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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議員:改善香港在囚人士權利及監獄環境建議書

民主派議員:改善香港在囚人士權利及監獄環境建議書

改善香港在囚人士權利及監獄環境建議書

前言

黑人民權領袖及前南非總統曼德拉曾說過:「一個人只有進過一個國家的監獄,才能真正了解這個國家。」一個地方政府的管治是否達國際人權水平,取決於該政府有否善待最底層的公民。

《香港人權法案》第六條,有關「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權利」列明,自由被剝奪的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權尊嚴之處遇;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相關條文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

事實上,早在1955年,日內瓦舉行的第一屆聯合國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中,已通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並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1957年7月31日第633C(XXIV)號決議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 (LXII)號決議予以核准。

翻查資料,懲教署亦曾在其2006年7月17日一份新聞公報中,聲稱署方是「根據《監獄條例》及其附屬規則管理轄下懲教設施及執法,在對犯人的監督和照顧上,充分顧及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規定。」

不過,民主派議員過去在公務探訪期間,收集到多名囚友提供有關膳食、工作、教育、投訴機制等資料,發現懲教署在保障囚友人權福利方面,與上述的人權法案、國際標準,以至懲教署新聞稿所提及的管理措施,均有頗大出入,甚至發現懲教署以行政主導,凌駕囚友基本需要,且每次向懲教署查詢時,該署常以「保安理由」作為擋箭牌,實不能接受。再者,對比現時香港法例下的《監獄規則》,所保障的範圍明顯亦未有惠及外籍囚友。

為此,民主派議員撰寫一份《改善香港在囚人士權利及監獄環境建議書》,約見懲教署署長,要求改善香港在囚人士的權利,並跟進囚友相關訴求。

跟進事項

A. 教育/學習

  • 有囚友反映,懲教署與再培訓局合辦的的再培訓計劃,不適合小六程度以下囚友,未能為學歷低的囚友提供足夠教育/培訓機會;沒有香港身份證的囚友亦未能報讀再培訓計劃
  • 部分囚友進修時感到吃力,因進修時數不計入工作時數,要在工作以外時間額外完成進修課程,故此會減低囚友進修的意慾,達不到教育和更生的意義
  • 沒法上網,亦似乎不鼓勵囚友使用電腦學習。壁屋懲教所囚友如要做DSE功課,則由通識老師上網找資料,變相替囚友做功課
  • 21歲以下考完DSE的囚友,因不能就再讀DSE班,又沒有再培訓計劃可供報讀,竟要返轉頭修讀高中預備班,該班的學習水平只有約中三程度
  • 壁屋懲教所提供的木工課程,分初、中、高級程度證書;唯剪髮、烹飪,則只有初級證書;部分課程如學習插花,囚友獲釋後也較難尋找相關行業或工作
  • 用各項行政理由限制導師為囚友進行導修課的次數,未有盡力協助囚友選修適合自己的學科,減低囚友學習意慾
  • 學術書籍亦包括在「每月六本」外購書籍當中;而不同監獄對外購宗教書籍的數量有不同限制,準則不明

查詢︰

  • 現時懲教署提供甚麼課程予小六或以下教育程度人士?
  • 現時懲教署提供甚麼課程予不懂英語或中文的外籍囚友?
  • 現時懲教署如何將本地/外地囚友分班?同一班囚友的學習程度差異有幾大?
  • 請提供現時懲教署為囚友/還柙人士 (成人及少年犯)提供的所有讀書課程及再培訓課程資料

建議︰

  • 在保安許可的情況下,讓囚友使用可有一定程度上網的電腦輔助學習、或閱讀網上新聞
  • 為鼓勵在囚人士進修/讀書,進修的囚友可減少工作時數
  • 不應以囚友的學歷設限,人人應有平等學習、接受培訓的機會
  • 提升培訓課程的資歷架構,所有工種都應有最少初、中、高級證書
  • 考完DSE的少年犯,可報讀公開大學或其他大專/大學課程

