「藍店」播毒 罪成囚7.5月 上訴自稱不符「感染者」定義

【獨媒報導】42歲男子涉2022年2月快測陽性後,到吉野家進食,並於FB上載照片稱「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另曾乘搭港鐵,經審訊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判囚7個月15天。男子不服定罪,高院今(2日)聆訊處理上訴。男子稱案發時快測結果雖呈陽性,但醫學界尚未承認快測結果,所以不符條例對「感染者」的定義。暫委法官游德康關注原審裁判官未有行使權力修訂控罪,擴大控罪範圍,遂指示雙方就是否應發還重審準備陳詞,並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

上訴人為雷寶琳,今年3月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判囚7個月15天。他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剩餘約2個月未服刑期。

上訴人稱醫學界尚未承認快測結果 雖呈陽性但不符「感染者」的法律定義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法庭應該以醫學角度來界定何為「感染者」,而非「隨隨便便,睇嚟你都有啦」。上訴人質疑,案發時他雖然快速測試結果呈陽性,但其時醫學界只承認核酸檢測結果,而不承認快測結果,直至去年2月26日,政府才發出公告提及接受快測結果,因此上訴人不算落入「感染者」的定義範圍。

上訴人指,他在2月28日才獲得首個深喉唾液的核酸檢測結果,當時呈陰性,直至3月4日才得知進一步的核酸檢測結果是呈陽性。

本案控罪時段涵蓋去年2月24日至28日。上訴人稱在控罪時段沒可能知道認可病毒測試的結果,故不屬於條例所指「自知」是「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律政司代表:病毒存體內即符合「感染者」定義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雖然上訴人在3月4日才得知陽性的核酸檢測結果,但不代表案發當時病毒不處於他的體內,換言之他已受感染,而上訴人在2月24日抽取深喉唾液樣本,反映當時已有病毒存在於他體內,符合防疫規例對「感染者」的定義。

律政司又指,檢測結果只會影響上訴人是否「自知」屬感染者,而本案證據足以達至上訴人「自知是感染者」的推論。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回應指,上訴人並沒有醫學知識去理解何為「感染者」,一個人須肯定自己受感染才說得上「自知」,若果「懷疑或估計」便可視為「自知」是感染者,法例會變得含糊,市民難以知道「要自知到咩嘅程度」才不能外出。

官關注原審未修訂控罪範圍 上訴人:已服畢大部份刑期 不宜發還重審

此外,暫委法官游德康關注,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未有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權力修訂控罪詳情,以致控罪只涵蓋「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而未有涵蓋「傳染病接觸者」,即任何已經或相當可能已經感染傳染病的人。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控方從未提出申請修訂控罪,然而原審裁判官確有考慮此議題,但他最後認為不需要修訂控罪。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決定不修訂控罪是沒有犯錯,若果法庭在上訴階段修訂控罪的話,須給予機會各方重新傳召證人。

游官則表示,即使法庭不在上訴階段修訂控罪,也可以宣布發還重審。上訴人一方則指,上訴人已服畢大部份刑期,考慮案件性質及嚴重程度,認為不應發還重審。

游官遂指示雙方就應否重審議題準備陳詞,並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上訴人獲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HCMA16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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