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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大生涉感激梁健輝認煽惑傷警 求情稱涉「特殊情況」 官:法庭不因身分而有差別對待

4港大生涉感激梁健輝認煽惑傷警 求情稱涉「特殊情況」 官:法庭不因身分而有差別對待

【獨媒報導】4名港大生被指於2021年7月的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早前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今(14日)於區域法院求情。辯方求情提及,涉案會議片段於翌日已移除,觀看次數僅百多次,無預期會對公眾造成如此大影響;另指被告事後公開道歉和主動撤回議案為有力求情因素,法官同意。

對有被告求情稱本案涉「特殊情況」,法官反問是否那些並非這麼有天賦的人就應受到差別對待,又提到終審法院上的正義女神像之所以戴着眼罩,「因為所有人都是平等!法庭不會考慮他們的身分!」。由於首被告代表大律師未能到庭,案件押至下周三(20日)繼續求情,法官另批評辯方就「認罪協商」的說法出錯,要求提交相關案例及陳詞。

資深大律師夏偉志續缺席 張敬生押下周三求情

4名被告依次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現年21歲,下同)、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22歲)、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20歲),及文學院學生會前代表容頌禧(21歲)。他們早前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案件由法官謝沈智慧處理,控方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4名被告本周一(11日)認罪時,原代表首被告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夏偉志因身體不適缺席,大律師梁麗幗申請押後至今求情,獲法官批准。夏偉志今仍缺席,謝沈智慧批准將張敬生的求情押至下周三(20日),但指若夏偉志屆時仍未能出庭,仍會進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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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皓

被告於首次審前覆核改認罪 官不接納可獲三分一認罪扣減

代表次被告郭永皓的大律師陳國維表示,最強的求情理由為被告認罪,而由於被告在更換律師團隊及與控方有認罪協商(plea bargain)後,才更改答辯意向為承認交替控罪,法庭有酌情權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

惟法官不同意,指郭是在第一次審前覆核才認罪,而根據上訴庭在「吳文南案」的指引,若被告在定下審期後、開審前認罪,最多僅可獲四分一扣減,之後再考慮有否額外扣減。法官強調辯方不能要求她偏離指引,除非有其他強而有力的理由。

法官又指,因為郭永皓在第一次審前覆核更改答辯意向和律師團隊,法庭才要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花費額外時間和納稅人金錢。辯方則回應,無意要求法庭偏離上訴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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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林丞亨

辯方指本案與被告性格不符 官一度稱判刑要一視同仁

代表第三被告杜林丞亨的大律師關文渭,書面陳詞提到本案涉及特殊(exceptional)情況,包括杜林丞亨卓越的背景,惟謝沈智慧說:「你們全都表示這些是特殊情況,所以那些沒那麼幸運、出生時並非這麼有天賦的人,就應該受到差別對待?(so people who are less fortunate, if they are born to be not so gifted, then they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又提到終審法院上的正義女神像之所以戴着眼罩,「因為所有人都是平等!法庭不會考慮他們的身分!(Because everyone is equal! The court doesn’t look at who they are!)」

關文渭指這並非其意圖,他只是想帶出杜林有良好品格,而本案完全與其性格不符(out of character),又指法庭上會看到「好人的最壞一面」和「壞人的最好一面」,本案被告屬於前者,法官接納。法官又指,求情信提到要給予被告更生機會,但判刑亦要考慮阻嚇性和懲罰;關文渭同意,表示判處短期監禁已足以向受傷警員和其家人作出補償。

此外,關文渭亦指涉案會議透過港大校園電視在YouTube直播,但翌日保安局發聲明譴責後已移除,兩日觀看次數僅為122次。

辯方指無預期獲傳媒廣泛報導、對公眾造成大影響

謝沈智慧其後主動提到,「所有人都告訴我不要毀了被告的前途,但誰毀了他們的前途?為何他們會在我席前?」,並指第四被告容頌禧的書面陳詞提到他原本有很光明的前途,反問:「誰導致他前途盡毀?」代表容的大律師邱治瑋承認,無爭議是由容造成。