B. 工作/工資/工傷/醫療

  • 囚友工作所獲得的工資十分低,每周工資最低只有約44元,最高則只有192元;另外,公眾假期或勞工假期期間,囚友仍需工作
  • 工種未必完全切合社會勞動力所需,例如在洗衣房工作,囚友出冊後極少成為洗衣店職員
  • 有囚友未入獄前已申請工傷,惟入獄後懲教轄下醫生不會簽發病假紙,故未能繼續申領工傷。懲教福利官回覆指如有需要,懲教轄下醫生經評估後,可簽發轉介信,轉介囚友到監獄外醫院就醫,醫院亦因可簽發病假紙,但程序非常繁複

查詢︰

  • 上次檢視囚犯工資是何時?用甚麼準則訂立工資?
  • 請提供囚犯在監獄內用工資購買的物資清單和價錢
  • 監獄是否有工傷指引、職安健指引及相關賠償?

相關條文︰

  • 《監獄規則》第38條︰每名囚犯須從事每天不超過10小時的有用工作,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其中最少8小時須在囚室、房間、集體寢室或監倉外與其他囚犯一起工作或從事其他工作。
  • 《監獄規則》第43條︰每天勞動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亦不得多於10小時,用膳時間不包括在內。

建議︰

  • 重新檢視囚友薪酬
  • 容許家人存入小量的金額,供囚友購買緊急必需品
  • 取得囚友相關醫療報告及工傷紀錄後,監獄的醫護人員如確認囚友的工傷情況,亦可簽發工傷證明
  • 引入更多不同工種,供囚友學習,為更生做好準備
  • 為囚友提供工傷處理指引,並制訂申訴及賠償機制
  • 可引入中醫診治,讓體弱囚友得到調理身體的機會

C. 外籍囚友/種族融合

  • 外籍囚友未必有家人或朋友每月買書或買報紙,又因言語關係,在圖書館可供閱的外語書籍選擇太少
  • 圖書館欠缺不同語言的書籍
  • 外籍囚友如一個月沒人探訪,只可打一個10分鐘的電話
  • 外籍囚友不太了解香港的申訴或投訴機制、渠道
  • 有囚友反映懲教人員甚至用英語發出指令,令外籍囚友未能做到懲教人員的要求,變相懲罰外籍囚友

查詢︰

  • 現時每個監獄有幾多名翻譯人員 / 專責協助外籍囚友的人員?
  • 請提供現時每個監獄的本地囚友與大陸囚友及非本地囚友比例

相關條文︰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38項(1)︰外籍囚犯應准獲得合理便利同所屬國外交和領事代表通訊監絡。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38項(2)︰囚犯為在所在國沒有外交或領事代表的國家的國民和囚犯為難民或無國籍人時,應准獲得類似便利,同代管其利益的國家的外交代表或同負責保護這類人的國家或國際機構通訊聯絡。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51項(1)、(2)︰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大多數管理人員應能操囚犯最大多數所用或所懂的語言;必要時,應利用口譯人員的服務。

建議︰

  • 每個監獄最少要有兩名翻譯員協助囚友
  • 圖書館的繁體書、簡體書、英文書籍比例,必須與本地囚友、大陸囚友、外籍囚友的比例相乎
  • 每個月最少兩次、每次最少30分鐘的免費電話通話時間(長途及本地),供外籍囚友使用

D. 物資/書籍/運動

  • 穿白飯魚踢足球會磨損腳掌,亦因鞋底太薄,變相不鼓勵做運動;如有扁平足者亦無法長時間穿白飯魚站立工作
  • 羅湖女子監獄沒有提供足球活動,跳繩的繩子也要向懲教人員查詢才獲提供;較年長的囚友更不能上體育課
  • 舊型號Sony品牌收音機停產,新型號收音機為Panda TOBO TB-2018,每部港幣120元,惟絕大部分位置都接收欠佳,連在空曠地方都收不到訊號,得物無所用。根據資料顯示,該牌子的收音機絕大部分都在淘寶或天貓出售
  • 囚友反映每月六本書籍的限額太少;宗教書籍數量限制則每個監獄也不同
  • 毛氈有蚤,但有囚友反映,如果要求洗氈,則變相加重洗衣房的負擔,負責洗衣房的囚友會有微言
  • 多名囚友表示冬天天氣寒冷,要求署方准許囚友穿著保暖褲(俗稱虧佬褲)
  • 囚友首一個月未有工資可購買郵票寄信,每星期只有一封免費信件太少;懲教署「黃簿仔」(囚友須知)寫明囚友可申請由家人購入郵票,惟囚友向懲教人員提出時,職員說只能用工資買郵票

