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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第十六周審訊整理 「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 法官裁定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初選47人案】第十六周審訊整理 「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 法官裁定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進入審訊第十六周。控辯雙方上周就能否引用「共謀者原則」舉證作法律爭議,最終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的共謀者言行,而《國安法》前的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據」的用途呈堂,換言之控方不能依賴相關言行所述為事實,作為被告參與本案串謀的證據。法官亦強調現時只處理呈堂性的問題,但就證據比重未下決定。

翻查資料,控方開案陳詞從沒提及「共謀者原則」,該原則是於開審初期由法官提出,稱相信控方會依賴。控方其後確認會引用此原則,並在辯方要求下提交相關證據列表,繼而於審訊中途陸續指未有被捕和被起訴的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及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3人,同為本案「共謀者」。

究竟「共謀者原則」是什麼?控方為何引用此原則舉證?辯方反對的理由又是什麼?法官的裁定又意味什麼?《獨媒》為讀者整理此法律爭議的來龍去脈,讓讀者掌握審訊進度。

此外,控方案情上周完結,林卓廷、黃碧雲、何桂藍及吳政亨4人擬要求法庭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案件周四(8日)續審。

控方開案無提「共謀者原則」 辯方及法官要求下始交證據列表及「共謀者」名單

控辯雙方上周就能否引用「共謀者原則」舉證作法律爭議。翻查資料,控方開案陳詞從沒提及「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該原則是於開審第4天由法官李運騰提出,指留意到開案陳詞中許多言行均出自其他認罪被告如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相信控方是依賴此原則舉證。

辯方批評控方開案陳詞沒有說明,並要求控方交代會依賴旳證據。控方於審訊第10日確認會引用此原則,並於區諾軒完成主問後、審訊第16日呈交「共謀者原則」下針對各被告的25頁證據列表,包括公民黨和抗爭派記者會片段、社民連網站、個別被告FB帖文等,控方確認全用以指證所有被告。

控方其後陸續指控未有被捕和被起訴、名字亦不在起訴書上的人士同為本案「共謀者」。控方先於審訊第32日,援引區諾軒轉述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有關九東會議的訊息時,在法官詢問下確認視蔡澤鴻為「共謀者」之一,指他出席了多次協調會議,可推論對謀劃知情。

控方於兩日後,在展示趙家賢和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的WhatsApp對話時,確認黎也是「共謀者」。法官認為情況非常不理想,指已開審多時,籲控方提供一份共謀者名單,控方終在審訊第41日披露完整名單,指除蔡澤鴻和黎敬輝外,還指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為「共謀者」,並向辯方提交修訂證據列表。

控方於審訊第58天確認傳畢控方證人,法官遂押後兩周待雙方就「共謀者原則」等法律爭議呈交陳詞,並於上周一(5月28日)起進行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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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串謀始於20年1月、被告涉公職行為失當 共謀者原則適用於《國安法》前言行

根據「共謀者原則」,各共謀者的言行即使屬「傳聞證據」,也可用以指證所有被告參與串謀。「傳聞證據」指「聽人講」的證據,即「某人告訴法庭另一人曾對他說過什麼」。一般而言,考慮到相關證據未必可靠也未經盤問,「傳聞證據」在刑事審訊中不可呈堂,即不能依賴所述內容為真實來指證被告,但某些情況,例如引用「共謀者原則」則例外。

本案不少證據均屬傳聞證據,包括戴耀廷的文章、控方證人轉述戴耀廷的說法、黎敬輝向趙家賢發出的協調會議筆記等,當中關乎涉案共識有否達成、參與者立場等,而不少均於《國安法》生效前發生。但當該些言行未變成違法,還可用作指證被告干犯本案控罪嗎?「共謀者原則」是否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共謀者言行,便成了控辯雙方爭議的其中一個重點。

控方的立場,是本案串謀協議由區諾軒和戴耀廷於2020年1月的飯局達成,他們當時已有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的非法「共同目的」,涉同意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告於《國安法》前的言行如招募共謀者、提倡和宣傳串謀等,均一直促進和建立該串謀;由於該串謀的非法共同目的由始至終維持不變,故《國安法》前的言行均可用以指證被告干犯本案控罪,即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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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9日初選記者會

但若不引用此原則,是否代表《國安法》前的證據就不能依賴?事實上,控方同意法官所指即使沒有該原則,相關言行仍可作為「背景」或「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和思想狀態,及串謀的性質範圍;但控方引用該原則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共謀者的言行內容「屬實」,以指證被告參與串謀。換言之,若「共謀者原則」適用,則控方證人轉述戴耀廷稱各區已達成共識等說法,即使戴本人沒有親自作供,也可直接視為事實來指證所有被告。

不過法官庭上屢質疑控方說法。就控方稱串謀協議於2020年1月已達成,法官指當時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區諾軒亦稱與戴耀廷目的不同,而否決預算案議題直至5月才被關注,控方說法可能有錯。而對控方開審50多天才首稱被告《國安法》前涉「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作為支持「共謀者原則」適用的理據,法官亦多番質疑控方為何沒有一早說明,質疑對被告造成不公。

法官陳慶偉一度問,按控方立場,若他提出推翻政府時並不違法,控方是否認為50年後可用他這番言論來指證他?並指那一輩子都要很小心了,因說過的話餘生都能指證他。控方回應視乎串謀是否持續。法官李運騰亦直言要慎交朋友,因朋友日後若成為罪犯,即使二人以往交往多清白,他們的言行也可能變成違法。