邱治瑋續求情指,容的言論無引起非法行為,雖不是減刑因素,但亦非加刑因素。邱亦提到容無意圖將會議廣播,惟法官質疑,容實清楚知道每個會議均會被直播,而將片段放上YouTube,「人人都知道世界上所有人如果想看,也可以看到」。邱同意,但強調容無意對公眾造成如此大的影響,亦無想過會有這麼多媒體報導。邱亦補充,容於7月10日已申請辭去文學院學生會職務,最終獲得通過,意味他亦辭去評議會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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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頌禧

官一度稱對向被告判刑感非常難過

邱亦同意,被告於第二次審前覆核才改為認罪,僅可獲五分一至四分一的認罪扣減,但望法庭可考慮其他減刑因素。法官表示會考慮,並提到「對於要將被告判刑,我感到非常難過,因為他們是有光明前途的年輕人。(I’m very sad that I’m going to be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because they are bright young man)」。

辯方稱被告主動撤回議案 官同意屬求情因素

而就郭永皓於7月9日凌晨召開記者會,提到撤回涉案議案,法官關注評議會主席張敬生當時不在場,評議會當時是否已通過撤回,及郭是以什麼身分召開記招等。代表郭的大律師陳國維指,郭永皓是以學生會會長身分召開記招,他當時就事件致歉,議案也於翌日的會議通過撤回。

陳國維續指,被告主動撤回議案可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法官同意,指雖然沒有如《國安法》般寫明自動放棄犯罪可減輕處罰,但亦是求情因素之一。

官批辯方「認罪協商」說法錯誤 要求提交案例及陳詞解釋

此外,就辯方稱本案答辯是「認罪協商」,法官亦不同意,指若被告被控兩罪,經協商後承認一罪、另一罪則存檔法庭,才屬「認罪協商」;但本案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交替控罪」,與主要控罪「宣揚恐怖主義」不能同時存在,若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則另一罪必須被撤銷。

辯方回應,控方不一定會接受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可能會堅持起訴被告主要控罪。惟法官強調本案以「交替控罪」程序處理,質疑控方是否能拒絕接受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並繼續起訴主要控罪,要求辯方就此提交案例和陳詞;又指所有文件均要求她將「宣揚恐怖主義罪」存檔法庭,但事實上該罪應被撤銷,批評做法全盤錯誤。

官續斥控方案情撮要文法錯誤、從未遇過讀出案情後控方再交修訂版

另外,法官周一讀出案情撮要時,曾數度批評控方有很多文法錯誤,無法理解也無從修改。控方新呈上修訂案情撮要,指修改了一兩處,亦獲辯方同意。法官今於辯方求情前,提高聲線不滿謂,被告已按她庭上讀出的案情撮要認罪,現時控方卻提交修訂案情,「你覺得我要怎樣?」、「你不能這樣改案情撮要!」。法官又大聲說:「我告訴你,你的案情無藥可救!(Your summary of fact is beyond help!)」,並着控方不要嘗試在同一句說很多事,指這令語句無法理解和冗長晦澀。

法官又問她是否要再讀出修訂案情撮要,張卓勤說不用、辯方亦沒有要求。法官續嚴厲稱:「我不會用你的修訂案情」,而是會在裁決理由重組(rephrase)整份案情撮要;又指辯方或同意修訂,但法庭程序不是這樣,強調案情撮要須被讀出,亦是定罪基礎。法官形容,控方在讀出案情後再提交新的案情撮要是不尋常(extraordinary),「我的職業生涯從未遇過」,又高聲說:「我拒絕讓它在我的判詞出現!」、「如果我要寫那樣的字句,令人尷尬!(embarassing)」

案件押至下周三(20日)續求情,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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