查詢︰

  • 請提供物色過的收音機牌子、型號及價格以作比較,並告之選擇上述型號收音機的原因
  • 考DSE囚友是否都使用PANDA牌收音機考聆聽科?

相關條文︰

  • 《監獄規則》第36條(1)︰每名囚犯均須依照命令參與運動,但基於健康理由面獲醫生轄免者除外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26項(1)(d)︰醫官應經常視察,並向主任提出意見,包括囚犯的衣服和被褥是否適當和清潔

建議︰

  • 盡快再物色新型號收音機,確保囚友在監獄內透過收音機得到資訊
  • 增加洗衣房人手及設備,以增加洗氈的次數
  • 重新界定物資包內的日用品是否囚友基本日用品,基本日用品則應該由公帑負責
  • 准許家人為囚友購買有鞋墊及舒適度良好的球鞋、保暖褲、防曬用品、襪子、護髮素等日用品,甚至應由公帑支付
  • 准許家人代購郵票

E. 囚友尊嚴/「管理」囚友

  • 有囚友反映入夜前到操場點人數,懲教人員在沒有合理理由及解釋下,要求囚友要蹲下才點人數
  • 囚友每兩星期剪一次頭髮,而且剪得過短而且一式一樣,不利獲釋囚友獲釋更生及尋找工作
  • 有囚友跟懲教人員談話後,該些懲教人員被上司逐個召見,要求交代跟囚友的對話內容

查詢︰
蹲下點人數的成效,有甚麼理據或研究結果支持?

建議︰

  • 撤銷任何不必要、沒足夠理據支持的「管理」措施及手法,例如蹲下點人數
  • 如刑期多於三個月,釋前兩個月不用剪頭髮;如刑期少於三個月,則不用剪頭髮
  • 確保囚友在無壓力下跟懲教人員對話,不能施加不必要的壓力予囚友及懲教人員

F. 環境設施

  • 塘福懲教所籃球場並無籃球架
  • 塘福懲教所熱水設備經常壞,有囚友在冬天唯有不洗澡
  • 赤柱監獄及壁屋懲教所內,家人/朋友探訪時,只有一台電話
  • 壁屋監獄內,家人/朋友探訪時,沒有電話可使用
  • 壁屋監獄只有兩間公務探訪室,且隔音設備不足
  • 喜靈州懲教所只有一間公務探訪室,亦只分上、下晝可與囚友會面,變相減少公務探訪的機會
  • 赤柱監獄部分囚室通風不佳,有囚友在夏季感到焗促及呼吸困難
  • 不少監獄設施殘舊,如喜靈州懲教所、壁屋監獄、塘福監獄等。壁屋監獄環境惡劣、狹窄,探監環境非常嘈吵,變相亦影響職員工作
  • 冬天要在15度以下才可用熱水洗澡,囚友容易著涼,影響身體健康

相關條文︰

  • 《監獄規則》第93條(1)(a)︰監督須注意監獄通風、排水及衞生情況,並採取必需措施以維持其運仍妥善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11項(a)︰在囚犯必須居住或工作的所有地方,窗戶的大小應以能讓囚犯靠天然光線閱讀和工作為準,在構造上,無論有沒有通風設備,應能讓新鮮空氣進入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26(1)(c)︰醫官應經常視察下列各項,並向主任提出意見,包括監所的衞生、暖氣、燈光和通風

