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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西灣河堵路 25歲青年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成 囚6個月

11.13西灣河堵路 25歲青年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成 囚6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11月網民一連數日發起「三罷」,25歲青年被指手持磚頭站在西灣河電車路軌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今(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處監禁6個月。裁判官王證瑜指,雖然被告還柙期間撰寫的求情信可顯示真誠悔意,可惜他的「後悔來得比較遲」,不能作出任何刑期上的扣減。

劉志健(25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地鐵站B出口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同案另一被告梁永誠(18歲)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王證瑜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整體上正面,他在還柙期間額外撰寫一封求情信,承認參與案發時的示威及罪責,還柙後始知道自己行為的嚴重法律後果,對違法行為有深刻的反省,對自己令到父母失望痛心感到難過。

王官形容,此封是「法庭少見,好顯示到真誠悔意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示「時刻自責、悔過,個人的不自律令親友擔心難過」,但他不打算藉詞推搪,社會風氣並不是作案的藉口,他明白自己的行為會鼓勵別人參與非法示威,耗費警方人手和資源。

王官指,被告有深刻反省是很難得,可惜的是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你的後悔來得比較遲」,法庭不會作出刑期扣減,即時監禁是不可避免。

刑期長短方面,王官考慮案發位置在於一個地鐵站外的十字路口,為主要車路,聚集的示威者有50人,他們的行為包括叫囂、用鐳射筆照射警方,以磚頭、雜物和欄杆堵路,警方警告下依然拒絕離開,被告更身穿典型示威者的衣著和裝備,手執磚頭,因此非法集結罪以監禁6個月為起點,使用蒙面物品罪則以2星期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王官指,被告沒有任何個人情況可構成減刑理由,故最終刑期為6個月。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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