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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古思堯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押後待《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黃之鋒古思堯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押後待《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獨媒報導)去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多區市民發起堵路示威,事隔接近一年,時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今日(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押後至12月15日再訊,待《禁蒙面法》司法覆核的終極上訴結果。兩人獲准保釋,但黃之鋒另須遵守禁止離港的條件。

聆訊結束後,黃之鋒在庭外表示,控方要求禁止他保釋期間離港,明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想製造寒蟬效應,並透過「案件疊案件」,令他在抗爭上面對更大阻滯及挑戰,但相比起其他「手足」和12港人,他所面對的處境是微不足道。黃又指,若果在案件押後期間,終審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的話,意味「使用蒙面物品」控罪會被自動撤銷。

控罪指,黃之鋒和古思堯於去年10月5日在香港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指黃之鋒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法庭傳譯員庭上宣讀控罪後,古思堯回答:「遊行集會唔洗共產黨批准。」他的代表律師立即起身指古表示明白控罪內容。

控方已準備好聽取答辯,惟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指,《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上訴案將於11月24及25日於終審法院進行聆訊,希望申請較長的押後期,以待上訴結果、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兩名被告保釋,但要求施加保釋期間不准離港的條件,辯方反對。最終主任裁判官錢禮准兩人各自以1000元保釋,須居於報稱住址,黃之鋒另遵守不准離港的條件。

古思堯開庭前在庭外表示:「在於我搞社運嚟講,坐監已成為我生活的一部份。」他在散庭後,再度向記者重申:「遊行集會唔洗共產黨批准。」

黃之鋒另涉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3項控罪,他在此案的保釋條件亦包括禁止離港。他另在今年六四晚維園悼念中,被票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該案並沒有任何保釋條件。古思堯另涉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外倒掛一面寫上「白色恐怖」的國旗,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

案件編號:ESCC209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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