建議︰

  • 每個球場都必須設有相關基本設施,如籃球場必須有籃球架及籃網
  • 每個探訪間都設置三台電話,讓囚友與最多三名親友同時對話
  • 每個監獄都設置最少三間公務探訪室,確保囚友可盡快與公職人員或律師等會面
  • 檢視所有囚室的通風系統
  • 訂下轉季的準則,並在氣溫攝氏20度或以下,即為囚友提供溫度適宜的熱水洗澡,並確保每名囚友都有足夠熱水洗澡,避免囚友生病

G. 膳食

  • 每名囚友每日膳食的平均成本只有24元
  • 本地人不可選擇西餐、南亞裔人只可吃咖哩等;壁屋懲教所內,選擇食素的人較多,有囚友認為非素食餐較難吃;
  • 雖有營養師設計餐單,但多名囚友反映煮食無品質保證,例如菜有酸味、豬肉、薯仔未熟透等等
  • 如囚友對膳食質素和選擇有意見,只能用「投訴」形式反映,而非「提供意見」形式反映,懲教人員亦不會就囚犯的意見進行跟進
  • 羅湖監獄內,囚友如購買餅乾作零食,則不能打碎餅乾與粥同吃
  • 囚友指2017年10月1日開始,已更新餐單,惟所謂更新,卻是將雞翼轉做雞肉,或將提供提子包及方包的時間對調

查詢︰

  • 餐單每隔多久更新一次、對上一次更新是何時,以及根據甚麼標準設計餐單?
  • 是否有特定人員每餐檢視食物品質?

相關條文︰

  • 《監獄規則》第8條(1)︰監督如信納因情況而有必要為某名囚犯提供與一般監獄膳食不同的膳食,可指示給予該囚犯不同的膳食。
  • 《監獄規則》第8條(2)︰如任何囚犯認為他應獲提供與一般監獄膳食不同的膳食,但監督決定不為他提供該種膳食,則可向署長提出上訴,反對該項決定。
  • 《監獄規則》第8條(3)︰如囚犯對署長就根據第(2)款提出的上訴所作出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再向保安局局長提出上訴,保安局局長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 《監獄規則》第24(A)條︰行政長官可決定膳食營養準則,為囚犯供應簡單而有益健康的食物。
  • 《監獄規則》第95條(2)︰監督須確保每名向其提出投訴或要求的囚犯,獲得充分方便向其提出投訴或要求,並須採取所有有必需步驟,盡量補救所有受屈情況。
  • 《監獄規則》第118條(b)︰總懲教主任須確保所有供應給囚犯食用的食物合適及質佳。
  • 《監獄規則》第145條(a)、(b)、(d)︰醫生須經常檢查已煮熟及未煮熟的囚犯食物;就該等食物的質素向監督報告;就任何能影響囚犯健康的因由作出報告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26項(1)(a)︰醫官應經常視察,並向主任提出意見,包括飲食的分量、素質、烹調和供給

建議︰

  • 飲食喜好雖然不是囚友選擇膳食的因素,但亦不能讓人感到厚此薄彼。建議讓囚友選擇不同食物
  • 檢查食物質素,確保囚友身體健康
  • 建議可讓宗教團體於不同節日提供不同應節食品,甚至由懲教署提供

H. 懲教職員待遇

部分監獄地點偏遠,如職員未有入住宿舍,上班下班的交通時間逾三小時
有職員曾反映薪金偏低

建議︰

  • 為懲教人員提供更多宿舍,或提供更多房屋及交通津貼
  • 調整接送員工上班下班的巴士、渡輪班次,方便員工工作

I. 信件/向議員求助機制

  • 囚友反映現時收到的「囚犯須知」小冊子,及在監獄範圍內,未有公開/張貼/公告各議員/區議員/申訴專員/廉政專員/行政長官/行會成員/太平紳士的名單及聯絡方法,只知道可以寫信給上述人士,卻不知可以寫給誰收信
  • 有議員表示早前與律師探監,懲教人員將會面室的門只半掩而非關閉,多番要求下才把門虛掩,也非完全關上
  • 有區議員表示早前單獨探監,懲教亦派人監視

