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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學生「晨曦行動」單車堵路 投訴被制服仍遭警腳踢下體 硬物打至腿骨折

21歲學生「晨曦行動」單車堵路 投訴被制服仍遭警腳踢下體 硬物打至腿骨折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13日有網民發起「晨曦行動」,多區均有堵路及衝突。21歲學生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今撤回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將《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修改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較輕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辯方律師庭上投訴,被告當日遭制服後被警員以硬物擊打腿部,使其腿部骨折,又腳踢下體。

21歲學生張君龍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他於去年11月13日在將軍澳隧道公路往九龍方向,將一部單車掉到馬路上堵塞道路,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同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個黑色手柄鐵鎚,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今申請修訂控罪,指欲撤回第一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並將第二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修訂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辯方律師質疑,應是撤回第二控罪,並修改第一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亦表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性質完全唔相同」,難以理解為何選擇修訂該罪,而非修訂第一控罪。控方一度猶豫,並回應「收到既律政司指示就係咁」。徐官下令押後處理。

押後完畢,控方始改為撤回原有的第二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將第一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修訂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指張於去年11月13日在將軍澳隧道公路往九龍方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一部單車留下,該單車造成車龍,對在該處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辯方投訴,張君龍在被捕及完全制服後,趴在地上時,警員曾用硬物擊打其腿及下半身,造成其腿部骨折。亦有警員在張趴在地上時,強行將其雙腿分開,並從後踢其下體。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再提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宵禁令亦獲撤。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而據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則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1年。

案件編號:KTCC1994/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