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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學生被制服時涉搶槍 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槍械等罪成 判囚4年9個月

19歲男學生被制服時涉搶槍 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槍械等罪成 判囚4年9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12月28日,有人發起「北區和你Shop」行動,一名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遭制服時涉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被控暴動等5罪。被告承認兩項拒捕罪,經審訊後,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亦成立,襲警罪則不成立。被告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法官姚勳智指,被告完全罔顧法紀,隨意傷及無辜途人,他亦為前線角色,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姚官亦指被告被制服時激烈反抗,曾拿着警員長槍的槍柄,更用手指扣入扳機扳下3次,其行為魯莽,不顧他人安危。旁聽人士聞判後嘩然,並斥:「721都無判咁重啦!」庭外有人相擁痛哭。

官:被告行為完全罔顧法紀、傷及無辜途人

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的被告陳鎮顯,早前承認兩項拒捕罪,至於否認的3罪中,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立,只有襲警罪不成立,合共4罪成。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就暴動罪,本案的暴動沒有預謀,案發涉及十多人,為時十多分鐘,期間有人辱罵及推撞途人,更要求檢查途人手機。被指拍照的受害人李先生當時被多人包圍及毆打,被告是最先包圍受害人及對其箍頸,其他人則用傘遮擋,可幸受害人沒有永久性傷害。姚官批評被告行為完全罔顧法紀,隨意傷及無辜途人,若非警員及時到場受害人會遭受更嚴重傷害。

姚官續指,一般暴動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本案中被告為主動的前線角色,對受害人使用暴力,甚至可判4年半,但考慮到被告於案發時只有16歲,襲擊時沒有使用武器,故就暴動罪判4年3個月。

官:被告搶槍更扣板機,行為魯莽不顧他人安危

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姚官指案發時場面混亂,被告激烈反抗,曾拿着警員長槍的槍柄,更用手指扣入扳機位置,並扳下3次,若非槍沒有上膛,後果不堪設想。姚官批評被告行為魯莽,不顧其他人安危。最後以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判2年半。

至於被告承認的兩項拒捕罪,被告激烈反抗,並撞毀警員的頭盔,因此兩罪各判囚1個月。

姚官表明,4罪的整體刑期隨時達5年半,因此教導所及其他非監禁性刑罰並不適合,而被告年輕並非有力的減刑因素,惟被告重犯機會輕微,最後除暴動罪外,其餘3罪同期執行,而3罪中的半年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共囚4年9個月。

求情指被告患過度活躍症及發展遲緩 仍無放棄讀書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自小患過度活躍症及語言和肌肉發展遲緩問題,但被告沒有放棄,仍繼續努力讀書。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指,自己的行為未經深思熟慮,因衝動魯莽犯案,並向所有受影響的人致歉。其父母及朋友的求情信則形容被告待人真誠、關心他人。

辯方:被告觸碰到散彈槍時無刻意瞄向人

至於被告的背景報告中提到,他在案發後已承受巨大代價,需面對嚴苛懲罰,辯方希望被告能盡早服刑完畢重返校園生活。另外,辯方指正在英國讀書的被告若非於假期回港,根本不會發生本案。而且本案並非預謀,案中受害人只是在被襲期間遺失電話,並無永久性傷害。被告觸碰到警員的散彈槍時亦無刻意瞄向任何人,與其他搶槍行為截然不同。

被告陳鎮顯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20614。他另被指同日在上水廣場2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警用散彈槍;以及抗拒警員24201。

案件編號:DCCC 6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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