相關條文︰

  • 《監獄規則》第47條(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指明的人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會議議員、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廉政專員
  • 《監獄規則》第47C條︰儘管有47A條的規定,凡任何職級不低於高級懲教主任的懲教人員覺得致予囚犯的任何信件是由指明的人發出的,或由囚犯發出的任何信件是致予指明的人的,則
  • (a) 不得根據47A(2)或(8)條開啟和搜查該信件,但如該信件是在該囚犯面前開啟和搜查的,或該囚犯表示他不欲在該信件開啟和搜查時在場,則屬例外;及
  • (b) 不得根據47A(3)或(4)條閱讀該信件

建議︰

  • 在監獄當眼位置貼出議員/區議員/申訴專員/廉政專員/行政長官/行會成員/太平紳士的名單及聯絡方法,並告之所有囚友,寄予上述指明人士的信件,均以公費支付郵費
  • 告之所有囚友,若因違反監獄紀律行為而被禁止每周寫和發出超過一封信(為期不可超過三個月),如信件是寄予上述指明人士,或為尋求法律意見而真誠地致予律師和大律師,仍可寄出相關信件
  • 各監獄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公務探訪的安排,例如議員或區議員單獨探訪,或與律師探訪,則必須閉門進行,亦不可設置任何監視或監聽設備

J. 太平紳士巡查制度/投訴機制

  • 太平紳士巡視前,職員早已收到消息,會以有形或無形壓力要脅囚犯不敢作出任何投訴
  • 現有投訴機制不論是第一級的「投訴調查組」或第二級的「投訴委員會」均有懲教署職員出任,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有欠公允
  • 有少年犯表示,如要作出投訴,要先問懲教人員拿取投訴用的投訴表格

相關條文︰
《太平紳士條例》第5條(a)︰太平紳士的主要職能 -- 巡視羈押院所及探訪被扣留者

建議︰

  • 由懲教以外團體進駐監獄,才能做到監察效用
  • 由懲教以外部門定期抽樣檢查閉路電視片段
  • 確保每次太平紳士都需要跟進上一次探訪的投訴或見聞(另一太平紳士)
  • 確保監獄放置足夠申訴表格以及相關部門的聯絡方法;相關部門收到投訴後,須盡快回信及進行調查

參考外國例子

挪威監獄

監禁的懲罰是限制自由,但不會限制其他權利。囚友享有跟一般國民相同的權利。囚友先從高設防監獄開始服刑,再逐步轉到低設防監獄。在最後的刑期,囚友可在保安情況許可下,到監獄外生活,讓囚友盡快適應和重投社會。

醫療、教育、圖書館服務,由社區提供

  • 挪威最長的刑期為21年 (除有關種族屠殺、違反人道罪或戰爭罪行),平均監禁期為8個月
  • 囚友應被提供足夠基本所需的廁所用品
  • 囚友最少每星期一次可購買食物、飲料、廁所用品
  • 2010年一項獨立研究指出,囚友出獄兩年內的重犯率約兩成
  • 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uncil)成員如收到囚友要求,可在沒有懲教人員在場情況下會見囚友
  • 囚友因健康或身體問題而不能工作,可發放少量工資

英國監獄

  • 囚友可接受教育學習新技能,如讀寫、使用電腦、基本數學等。大部分囚友均有個人學習計劃的課程或培訓
  • 大部分課程均被僱主認可,如GCSEs(普通中等教育證書)或NVQs(英國國家職業資格),囚友亦可進行遙距課程
  • 「低風險」囚友或可批准在社區工作
  • 英國監獄設有「獎勵計劃」(Incentives and Earned Privileges Scheme),如表現良好,囚友可獲更多親友探訪次數,及每周可使用更多金錢等
  • 如囚友犯規,則會被囚禁於監倉內最多21日,或最多42日加刑;有些待遇則會失去,如收看電視
  • 所有囚友每天有最少半小時至一小時的放風時間
  • 女性在獄中分娩後,嬰兒可與母親在監獄共同生活18個月;如囚友有18個月大以下嬰兒,可帶往監獄共住;18個月以上嬰兒則由社會服務部門安排照顧,如安排囚友父母進行照顧等

