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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感激梁健輝 4港大生認煽惑傷警判囚兩年 求情稱「無法違心說警察全無濫權」

涉感激梁健輝  4港大生認煽惑傷警判囚兩年 求情稱「無法違心說警察全無濫權」

(獨媒報導)4名港大生被指於2021年7月的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早前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還柙至今(3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案件性質嚴重,4人有預謀共同犯案、各有角色,作為受過教育的精英、年輕人的榜樣,以評議會的最正式渠道作出煽惑,美化暴力,引起傳媒廣泛報導及國際關注,是濫用權力和「公器私用」,公然挑戰法律。不過考慮被告年輕和撤回議案等減刑4個月,判囚兩年。

法官判刑時亦批評,被告於引起社會公憤後始撤回議案,悔意非常膚淺,又質疑張敬生和郭永皓的悔意,指張推說自己「中立」、將責任推向其他被告;郭的求情信則提到即使兩年已過,「我也無法違心地說,我突然由當初討厭警察變得十分支持警察;我也無法違心地說,警察完全沒有濫捕濫權,責任存(全)在示威者一方」。法官認為,除非郭親眼目睹,否則不會知道拘捕背後的完整情況,又指按法庭經驗,警察只有在反覆嘗試說服示威者失敗時,才會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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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林丞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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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左)郭永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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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張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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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容頌禧

4被告認煽惑蓄意傷人 宣揚恐怖主義罪獲撤

4名被告依次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現年21歲,下同)、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22歲)、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20歲),及文學院學生會前代表容頌禧(21歲)。

他們早前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們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至於「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

4人還柙至今逾1個月,身穿裇衫和西裝步入法庭,向親友微笑和點頭示意。4人散庭時向旁聽席揮手,張敬生舉高手喊:「睇住我阿爸,等我返屋企食飯呀!」、「加油呀!」

官批張敬生對事件有預設立場、卻躲在「中立」背後卸責他人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前先指出部分被告陳詞的錯誤。就張敬生指他只是履行主席「中立」的職責主持會議和讀出議案,法官不接納,指張擬定的會議議程首個項目就是「討論梁健輝之死」,顯示此議程在張眼中的重要性;法官又引述學生會會章,指明顯地上述議程與學生會利益及與大學溝通無關,不屬評議會功能及事務,明顯涉案會議是由張策劃(engineered),為美化事件提供平台。

法官續指,即使張沒有動議及和議議案,但於會議一開始邀請全體評議員起立,「為於2021年7月1日為香港犧牲的梁健輝先生默哀一分鐘」,又望各評議員「節哀」、指會嘗試將對梁的尊敬之情轉達予梁家,可見張對事件有預設立場,根本不是中立。法官又指,梁健輝使用危險的武器襲警,行為極度暴力和冷血,案發時警方未公布調查結果,張亦未知道梁刺警再自殺的原因、甚至不清楚他是否精神病患,根本無討論的基礎。

就辯方稱張誤以為他無權駁回動議,法官指根據會章,張有權阻止不恰當的討論,而張曾這樣做,明顯清楚其權力。法官不止一次批評,張實嘗試躲在(hide behind)作為主席的「中立性」原則背後,逃避責任並怪責其他被告。

官:郭永皓及杜林丞亨事前明顯與張敬生有協議動議及和議

就郭永皓稱起初拒就梁健輝之死召評議會會議,但受游說後提出動議,法官認為若他不同意則不會出席會議和作出動議,而張敬生讀出議程後便立即邀請郭永皓發言,明顯二人事前就郭作出動議有協議。

就杜林丞亨,辯方求情稱他無要求召開會議,只是在會上聽到其他人發言才決定和議,並由張邀請發言,期間無提倡暴力。惟法官指,杜林是議案的和議者,籲大家記得「梁烈士」的犧牲,明顯美化事件,又認為張敬生知道杜林會和議,二人明顯事前有協議。

官指被告有預謀共同犯案、以最正式渠道作煽惑

法官續指,本案案情嚴重,加刑因素包括被告非單獨行事,而是共同犯案。法官亦不同意被告角色有明顯不同,指他們各有角色,分別負責召開會議,及進行動議、和議和發表評論,若缺少一人,議案永遠不會通過或有相同效果。

法官又指,被告事前已擬定議程,顯示案件有預謀、非一時衝動;而被告非普通市民在個人社交平台犯案,而是選擇以學生會評議會這個最為正式的渠道煽惑他人,該決議被視為代表所有學生,因而顯得可信。

