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5月立法會恢復審議《國歌法》二讀,有人發起「三罷」,29歲建築設計師於銅鑼灣一間酒店外,被搜出藏汽油玻璃樽及40顆喉釘,另在酒店房內搜到未開封酒樽。他否認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審訊後今(2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其中一罪成立,須還柙至4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親友得悉結果後痛哭。法官姚勳智指,被告辯稱看見背囊內有喉釘,為防友人用作示威或非法用途,才主動拿走背囊丢棄,途中卻被截停。姚官斥被告證供明顯充滿矛盾及不合理之處,難以被接納。
被告稱懷疑背包內物品違法故棄掉 官質疑他竟冒險拿走
法官姚勳智裁決引述控方指,被告梁漢滔在 2020年5月28日,離開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尚棧精品酒店房間時,遭警員截停,並在他其背囊及環保袋內搜出3瓶汽油、40顆喉釘、尖咀鉗及噴漆,在房間內亦搜出 10多瓶酒及空樽。控方指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意圖損壞別人財產,包括製作汽油彈或其他非法用途,尤其該段時間在該區已發生多宗示威事件,包括縱火、非法集結及刑毁等。
被告辯稱物品並不屬於他,他只看見背囊内有些喉釘而不知悉內裏其他物品。他當時為了防止其友人作非法或示威時使用,才主動拿走背囊打算丢棄,但卻剛被警方截停。被告亦指房間內的物品並非屬於他的,亦無意圖損壞別人財產。
就首罪,即涉及被告背囊內的喉釘,姚官裁定被告知悉及管有背囊內的物品,並攜帶及離開酒店。從所有環境證供來看,包括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狀況及地區,被告知悉及管有這些物品且攜帶外出,包括汽油、喉釘、鉗和噴漆,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意圖用以摧毁或損壞別人的財產。因此首罪成立。
姚官接納作供警員為誠實可靠,但卻認為被告的證供明顯地充滿矛盾及不合理之處,難以被接納。他指被告聲稱認為背囊內的物品有可疑,但他在有充分的機會下,卻竟從沒打開察看內裏物品是甚麼。另外,被告既然懷疑背囊內有示威物品甚或是違法,但竟仍願意冒違法風險而拿走它。姚官又質疑,被告可直接告知友人其行為對錯,但被告卻在毫不告知對方的情況擅自丟棄其背囊。
官:喉釘具攻擊性、可攻擊他人或刺穿車呔
另外就涉案物品,姚官指明顯地這些膠樽、玻璃樽及鋁罐原先根本不是為了裝載汽油的,但竟被換上了,這毫無疑問是為了掩飾而方便攜帶。他指背囊內更有明顯地經獨特製作而成共40粒喉釘,就算分別拿出來也須小心翼翼免被刺傷。而大量喉釘本身已明顯具攻擊性,包括可用以攻擊他人、放在馬路上妨礙其他人士前進、或用以刺穿車呔對車輛造成破壞,除了用來造成破壞外看不出有何其他實際用途。
酒店房內管酒瓶罪脫 官:未能證被告是共同管有者
就次罪,即酒店房內約13個未開封酒瓶,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這些酒瓶,或被告是共同管有者,因該房間並非以被告名字來租用,且房間在該段時間亦被其他人士使用過,房內更有其他女士用品,而酒瓶上有其他人士的DNA樣本。就意圖而言,單就管有這些酒瓶或空酒瓶,亦難以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指這些酒瓶必然是被告用以損毀別人的財產。因此次罪不成立。
姚官將案押後至4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首罪指報稱設計師的梁漢滔(29歲)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
次罪指被告於同日在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
案件編號:DCCC 37/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