此外,控方亦承認只找到一宗1950年的美國上訴法院案例支持其立場,但法官和辯方均質疑案例與「共謀者原則」無關,亦無就此作出任何決定。

控方首稱被告《國安法》前或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官質疑對被告不公

辯方:《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控方突提公職行為失當有違公平

辯方反對控方引用「共謀者原則」,當中除鄭達鴻、梁國雄和柯耀林的13名被告同提交一份聯合書面陳詞。辯方的立場,是《國安法》前討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不構成任何罪行,控方亦不能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類比作「顛覆國家政權罪」,因此「共謀者原則」不可能適用;加上被告《國安法》生效前未必能預料當時言行或違法,控方以此指證被告有違公平。辯方亦批評,控方於法律爭議階段才突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控是「不公平至極」,因辯方若早知如此,抗辯方向或有所不同。

辯方亦表示,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前提為有證據顯示涉案串謀存在、亦有「獨立及合理的證據」顯示被告為串謀一分子。但辯方強調本案不曾達成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協議,即使有協議也只是辦初選為民主派爭取勝算的協議;也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參與該串謀,包括無證據他們收過戴耀廷發出的協議文件,提名表格和按金收據也沒有說明達成了什麼共識。

至於被指為組織者的吳政亨,辯方強調吳雖與戴耀廷有聯繫並發起「三投三不投」約束初選參選人,但吳僅着重團結民主派,無意加入戴耀廷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串謀,與戴耀廷即使達成協議,該「串謀」也與本案「串謀」不同。


吳政亨

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控方列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最早及後備日期 官多番質疑

此外,各共謀者和被告加入串謀的時間亦屬關鍵,因會影響指證被告的證據——控方同意,被告加入串謀前的證據僅能顯示串謀的性質和範圍,只有加入後的證據才能顯示其參與程度。

事實上,法官早在審訊第11天已指串謀何時開始,及每名被告何時加入串謀是控方需處理的議題,不過控方到了法律爭議第2天、即審訊第60天,在法官要求下才指可於翌日交代。

那控方指串謀何時開始形成?各被告和共謀者又於何時加入?據庭上控方與辯方和法官的討論,控方仍指串謀最早於2020年1月飯局開始形成。

至於其他被告,則被指最早於收到協議文件或出席協調會議時已加入串謀。其中前公民黨鄭達鴻被指最早於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已加入串謀,控方另列出7個後備日期,包括3月26日港島會議、5月19日港島參選人就協議字眼達共識並由戴耀廷於6月8日發出、及6月11日「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等,指該些日子的證據均可供法庭推論。

不過法官曾質疑,鄭記者會上只是舉紙牌,而「公民黨」簽署聲明也不代表所有公民黨黨員都是共謀者。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亦批評,控方沒有清晰立場,僅列出一堆日子讓法庭決定的做法是不能接受。


2020年3月25日 公民黨記者會

至於被指為共謀者的黎敬輝、郭榮鏗和蔡澤鴻,控方指黎3月出席首次港島會議已加入串謀,指會上談及否決預算案,黎知悉下仍多次出席會議和設計提名表格。惟法官質疑黎只是受薪工作,不代表同意會上說法;就如法官受僱於司法機構才須每天出席審訊,但不代表同意控方說法,強調「單單知情從不足以令人成為串謀一分子」。控方則稱是依賴一連串行為推論。

至於從沒參與任何協調會議、也沒參加初選的郭榮鏗,控方指他於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上發言,已加入串謀,又指郭7月12日亦出席公民黨的初選街站。至於有份參與九龍東協調的蔡澤鴻,法官指他曾負責組織和主持九東協調會議,提供開會場地和向與會者轉發文件等,不同意辯方指其情況與黎敬輝相若。

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
辯方指被告不曾就無差別否決財案達協議 法官周五就「共謀者原則」裁決

官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後言行 證據比重尚待決定

經過3天的陳詞後,法官最終於上周五(2日)裁定,「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的共謀者言行,而《國安法》前的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據」的用途呈堂,詳細理由押後頒布。

換言之,《國安法》前的「傳聞證據」如黎敬輝的協調會議筆記、或證人引述戴耀廷稱已將協議文件發給參與者等,控方均不能依賴相關言行內容為事實以證明被告參與本案串謀,最多只能證明相關言行曾發生,即戴耀廷和黎敬輝的確如此說過。至於辯方反對將匿名證人就新西協調會議的片段和錄音呈堂,法官指相關證據與本案有關,無充分理由拒絕呈堂,但同裁定僅可用作「非傳聞證據」的用途。

值得留意的是,法官強調現時只處理證據「呈堂性」(admissability)的問題,但就證據的「比重」(weight)未下任何決定。這意味《國安法》生效後的共謀者言行,例如是7月15日抗爭派記者會,雖可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呈堂,即可依賴所述內容為事實指證其他被告的參與;但法官考慮被告是否有罪時,認為該證據有多相關或可信、會給予多少比重,則尚待決定。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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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擬爭議表證不成立 官一度質疑控方傳證人浪費時間

法官宣布決定後,控方表示案情完結,林卓廷、黃碧雲、何桂藍及吳政亨擬作出中段陳詞,指控方證據不足,申請被告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案件押至周四(8日)續審。

此外,控方於法官就「共謀者原則」宣判前,曾傳召兩名負責數碼法證的警長作供,其中一人為吳政亨一方要求傳召,另一人則由控方傳召,就戴耀廷一篇Facebook帖文作供。控方原稱只需5分鐘,惟最終花近40分鐘,翌日指沒有其他問題,遭法官陳慶偉質疑浪費時間,又在控方欲解釋時說:「Shut up and sit down please!」

案件周四(8日)續審。

本周審訊:
審訊第五十九日

控方首稱被告《國安法》前或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官質疑對被告不公

審訊第六十日
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審訊第六十一日
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
辯方指被告不曾就無差別否決財案達協議 法官周五就「共謀者原則」裁決

審訊第六十二日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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