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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女被指拋磚堵路 官懷疑警長跟蹤認人失誤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3少女被指拋磚堵路 官懷疑警長跟蹤認人失誤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獨媒報導)前年10月7日,示威者在紅磡一帶堵路,便衣警署警長在場實地觀察,目睹3名少女將磚頭拋擲在馬路上,當眾人四散後,警長稱繼續尾隨3人並當場作出拘捕。裁判官鄭念慈指,由於警長所供稱的衣著特徵包括鞋和帽,與3名女被告的被捕時的衣著有出入,懷疑警長在觀察和尾隨過程中出現失誤,因此無法肯定3名女被告就是較早前參與堵路的少女,裁定她們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被告為:凌嘉慧(18歲)、柯善維(18歲)和何紫瑩(20歲),她們否認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身穿便衣的警署警長盧卓康到達黃埔商場觀察,目睹多人聚集,之後前往地面,於是尾隨繼續觀察。到達地面後,他見到約200至300人聚集,當中有人叫口號和堵路。期間他目睹3名少女一同行動,將磚頭拋擲在馬路上,其中一人協助加固鐵馬路障。過了一段時間後,警察到場驅散,聚集人士四散至民兆街和民泰街。警長稱一直尾隨3名少女,直至總督察到場後,便向他指出她們的位置,遂連同一名女警作出拘捕。被捕者為本案的3名被告。

裁判官鄭念慈指出,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警長的辨認是否正確,尾隨3名少女時有否「跟甩」、「跟錯」或「認錯人」的情況。他接納警長是誠實的證人,相信有3名少女曾拋擲磚塊落馬路和其中一人以鐵馬築路障是確實發生,可是當警察到場後,人群有四散情況,當日有大量人群聚集,令警長觀察更加困難、增加認錯人的機會。

鄭官指,警長曾形容3名少女一同行事且3人皆穿著波鞋,但是3名被告被捕後,在警署所拍攝的衣著照片,則顯示第二被告柯善維所穿著的是一對涼鞋。此外,警長亦指其中一名少女頭戴cap帽,可是3名被告被捕時,沒有任何一人是戴cap帽,惟警長說不出少女在哪一個階段脫去cap帽。鄭官表示,以上兩項錯誤使他懷疑警長尾隨過程中是否出現失誤,或是記錯了某一些事項。

鄭官最後表示,相信警長已盡力說出當日情況,但不能肯定警長向總督察指出的3名被告,是否就是較早前參與堵路的3名少女,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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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凌嘉慧

聞判後,凌嘉慧隨即轉身,向旁聽席上的親友兩度鞠躬以表謝意。她在庭外表示,等待裁決前的心情沒有太大起伏,因為「都預咗」會入獄,最終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但稍後仍然需要上課、做功課和project,這段時間亦感謝家人和朋友的關心。

案件編號:KCCC11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