美國監獄

  • 分成五類不同設防程度的監獄,其中最低設防的監獄(Federal Prison Camps, FPCs),設有宿舍及人手比較相對少,以及有限/無周邊圍欄。這類監獄是以工作及項目為主
  • 部分監獄設有低設防營地設施 (Satellite Prison Camps, SCPs),提供囚友勞動力予主要監獄或牢外的工作項目
  • 所有監獄都提供讀寫能力的課程,英語是第二語言;亦提供育兒課、健康教育、成人持續教育、圖書館服務,以及空餘時間的活動指示
  • 大部分情況下,囚友如未有高中文憑或普通教育發展證書(GED),必須參與最少240小時讀寫能力課程,或取得普通教育發展證書
  • 在職及就業培訓課程是建基於囚友需要、勞動市場情況,以及監獄的勞動力需要。當局亦會協助囚友進行某些工作範疇的高等教育/專上教育,惟某些傳統學院的課程則要自費
  • 囚友可用電話或電子訊息聯絡親友。電話費由囚友支付,通訊時會受監察;電子訊息則由信託基金(The Trust Fund Limited Inmate Computer System, TRULINCS)在保安情況許可下提供,囚友不會使用互聯網,訊息只包括文字(13,000字元,約兩頁紙)
  • 親友可存款到囚友在監獄的戶口,以供囚友購買必需品

台灣監獄

  • 作業時間每日6至8小時
  • 監獄得延聘當地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各種作業技藝
  • 停止作業日包括︰國定例假日;直系親屬及配偶喪7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3日;其他認為必要時
  • 入監後3日及釋前7日,得免作業
  • 勞作金計算︰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第一項、外役監條例第23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以總件(日)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日)應得之勞作金;以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已完成之件(日)數乘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 受刑人作業採分工制度,並按作業科目及學習進度調換授藝。考核受刑人作業技能,以成績定之,其成績達最高分數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得進至另一進度。達最高分數者,得依法酌予獎賞。對於成品有新發明或有改進意見提出認有採用價值者,亦得予以獎賞
  •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 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
  • 教育每日兩小時。不滿25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國民學校畢業以上之學歷者,不在此限
  • 監獄得用視聽器材為教化之輔助
  • 受刑人初級班授以國小國中程度之課程,使其接受國民基本教育。高級班授以相當高中程度之課程。補習班授以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之進修課程,以貫輸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 受刑人對於條文所列以外之學科有學習志趣者,應輔導其進修,具有專門知能者,應鼓勵其繼續研究。品學兼優,足為他人表率之受刑人,得令輔助教育事務
  • 監獄得聘請品學俱坐、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士二人以上為教誨志工,並由各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延聘之
  • 監獄得斟酌情形,自辦或洽商當地機關學校、工商團體合辦受刑人之職業教育或工技訓練;教育計劃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實施
  • 監獄得以錄音、電視、電影、幻燈、廣播等電化器具實施教化,所有教材應妥慎審查
  • 監獄得實施受刑人作文、演講、歌詠、壁報、書法、繪畫、體育或技藝競賽,並舉辦有益於受刑人身心之康樂活動
  • 受刑人主副食之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衞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進餐,並備足供受刑人飲用及使用之水
  •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規定限制︰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糕餅、菜餚水為限,每次不得逾兩公斤;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誌每次三本,紙每天一份
  • 監獄應有足供受刑人生活上需要之衞生設備,並依季節供應熱水、冷水
  • 受刑人夏季每天沐浴一次,春秋兩季每兩次沐浴一次,冬季每三天以熱水沐浴一次
  • 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 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備。但有特殊情況時,得由監獄支付

