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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男終極上訴得直 未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者 可更改身份證性別

跨男終極上訴得直 未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者 可更改身份證性別

【獨媒報導】兩名自小認定為男性的跨性別人士,因未完成由女轉男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不獲入境處准許將身份證上性別改為男性。兩人認為政策侵犯人權,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他們再申請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6日)裁定上訴得直,換言之未完成完整性別重置的女跨男人士,也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終院強調原本政策有違私隱權,為跨性別人士施加沉重負擔,迫使他們在私隱權被侵犯或接受不必要手術之間作出抉擇。上訴人之一、香港跨性別平權協會主席及創辦人謝浩霖表示,今次結果是「遲來的公義」,因本案從來不應發生。

上訴人為代號 Q 的匿名人士及謝浩霖 Henry。答辯人為人事處登記處處長。上訴人由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鄧鈞堤代表。答辯人由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大律師鄭欣琪代表。

完整手術有風險及產生併發症 對很多人而言無醫學需要

兩名上訴人均是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自年輕時已自我認定為男性,其後接受乳房切除手術及荷爾蒙治療等,獲得男性身體特徵。他們早前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遭拒,理由是未按政策規定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但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涉及具高度侵入性的外科手術,包括切除子宮及卵巢,並構建人造陰莖。終院表示,手術有風險及產生併發症,因此對很多跨性別人士而言沒也醫學需要。

上訴人於是提出司法覆核,理據為人事處登記處處長的決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私隱權,兩人早前向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均駁回其申請,因此他們向終院上訴。

終院:不接受完整手術是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唯一準則

本案爭議點在於,現行政策要求跨性別人士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方可更改身份證的性別,其準則是否相稱;以及政策的社會利益與《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私隱權是否取得合理平衡。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判詞指,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從政策現行的醫學豁免,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政策可見,其他準則顯然可行,而且不會造成行政困難。若採用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以外的準則,處長大可列明何謂可供接納的醫學證明書,以杜絕可疑證明書出現的可能性。

終院:因無受完整手術不准改性別標記,將導致更多尷尬

終院又指,不接受處長須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以避免其他準則可能因跨性別人士的身體外觀與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不一致,所產生的行政問題。終院認為,導致問題的最普遍原因是性別標記與跨性別人士的外表不一致,而非性別標記與他們的生殖部位不一致。

而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純粹因為跨性別人士未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而不准予更改性別標記,反而導致更多混淆或尷尬情形,也令性別標記喪失其識別功能。例如外觀是男性的跨性別男子進入女廁,會令其他女性感到愕然,但若身份證是女性則可以作為證明,避免尷尬或投訴。終院又指,警員在檢查身份證時,若跨性別人士的外觀是男性,而其身份證是女性,會產生尷尬情況,並出現侮辱及侵犯尊嚴及私隱的結果。

終院亦指,有證據表明,一些跨性別者在感到壓力的情況下,而接受完整手術,只為了換一張身份證,以避免經常遭受歧視、羞辱、侵犯其尊嚴及私隱。終院不否認社會在不同範疇就如何適當地對待跨性別人士,確實遇到不少實在及困難的議題,但解決這些困難的辦法一般而言與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無關。

終院批評局方提出的例子不符現實

終院亦不接受答辯方以女跨男過渡時有機會出現逆轉並導致有關跨性別人士懷孕為由,規定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因出現上述情況的風險是微乎其微。終院又批評局方列舉的例子不符現實,亦無說服力,包括稱若在核輻射環境下需要在去污噴水設施脫衣沖洗,將會對職員或當事人造成尷尬,甚至作出投訴。但終院反駁在緊急情況下,當事人的外觀性別與身份證性別標記不一致,已並不重要。

另一終院質疑的例子是涉及紀律部隊的招聘,答辯方指,若申請人的外觀性別與身份證不一致,在體能要求測試上出現困難。但終院反駁,招聘決定是依賴體能測試,並非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

終院:原本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沉重負擔

就政策的社會利益,與上訴人權利之間是否取得合理平衡,終院認為政策確實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沉重負擔,其後果是令上訴人等的人士陷入兩難,他們必須在私隱權被侵犯,或是接受高度侵入性和醫學上不必要的手術,令身體完整權受侵犯,這兩者之間作出抉擇。因此,政策未有在上訴人的權利,與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終院裁定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權利

最後,終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原本的決定。同時宣告該決定和該政策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違反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權利。

上訴人之一、香港跨性別平權協會主席及創辦人謝浩霖

上訴人:勝訴解決燃眉之急,但屬「遲來的公義」

上訴人謝浩霖於庭外手持「勝訴」揮春及「跨性別旗幟」,他表示是次勝訴將解決他因錯誤證件而遇到的燃眉之急,但今次的結果是「遲來的公義」(delayed justice),是「慘勝」,因這宗案件從來不應該發生。

上訴人要求政府為性別承認立法

他又指,很多跨性別朋友都不希望會再因身份證被出櫃、被拒絕入境回到香港這個家,被剝奪與異性結婚及成家的權利,在生活中處處尊嚴受損。他要求入境處馬上採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新政策,並為性別承認立法。

他表示將會與其跨男友人慶祝是次勝訴,亦終於可前往一直因身份證性別而避開進入的體育設施。他最後指,今日的勝訴只是階段性勝利,離跨性別平權仍然路遠,但會繼續打拼,相信有日會迎來彩虹。

《獨媒》已就事件向當局查詢,惟截稿前未獲回覆。

案件編號:FACV 8、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