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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官指串謀屬持續罪行 《國安法》前言行可證被告思想狀態

【初選47人案】官指串謀屬持續罪行 《國安法》前言行可證被告思想狀態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續審。法官上周提及,相信控方於本案依賴「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以其他被告的言行推論被告參與串謀。有辯方律師今表示控方開案陳詞從沒有提及相關原則,遭法官質疑控方依賴該原則是顯而易見。此外,有辯方律師表示本案控罪始於2020年7月1日,被告此前言行不屬串謀一部分。惟法官李運騰指他完全錯誤,指所有人都知道《國安法》於7月1日才生效,原本合法的行為也可變成非法,而控罪屬「持續罪行」,《國安法》前的言行可為本案「謀劃」提供一個背景,證明被告的思想狀態。

列席認罪被告全於延伸庭被告欄就坐

審訊不設陪審團,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張耀良、黃宇逸、關文渭、馬維騉、盧敏儀、石書銘、黃廷光、Trevor Beel 等,本身是大律師的劉偉聰則自辯。

無標題
劉偉聰

不認罪被告包括獲准保釋的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陳志全、柯耀林、李予信10人,及還柙的何桂藍、吳政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及余慧明6人。

至於上周列席的認罪被告全部不在正庭,據記者觀察,他們被帶到沒有記者、只有公眾席的1號延伸法庭被告欄就坐,包括黃之鋒、朱凱廸、譚凱邦、馮達浚及梁晃維5人。認罪被告自開審起原與不認罪被告同坐,惟上周四開始已被懲教與其他不認罪被告分開坐。

控方:控罪詳情為「公開作為」、串謀指控被告贊成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

辯方上周要求控方澄清,控罪所列的4項協議內容,是各被告的「公開作為」(overt act,即法庭可用以推論被告作串謀的間接證據),抑或視為控罪必要元素的「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

主控萬德豪今重申,本案「謀劃」內容是被告贊成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以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而本案控罪詳情均是該「謀劃」的「公開作為(overt act)」,即法庭可用以推論被告作串謀的間接證據。

辯方質疑須證戴耀廷文章為他所寫 否則僅屬傳聞證供

法官上周批准控方傳召兩名警長就 Facebook 和 YouTube 的運作作供,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今指,他不爭議該些內容的真確性(authenticity),但認為控方在依賴「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前,須先舉證本案串謀協議。

就控方依賴其他被告如戴耀廷撰寫的文章,他認為戴不會出庭作供,無證據文章由他所寫,僅屬「傳聞證供」,控方須證明涉案文章由戴所寫。法官李運騰同意若控方證人並不知悉文章由誰所寫,控方或須就此提出證據;又指其他被告的文章在「共謀者原則」下可以呈堂,辯方屆時可再提出反對。

辯方質疑控方開案沒提「共謀者原則」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其後表示,控方並沒有在開案陳詞提及意圖依賴「共謀者原則」。法官李運騰指,開案陳詞大量引用戴耀廷文章,已清楚顯示控方會依賴該原則;法官陳慶偉亦質疑,辯方如有疑問為何不在案件管理聆訊提出。沈士文指是控方責任,沒預期控方會依賴該原則,遭法官陳慶偉批評他完全錯誤(totally misconceived),並反問:「難道控方每次開案陳詞都要列明依賴的每項原則?」

沈士文重申,根據案例,若控方依賴「共謀者原則」,辯方需知道控方依賴此原則下,針對每名被告的證據。法官李運騰指,本案所有促進串謀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 in furtherance of a conspiracy)均是針對所有共謀者的證據,不論他們於言行作出前或後才加入串謀。沈士文同意,但指控方未必依賴所有證據,不同證據亦可能達致不同結論。Trevor Beel 遂補充,本案或涉多於一個串謀,法官指將會稍後處理。

控罪始於2020七一 官指國安法前言行可證被告思想狀態

大律師馬維騉續指,本案控罪日期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控方似乎沒有指控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前串謀,故被告此前言行不屬串謀一部分。法官李運騰指他完全錯誤(totally misconceived),指所有人都知道《國安法》於7月1日才生效,在此之前被告不可能干犯任何本案的「非法手段」,而本控罪屬橫跨一段時間的「持續罪行(continuous offence)」,《國安法》後原本合法的行為也可變成非法,故控方才以2020年7月1日為控罪開始日期。

惟馬維騉指,《國安法》生效前並不存在本案的非法串謀,故被告此前的言行最多只是推動一個「協議(agreement)」,而非非法的「串謀」。李運騰回應,被告於6月30日或以前的言行,可為本案「謀劃」提供一個背景(setting),及證明被告的思想狀態(state of mind)。馬維騉同意7月1日前的言行可為本案提供背景,但重申不認為能證被告推動串謀。

萬德豪補充,除了共謀者規則外,控方亦可能依賴「巧合(coincidence)」的規則,指涉案行為於相近時間發生,會邀法庭考慮被告犯案不是「純粹巧合」。

需時處理同意事實 押下午開庭

控辯雙方早前未能同意承認事實,萬德豪指今早4時15分收到辯方要求修改承認事實,需時1小時再商討。Trevor Beel 指,由於需時與還柙被告會面,望能下午再繼續。法官終批准休庭至12時。直至近12時,法庭書記指押後至下午2時半。審訊下午續。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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