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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大生涉感激梁健輝還柙10.30判刑 官批利用學生會表達個人看法屬「公器私用」、濫用權力

4港大生涉感激梁健輝還柙10.30判刑 官批利用學生會表達個人看法屬「公器私用」、濫用權力

4名港大生被指於2021年7月的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早前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今(20日)續於區域法院求情。時任評議會主席張敬生的代表大狀指,張承認行為愚蠢,深感後悔,亦無於個人平台發文煽惑他人行動,惟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以學生會名義行事,「不正是加刑因素嗎?」;又批評被告濫用權力和選民信任,利用學生會表達個人看法,是「公器私用」。

對辯方稱被告曾還柙逾一個月已受折磨,法官指並非求情因素,反問「不是他造成自己的不幸嗎?」;又指被告於當局發聲明譴責後才撤回議案,會限制減刑幅度。就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為張撰寫的求情信,法官則引其教授席捐款人指,人權很重要,但負責任地行使該權利同樣重要。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判刑,眾被告保釋遭撤銷,須即時還柙,步入囚室前向親友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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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敬生

首被告大狀續缺席 改由資深大狀彭耀鴻代表

4名被告依次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現年21歲,下同)、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22歲)、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20歲),及文學院學生會前代表容頌禧(21歲)。他們早前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們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

案件由法官謝沈智慧處理,控方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案件今早10時半開庭,早上約9時40分,區域法院外已有數十人到場送別被告,與他們相擁、交談和合照。

4名被告上周一(11日)認罪時,原代表首被告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夏偉志因身體不適缺席,大律師梁麗幗申請押後至上周四(14日)求情,惟夏偉志仍缺席,續押後至今求情。惟夏偉志今仍缺席,張敬生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

辯方求情指被告感後悔、案發後辭任評議會主席

彭耀鴻求情指,張出身卑微,但仍成功考進港大就讀政治學與法學雙學位,取得優異成績;張也有服務社會,曾於早前颱風前協助居於大澳的長者疏散。彭同意本案罪行嚴重,但張無逃避,亦認罪承擔責任,惟法官謝沈智慧兩度提高聲線反問:「真的嗎?(Really?)」

就次被告郭永皓於7月9日凌晨開記招道歉和辭職,並指評議會會撤回議案,張敬生不在場。彭解釋,雖然張當時也想與所有人一同請辭,但作為評議會主席的他尚要召開會議正式撤回議案,故需保持中立;又指他出於責任,之後有協助處理評議會的交接事宜,他最終也有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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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法律學院院長撰求情信 官:負責任行使人權屬重要

彭又強調,張案發後已進行反省,知道自己行為錯誤,感真誠後悔和致歉,明白暴力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其中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為張撰求情信,法官即指,傅華伶是陳志海基金(人權與責任)講席教授,而捐款人陳志海曾提及,人權很重要,但負責任地行使該些權利同樣重要,該基金是鼓勵負責任地行使人權。彭同意,指張正為其行為負責。

辯方稱非於個人平台煽惑 官:以學生會名義行事為加刑因素

彭耀鴻又指,雖然涉案會議透過校園電視直播,但觀看次數不高。惟法官強調,被告清楚知道會議片段會被上載和觀看。彭續指被告沒有預謀,惟法官高聲反問:「不是嗎?(Was it not?)」指張於會議前數天已發出通知。

彭回應,張並非於個人社交平台發文煽惑他人行動,惟法官再反駁,被告以學生會名義、以正式的渠道(formal way)行事,「不正正是加刑因素嗎?」,指他們理應是受過教育的精英。彭回應,張同意其行為愚蠢、不負責任、無經深思熟慮,惟法官即指,這並非他在警誡會面的說法,指張在會面中指責第二至四被告,又指不是自己召開會議、於會議出出入入,不知道投票結果。

辯方稱集體請辭前曾召非正式會議 官一度質疑決定「越權」

彭其後翻查相關會面謄本,澄清張當時是指自己沒有召開涉案評議會會議翌日所舉行的非正式會議。彭又確認,張當時沒有以個人身分道歉,但港大學生會有發出道歉信,張作為一分子亦因此有參與。

法官質疑,學生會有其章程,應由正式召開的會議做決定,反問辯方是否指被告越過章程草擬該封道歉信;又質疑張是唯一可召開會議的人,如沒有召開會議,如何能以學生會名義道歉。彭重申,該會議是非正式會議,法官即指這是「越權(ultra vires)」。彭回應他只欲就錄影會面內容澄清。

辯方稱還柙逾一個月已受折磨 官指非求情因素、不幸由被告造成

彭耀鴻又指,本案情況特殊,被告案發後公開撤回議案是求情因素。惟法官質疑根據案例,若在公眾強烈抗議(public outcry)後才撤回,會限制減刑幅度,而本案被告正是在政府和港大發聲明後才撤回議案。彭則強調,被告於會議後短短兩日撤回議案和承認錯誤,令本案嚴重程度減弱。

