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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青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官:政府無權阻《國安法》生效、市民遊行徒勞無功

自閉青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官:政府無權阻《國安法》生效、市民遊行徒勞無功

【獨媒報導】去年7.1港島遊行被警方反對,仍有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警方晚上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拘捕多人,包括一名智障及自閉症青年。他否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審訊後今(17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告獲准保釋至明年1月10日判刑。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被告在場穿梭及舉傘,證明非途經市民且有鼓勵作用。辯方稱人群於《國安法》實施首日表達意見,遊行是即興及有迫切性,彭官卻批評說法充斥歪理,因《國安法》由全國人大通過,香港政府立法機關無權更改已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亦無權阻止法律生效,故市民遊行是「徒勞無功的舉動」。彭官又指,政府於2019年公布將撤回修訂條例草案,人群仍有五一訴求,只是舊調重彈及「政治操弄手段」。

辯方指集結是即興及有迫切性 官批評:充斥歪理

報稱外賣員的被告蘇豪傑(25歲),今被裁定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於2020年6月26日警方禁止由徐子見、岑子杰申請於港島一帶的公眾遊行及集會,而辯方爭議當日的集結是即興性、自發性及有迫切性,惟彭官均不同意,並批評辯方的說法充斥歪理。

辯方指人群表達對《國安法》意見 官:港府無權阻止法律

辯方又指,人群是透過多年慣常的七一遊行,於《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表達意見,若延遲表達訴求會變得無用,因此集結是有迫切性。但彭官並不同意,他指迫切性的說法只是煙幕及藉口,目的是繞過警方發出的反對通知。彭官強調,《港區國安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政府亦有刊憲及刊登實施日期,《港區國安法》已成為香港法律,香港政府立法機關沒有權力更改已被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亦無權阻止法律生效。彭官表明,若遊行及集結的目的如辯方指,是表達對《港區國安法》的關注,是「徒勞無功的舉動」,而遊行的舉辦者及參與者亦是對國家制度不認識及不了解。

官指有人舉「光時」橫額 已犯《國安法》

另外,彭官雖然同意辯方指集結不涉暴力,但卻認為有擾亂秩序。他指當日在羅素街的人潮不單在行人路上,更佔據馬路,現場有約500人,亦佔據時代廣場的大銀幕。彭官指人群中有數名蒙面人士穿黑衫黑褲,手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橫額,期間有人舉傘,亦有人做出五一手勢,意思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同時有人帶領高叫「抗爭到底,不畏強權」及「黑警死全家」,其他人則呼應。彭官指,高院原訟庭在唐英傑案已裁定「光時」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案發時遊行人士的行為已違反《港區國安法》。

官:政府已於9月宣布撤回修訂 遊行是了無新意、政治操弄手段

彭官續指,當日有遊行人士做出代表「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五一手勢,但政府在2019年9月4日已正式公布將於10月撤回修訂條例草案,事件已畫上句號,但在相距8至9個月後遊行人士仍有五一訴求,彭官指看不到迫切性及認為訴求過時。而且人群叫「黑警死全家」等,並非訴求或意見表達,他們叫口號明顯詆毀、侮辱及詛咒警員及其家人,只是舊調重彈、了無新意及意義,又批評是「政治操弄手段」。彭官裁定由於遊行並非即興及自發,是由持橫額及帶頭叫口號的人作召集及組織者,他們控制、領導或支配遊行,而遊行是須要向警方申請,因此警方清場是合法。

官:被告不斷穿梭舉傘 證明非途經市民且有鼓勵作用

辯方亦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道自己正在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因警方只在羅素街外舉藍旗及發警告,身在羅素街的被告不會見到及聽到。彭官卻指,被告在羅素街不斷穿梭及停步,數次高舉手持的橙紅色雨傘,這證明被告並非途經的普通市民,而是遊行參與者,被告的行為間接鼓勵他人參與,引起鼓勵作用。

另外,當日羅素街外的街道已駐滿防暴警員,警方用大聲公警告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羅素街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街外有防暴警,亦不可能聽不到廣播,因此從環境證供可顯示被告知道自己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被告稱在行人路走 反映他知道在馬路上走是違法

至於就警方為被告錄取的警誡會面紀錄,彭官指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超過一半陳述與事實不符,片段清晰見到被告站在羅素街馬路上,而非行人路,這反駁被告一連串的說法,包括指自己只是到銅鑼灣行街、只在行人路上走、沒有參與遊行,以及曾坐樓梯玩電話。彭官亦排除被告有其他無辜理由,於見到警方到場時就跑走。

最後,彭官亦不同意辯方指被告因患智障及自閉症而不能理解警員的問題,因被告的答案證明他有理解及分析能力,例如他回答自己在行人路上走,反映被告知道在馬路上行走是違法,故足以證明被告有理解及認知能力,裁定他對自己的行為及周邊環境有所認知。

辯方求情指被告父母離異 他仍沒放棄自己

被告被裁定罪成後,辯方求情指被告於3歲時被診斷出智力問題及自閉症,於6歲時父母離異,母親移至英國居住,被告與父親同住,之後亦有照顧繼母及弟妹。被告於特殊教育學校讀至中四,其後沒有放棄自己,為了自給自足故找到外賣員工作。辯方指,當日沒有暴力發生,被告有做手勢卻沒有叫口號,亦沒有手持橫額,被告對於自己用不恰當方式表達訴求已深感後悔。

彭官最後不接納辯方建議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他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並押後至明年1月10日判刑,以待控辯雙方呈上案例,他強調所有判刑選項均有可能。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外,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件編號:STCC2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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