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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涉搶槍 被控暴動及企圖管槍械共5罪 控方為作供警申匿名令獲批

18歲男生涉搶槍 被控暴動及企圖管槍械共5罪 控方為作供警申匿名令獲批

【獨媒報導】前年12月28日,有人發起「北區和你Shop」行動,要求政府正視水貨客問題。一名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遭制服時涉企圖搶去警員雷明登槍,被控暴動等5罪,今(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暴動、襲警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惟承認2項拒捕罪。控方為一名作供警員向法庭申請匿名令,改為以「警員X」代替,控方解釋因警員及其家人曾被起底。惟辯方卻反對,並指該名警員是因過往在其他案件作供時,法庭對其證供的誠信有衡量,才導致今次要申請匿名令,並強調法庭需考慮司法的公開公義,最後法官批准控方的匿名令申請。

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的被告陳鎮顯,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20614。他另被指同日在上水廣場2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警用散彈槍;以及抗拒警員24201。

辯方反對匿名令 指警過往作供誠信受法庭衡量

控方外判大律師馬藻玉為其中一名作供警員向法庭申請匿名令,改為以「警員X」代替,並申請禁止披露身分令,控方解釋因警員及其家人曾被起底。惟辯方卻反對,並指該名警員是因過往在其他案件作供時,被法庭對其證供的誠信衡量,才導致今次要申請匿名令。辯方強調法庭需考慮司法的公開公義、傳媒報導權及公眾知情權等。最後法官姚勳智批准匿名令及禁止披露身分令的申請。

途人拍照後被要求刪相 及後遭拳打腳踢

控方的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下午5時半,一群50人在上水廣場行人天橋外聚集,部分人穿黑衣及戴口罩,期間有人向途人滋擾,包括以粗口辱罵、推撞及檢查途人手機。當時身穿黑色連帽外套、牛仔褲、紅白黑色波鞋的被告已在現場。

就暴動罪,約下午5時40分,控方第一證人李酉華放工歸家時經過天橋,他見約50人在天橋聚集,部分人戴口罩,他們叫口號及阻礙行人走路。他出於好奇用手提電話拍攝情況,旋即被人群包圍及要求刪相,被告在人群中打開啡色雨傘遮擋。被告一度用手箍證人頸部。證人的電話其後被人搶走,以及被多於3人拳打腳踢倒地,及後警方到場人群四散。證人被送往北區醫院治療,其額頭擦傷及背部觸痛。

被告被指推警員心口

就襲警罪,警員20614(控方第二證人)及警員X(控方第三證人)到場,他們見戴着黑色面巾、手持雨傘的被告與其他人逃走,於是大叫「警察咪走」,警員追截被告不果,期間被告將雨傘丟地。

當追逐至商場門外,警員X用手搭被告肩膊圖將他截停,惟被告反抗,警員20614逐上前協助,他卻遭被告用手推胸口導致失平衡後退1米及胸口疼痛。警員X於是上前制服被告,但被告亦推其心口及跑入商場。

被告涉搶警雷明登槍並拉扳機

就兩項拒捕罪及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被告涉跑入商場後脫下外套並露出紅色T恤,他跑進已休息的 Swarovski 櫃位躲在櫃枱底不果,被剛才追捕的兩名警員截停。被告即用力掙扎,由於被告強壯健碩、孔武有力,因此警員20614的防暴頭盔遭被告用手撞擊損壞。

當被告與警員20614糾纏期間,被告將頭沖向警員20614腋下,用手捉着警員X的雷明登槍柄,並用力搶奪,警員X大聲喝令被告放手,惟被告卻將左手食指扣入槍的扳機位,警員X見被告連續拉了3下扳機,但由槍鎖上保險掣及未上膛,被告未能成功開槍。警員X最後用警棍打被告左手臂3下他才放手。

警員24201(控方第四證人)最後將被告壓地及警告,被告捉住其警棍,警員20614則協助搶回警棍,三人爭持警棍十數秒,直至另一警員施放胡椒噴劑,被告才鬆手。

兩名警員送院治療,警員20614右肋骨輕微觸痛,警員X則胸口觸痛,兩人均為胸壁挫傷。

就被告承認的2項拒捕罪,被告同意案情後,姚官裁定兩罪成立。

片見證人被包圍 一度稱:「我喺香港出生㗎」

控方證人李酉華今作供,他指當日收工回家走至案發天橋,期間與家人Wechat視頻,見天橋上有約50至100人。片中見有人稱:「望乜X嘢呀,死返屋企啦!」,亦有人稱:「多謝支持香港獨立!」、「有人影相呀!Del啦!」、「返大陸啦!」。

李稱見到情況後將電話反轉讓家人看一看畫面,突然有女子撞向他大呼「非禮」,亦有人要求他刪相。他指混亂中有人搶其電話,並遭箍頸、打頭5至6下及摑面。後來李被推落地,亦遭拳打腳踢。李指耳朵及嘴唇流血,到醫院求診後不獲發病假,但他翌日沒有上班。

案件編號:DCCC 63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