彭又提到,判刑除阻嚇性外,亦應有更生元素,又一度指被告被捕後曾還柙逾一個月,已受到折磨(suffer)。法官即反問:「不是他造成自己的不幸嗎?(Isn’t he the author of his own misfortune?)」,並舉例如她是一名劫匪,攀上高樓後跌倒,餘生都備受折磨,並非求情因素。彭同意,指張已受到懲罰,亦無疑將會受到進一步懲罰。

官批被告濫用選民信任、公器私用

彭求情時又強調,所有人均非完美,而大學是讓人學習成為大人的地方,過程少不免會犯錯,該些錯誤原僅局限於相對安全的大學環境,只是在本案被放大。不過法官指,被告觸犯會伴隨他們餘生的刑事罪行,更選擇將錯誤放上國際舞台,將錯誤放大;又批評被告濫用作為學生會成員的權力和選民的信任,利用學生會表達對事情的個人看法(using the Student Union to express their private views of what happened),「it’s 公器私用」。

彭指當時社會情緒高漲,被告應更好控制其情緒,法官則指被告作為大學生,理應有分析思考的能力,雖然她同意「人非聖賢,誰能無過」(to err is human),但強調不是所有人都會觸犯刑事罪行,「尤其是一個法律學生」。

官稱煽惑傷人最高刑期較宣揚恐怖主義更重 被告承認較嚴重罪行

此外,法官早前要求辯方釐清部分法律觀點,辯方提交聯合法律陳詞。其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就16至20歲被告,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否則不得判處監禁,但附表3列出的「例外罪行」則不適用。辯方爭議,雖涉案蓄意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屬列明的「例外罪行」,但「煽惑」則不屬例外罪行,故本案控罪亦不屬例外罪行。惟法官不同意,指單是「煽惑」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罪行,而被告最終亦是被《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所定罪。

而就辯方提到本案答辯是「認罪協商(plea bargain)」,指被告被控「宣揚恐怖主義」罪,經協商後承認較輕(lesser charge)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指「宣揚恐怖主義」罪最高刑期10年,但「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被告實承認了較嚴重的罪行(編按:本案在區院審理,最高刑期為7年),辯方指被告承認較輕的罪行是不正確。

法官又指,辯方援引的案例與本案有明顯不同、亦無約束力,如案例只有一個人開設Telegram頻道,但本案有數名被告共同犯案,是加刑因素;又如案例指被告於個人Facebook或Instagram發文,但本案涉及正式的會議。法官強調,每宗案件案情不同,辯方無法預計刑期。

法官質疑被告無一早進行認罪協商 便須承受決定後果

《國安法》列明,「宣揚恐怖主義罪」若情節嚴重,須判5至10年監禁;其他情形則判刑5年以下。法官續指,假設辯方預計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較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為低,他們大可更早進行認罪協商;即使控方拒絕接受,而被告終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成,也可享有一早認罪的三分一扣減,而非現時於定下審期後、開審前認罪,根據案例最多僅可獲四分一扣減。

對辯方指法庭有酌情權給予多於四分一扣減,彭耀鴻亦稱起初被告就答辯有不確定性,法官指明白他們當時想待呂世瑜案就國安法罪行刑期下限的上訴結果,才決定答辯立場,但不代表因有這宗上訴案件,他們就可時光倒流(turn back the clock)享有最大的認罪折扣,強調「他們要承受策略性決定的後果」、「某人是時候明白其行為會帶來後果」。

法官又指,呂世瑜案事實上對被告沒有影響,因明顯地「宣揚恐怖主義」罪有5年的刑期下限,而法庭就「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則有迴旋餘地(room for manoeuvre),重申被告可一早進行認罪協商;又指若每人都想等待結果才決定是否認罪,「會造成徹底的混亂,令判刑指引淪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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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郭永皓、杜林丞亨

辯方透露次被告原擬認宣揚恐怖主義、呂世瑜案裁決後擬改認煽惑傷人

法官亦特別提到,次被告郭永皓起初擬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但在首次審前覆核前一天才更改意向和法律團隊,不認為可因此給予他額外扣減。代表郭的大律師陳國維表示,不再以此為減刑理由;並解釋郭起初擬認「宣揚恐怖主義罪」,因未有考慮刑期下限,但因呂世瑜案終極上訴,裁定即使認罪亦不能扣減至低於刑期下限,郭遂更換律師團隊,並提出欲就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與控方進行認罪協商。

另外,法官在辯方求情期間,突然大聲指有旁聽人士使用電話,並指整個法院大樓均指示旁聽人士電話關機,着3人立即交出電話。保安上前收走電話,3人於散庭後才取回。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判刑,眾被告保釋遭撤銷,須即時還柙。被告步入囚室前向親友揮手,張敬生一度笑着向一名朋友說:「努力讀書!」

案件編號:DCCC 9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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