官批被告公器私用、公然挑戰法律、引國際關注

法官又批評,決議內容不屬評議會功能和事務,被告是濫用權力、「公器私用」;而被告明知會議過程會被攝錄、並公開向本地和國際公眾傳播,引起傳媒廣泛報導和國際關注,亦是加刑因素。

法官又指,被告明知當局斥梁健輝是「孤狼式恐怖襲擊」、並相信所有悼念行為會被視為非法,仍通過決議並直播會議,是「公然挑戰法律(open defiance of law)」;而港大學生被視為受過教育的精英,過往很多參與暴動的年輕人會視這些學生領袖為榜樣,他們美化事件會煽惑他人襲警。

官:被告臨開審前才認罪 僅給予20%扣減

就求情因素,辯方提到被告因考慮呂世瑜案的結果,而延至開審前才認罪,望能獲得比案例訂明的25%折扣更多的認罪扣減。惟法官不同意,指被告大可一早認罪,他們沒有這樣做便要承受其選擇的後果,又批評被告於審訊準備大部分已完成、納稅人金錢已耗費後才認罪,只會給予20%扣減。法官又透露,被告初期曾提出「簽保守行為」遭控方拒絕,形容要求是「完全不切實際」。

官:被告於引起社會公憤後始撤議案、悔意非常膚淺

就各被告的背景,法官同意4人均為優異的學生,有良好背景和光明前途,但指好學生並非求情因素,被告不能因其教育背景而獲得優待,而家人、受社會環境影響等亦非有效求情因素。法官又指,被告案發時18至21歲,他們雖然年輕但不是極度年輕,且非常聰明和有批判思考能力,而他們選擇以最公開和正式的渠道美化事件,年輕不構成強力求情因素。

至於第二至四被告於案發後召記招道歉和辭職,涉案決議亦被撤回,張敬生其後也辭職。不過法官認為,這些舉動均是在動議引起社會公憤(public outcry)、政府和港大發聲明譴責後才發生,被告因或要負刑事責任和受大學處分,受到壓力才這樣做,他們的悔意非常膚淺(shallow),亦對減輕已造成的傷害作用不大。

官質疑張敬生及郭永皓悔意 引郭求情稱無法違心說警察無濫權

就辯方稱各被告非常後悔,法官也不同意,他質疑張敬生和郭永皓的悔意,指張從來沒有道歉和出席記招,一直躲在主席的「中立性」原則背後怪罪他人。

至於郭永皓,法官引其求情信提到自社會事件以來,很多市民因警察「濫暴濫權、選擇性執法」或「用過份武力鎮壓示威者」而不滿、痛恨及仇視警員,「我不能否認當時我亦有類似的情緒」。而在梁健輝事件後,郭指「很多同學及市民長久以來對警察的不滿得到了宣洩,認為警察終於得到其應有的報應」,因而對梁產生同情。

郭續指,「我一向為人直率,忠於自己,因此我希望向你坦誠相對。於我而言,社會運動中的警民衝突已經給香港帶來難以磨滅的創傷,昔日的社會和諧和警民關係已經回不去了。社會重回安定,但這個地方的傷痕,卻未能撫平;失去了的人心,亦難以挽回。即使兩年已過,我也無法違心地說,我突然由當初討厭警察變得十分支持警察;我也無法違心地說,警察完全沒有濫捕濫權,責任存(全)在示威者一方。」

法官指,自2019年6月,香港經歷前所未有的暴力和混亂,學校停課、公共設施被破壞、警員或任何敢反對示威者的人也被襲擊。然而即使到了現在,郭也只能怪責警察(can only blame the police)。法官指,除非郭親眼目睹該些事件,他並不會知道拘捕背後的完整情況,而在法庭審理這些案件的經驗中,警察只有在反覆嘗試說服示威者失敗時,才會採取行動。不過法官強調,對二人悔意的質疑不會影響判刑,因悔意已納入認罪因素的考慮。

考慮年輕及撤回議案減刑4個月 判刑兩年

法官終指,本案性質嚴重,以3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於臨開審前才認罪,僅扣減20%至28個月;另因被告年輕和撤回議案,再減刑4個月,4人各判囚兩年。

案情指4人分別召開會議、動議、和議及發表感言

案情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於2021年7月召開緊急會議討論梁健輝之死,張敬生主持會議並帶領為梁健輝默哀,郭永皓動議感激梁為香港犧牲,杜林丞亨和議,杜林丞亨及容頌禧分別於會上指要「銘記真相」及向梁表達「最高嘅敬意」,指他彰顯了「人性最美好一面」。

案件編號:DCCC 9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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