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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3宗爆炸品案 骨折被告案件押後逾一周仍未出院 辯方:不良於行

涉3宗爆炸品案 骨折被告案件押後逾一周仍未出院 辯方:不良於行

(獨媒特約報導)今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公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及2月2日羅湖港鐵車廂分別發現爆炸品,事後有Telegram頻道公開承認責任,要求港府「全面封關」。6人被落案控告「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3項控罪,案件上周三(3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2名被告留院缺席聆訊。其中一人於14日已出院應訊,另一人骨折留醫至今日(18日)仍未出院。

第四被告張家俊的案件原訂押後至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代表他的大律師劉偉聰在庭上透露,張在被捕過程中受傷,「腿部骨折,不良於行」,因此至今未能出庭應訊。

裁判官張潔宜押後案件至周六(2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若被告提早出院則於周五解往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張須交由警方看管。

其餘5名被告上周提堂後,不獲准保釋,須還柙至6月26日再提堂。

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6歲,無業)、李嘉濱(25歲,裝修工)、吳子樂(27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29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8歲,文員)、張琸淇(24歲,入境處登記主任)。

控罪指,6人於今年1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吳子樂和張琸淇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兩人於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兩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兩個電子磅。

李嘉濱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3月8日在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

案件編號:ESCC309/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