日本監獄

  • 申請審查是指刑事被收容者對收容設施做出的特定處分(如禁止或限制宗教行為)不服時,可以在被告知該處分之次日起的30日內向特定官署(因收容設施之別而異,如在刑事設施為矯正管區長官)提請審查,該受理官署即應盡可能在90日內做出裁決並通知申請人;該申請人如對前述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次日起的30日內向更高官署(因收容設施之别而異,如在刑事設施為法務大臣)提出再審查的申請(即「申請再審查」),該更高官署即應盡可能在90日内做出裁決並通知申請人
  • 事實申告是指刑事被收容者對收容設施職員實施的關涉自己的特定行為(如違法或不當地使用手銬)有異議時,可以在該申告事實形成之次日起的30日內向特定官署(因收容設施之別而異,如在留置設施為警察本部部長)提出申告,該官署即應盡可能在90日內確認該申告事實的有無及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將此結果通知申告者;該申告者如對前述處理不服,可以在被告知該處理之次日起的30日內向更高官署(因收容設施之別而異,如在留置設施為公安委員會)提出申告,該更高官署即應盡可能在90日內做出處理並通知申請人
  • 申訴是指刑事被收容者對收容設施採取的措施以及自己所受處遇(如禁止或限制收發書信)不服時,可以向監查官、所屬刑事收容設施長官(刑事設施長官或留置業務管理者或海上保安留置業務管理者)及主管長官(法務大臣或警察本部部長或海上保安廳長官)申訴,對此申訴,受理者應當誠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者
  • 設立獨立的視察委員會,即「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委員會明定為10名以內的兼職成員,由法務部長任命之,任期為1年,得連任之。成員須具備高尚人格及智識,且對改善行刑設施的營運具有熱誠。遴選的對象除了刑事設施所在地區之一般市民外,尚可邀請所在地區之律師等法律專家、醫師及地方公共團體等推薦成員或候補成員。行刑設施(監獄)長官除定期提供委員會相關營運管理之資料外,在委員會成員視察及接見受刑人時,設施長官於必要時亦須協助辦理。又設施職員(監獄管理人員)於接見時不准在場且被收容人對委員會提出之書面亦禁止檢查之。另日本矯正局的通知明文規定,設施長官應於設施內設置意見箱,備妥相關紙張,以利被收容人投書表達意見。該意見箱的鑰匙由視察委員直接保管,意見箱內投書的內容除應對職員保密外,亦得對設施長官提供相關意見
  • 法律明文保障每位受刑人最少每月2次接見、4次發信。又在接見時設施長官為維持設施紀律及秩序與對受刑人適切實施矯正處遇等理由,而認為有必要性時,得指定職員於受刑人接見時在場或錄音、錄影。但受刑人在接見下列人士時,若非有被認為可能造成危害設施內紀律及秩序之結果的特別事情,則不在此限:(一)有關對個人之設施長官措施或其他個人遭受之處遇,進行調查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之機關的職員;(二)有關對個人之設施長官措施或其他個人遭受之處遇,遂行律師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職務的律師

結語

誠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60項(1)所言,「監所制度應該設法減少獄中生活同自由生活的差別,以免降低囚犯的責任感,或囚犯基於人的尊嚴所得的尊敬。」

鐵窗生涯,剝奪了囚友人身自由,本已是最大的懲罰。當懲教署標榜懲與教並重,卻在配套、行政以至執行上,都以管理方便為主,額外施加不必要的限制,囚友得不到與時並進的人權保障,懲罰與教育失衡,最終囚友無法在有尊嚴的環境下生活,懲教署只會淪為「懲罰署」。

事實上,監獄條件與人權保障,在懲教署行政安排下,可以兩者並存,並無必然衝突。民主派議員要求 貴署收到相關報告後,就囚友權利以及監獄環境進行全面檢視,並設立與議員恆常溝通的渠道,及成立獨立的監察委員會,委任獨立人士如法官,對懲教署設施及囚友權利進行調查和撰寫報告。民主派議員亦會在立法會繼續跟進囚權事宜。

二O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